Re: [刑法] 成大95年考古題問題
※ 引述《judgelaw (鼎哥)》之銘言:
: 成大95
: 一、甲女與丙男原為男女朋友但卻因情海生波翻臉成仇,
: 由於丙在分手時對甲口出惡言導致甲新生怨恨。
: 甲不甘受辱因此即以二十萬元之代價買通殺手以要奪丙之性命,
: 甲知道丙每天早上都會到某公園運動因此便將丙的容貌像乙說明
: 後要乙隔日早上到公園行兇。
: 乙隔日早上到公園欲尋丙殺害由於遍尋不著便決定暫時停止今日
: 之計畫,已走到公園外正準備離去時不料竟看到與甲形容所類似之
: 男子在公園前早餐店用餐,乙見機不可失便拿出預藏之水果刀從
: 背後將該男子刺死。
: 事後發現該男子是與丙毫無相干之丁是問甲與已觸犯刑法上何罪名?
: Q:乙遍尋不著,決定暫時停止今日計畫之行為觸犯『預備殺人罪』是否?
: 甲買通殺手乙欲奪丙之性命是觸犯『教唆預備殺人罪』?
: 事後乙誤殺丁之行為是行為工具客體錯誤,由乙自行負責,不能歸責於甲對嗎?
乙隔日早上到公園欲尋丙殺害由於遍尋不著便決定暫時停止今日
之計畫,已走到公園外正準備離去時不料竟看到與甲形容所類似之
男子在公園前早餐店用餐,乙見機不可失便拿出預藏之水果刀從
背後將該男子刺死。
這段你們的意思是一行為嗎?
可是一行為不是應該都是一氣喝成的嗎?
比如說等價客體錯誤:
甲欲開槍殺丙卻誤認乙為丙而殺之,此為殺丙未遂+過失殺乙,一行為
犯數罪依刑法55條從一重論處過失殺乙
可是這題是乙正準備離去時才起起意要殺該男子,這樣不能算
第二行為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2.247.195
推
04/26 13:03, , 1F
04/26 13:03, 1F
→
04/26 13:05, , 2F
04/26 13:05, 2F
→
04/26 13:07, , 3F
04/26 13:07, 3F
→
04/26 13:08, , 4F
04/26 13:08, 4F
→
04/26 13:10, , 5F
04/26 13:10, 5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4 之 14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