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刑法] 成大95年考古題問題

看板TransLaw作者 (kassy)時間18年前 (2008/04/20 23:50),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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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aveslg (誠實可靠小郎君)》之銘言: : ※ 引述《judgelaw (鼎哥)》之銘言: : : 1.可是丙根本沒到現場乙怎麼可能著手呢? 應該是預備吧? : 乙最後刺殺的男子 該刺殺行為 便是著手 : (以為他真的放棄了??? 不 他殺人的犯意 依然是甲教唆的 並非另起犯意) : : 2.教唆犯的客體錯誤應分為影響說和不影響說,採前者甲不成立教唆殺人罪, : : 只成立教唆殺人未遂罪(對丙),採後者甲成立殺人既遂罪,乙之錯誤蒜在甲之身上, : : 翻刑法書看到的... : 我說他犯教唆殺人罪 沒特別說他既遂或未遂.....教唆殺人罪有既遂形態 : 也有未遂型態 : : 3.若採學界的影響說甲成立教唆殺人未遂罪,乙成立殺人罪直接正犯 : 乙不管採哪一說 都一定肯定是直接正犯 因為他對死者一定是直接正犯 : 殺丙是未遂 也是直接正犯 文筆不好 請見諒 乙把丁誤認為丙 故為等價的客體錯誤 成立了殺人罪 以下是我抄錄書本的 甲如何定罪? 正犯發生等價客體錯誤時,對正犯仍論故意既遂,至教唆犯之處罰,學說上則有不同見解: 甲說:應依教唆既遂罪處罰 多數學者認為,因正犯仍由教唆之教唆行為萌生犯意,始生客體錯誤, 而該客體錯誤依一般生活經驗,應屬於教唆犯所能預見,故教唆犯亦應論以教唆既 遂罪,實務見解亦同(最高法院16年上字第1949號判例) 乙說:應依教唆未遂罪處罰 裡面內容我不多說 因我採的是甲說妥當 而且也可以用共犯限制從屬性說來論 故甲成立教唆殺人罪 有說錯的地方請更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3.42.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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