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營業員下錯單
看板Stock作者chungrew (work hard, play hard)時間6年前 (2017/10/15 12:43)推噓12(12推 0噓 22→)留言34則, 14人參與討論串17/23 (看更多)
※ 引述《xuane (xuan)》之銘言:
: 小弟第一次發文,排版不佳請見諒
: 以下回答僅供參考
: 事實整理:營業員誤原PO母親致電委託下單,(嗣後賣出後獲利15萬,或者尚未
: 賣出僅以市價計算)。
: 依民法第576條,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為動產之買賣或其他商業上之交易
: ,而受報酬之營業,為行紀。
: 到券商開戶委託券商到市場上以券商名義買賣股票,券商在將股票交付給委託人為
: 典型行紀關係。
: 至此認為無因管理或不法無因管理不可能成立,因無因管理必在雙方無義務之下,
: 此案例雙方有行紀契約,僅有誤認受有指示的問題。
: 依民法第577條,行紀適用委任之規定。
: 又民法第535條,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
: 注意為之。
: 又民法第544條,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逾越權限而受有損害,受任人應付
: 賠償之責。
: 因此營業員沒有盡到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即未按照證券交易之程序處理),應有
: 過失或逾越權限,而有賠償責任。
: 那原PO母親受有的損害有返還本金,手續費,證交稅,使用利益因為難以證明,
: 但是無妨可以請求法定5%利息(自交割時起算)
: 至於獲利的15萬有主張的可能,但是機會不高。
: 民法中這種賺錢是我的,虧錢算你的這種事是有的,即在行紀,即民法第580
: 581條之規定。
: 但是未受指示是不是算在580條,還可以爭執。
: 補充:有人主張有代理問題,但行紀是券商以自己名義買進股票在轉讓給委託人,
: 並非以委託人名義的代理。所以沒有無權代理的問題。
感謝這位版友 真心希望版上如果有精通法律的強者,可以來探討這個CASE
首先,這位營業員在未獲得授權之下,擅自動用原PO母親帳戶資金來操作
不只是民事問題,應涉及刑法342-1背信罪
而我並不相信一個業務熟練的營業員,會亂操作客戶資金,而且隔了兩個禮拜才發現
這違反社會上一般常理的認知。基本上第二天股票交割時就會有紀錄,怎可能不知?
因此營業員有背信之嫌
其次,
我認為當事人有主張股票交易之資本利得(15萬)的可能
因為股票交易完成後第二日即完成交割 已經是在當事人(原PO母親)的名下
而買賣交易本身為有效 (行紀或委託,不影響交易本身)
第三,另一個客戶丙要求當事人(原PO母親)返還其資本利得15萬,為無理由
原PO母親應可拒絕
第四,丙誤信營業員有幫其操作買賣股票,而事實上沒有,營業員造成丙損失,
丙應可對營業員所在之券商,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以上四點,請各位先進指教,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1.21.15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tock/M.1508042614.A.5E8.html
→
10/15 12:49,
6年前
, 1F
10/15 12:49, 1F
→
10/15 12:49,
6年前
, 2F
10/15 12:49, 2F
推
10/15 12:51,
6年前
, 3F
10/15 12:51, 3F
→
10/15 12:51,
6年前
, 4F
10/15 12:51, 4F
對,這個CASE就事論事來討論,時隔兩個禮拜
而電話下單通常都會用電話回報成交 或客戶再度致電了解其情況
以一個關心自身股票的人來說 不太可能兩個禮拜沒聯絡
好,今天假設有通聯記錄,有電話錄音,證明丙有下單,營業員乙回報丙『交易成功』
丙相信乙,等到過兩個禮拜丙打算賣出股票,實現其獲利15萬
這時候乙才回報說下錯單 所以丙不存在持股,丙沒得賣
所造成的丙的損失,應可請求損害賠償。
※ 編輯: chungrew (36.231.21.150), 10/15/2017 12:58:30
推
10/15 13:02,
6年前
, 5F
10/15 13:02, 5F
推
10/15 13:03,
6年前
, 6F
10/15 13:03, 6F
→
10/15 13:03,
6年前
, 7F
10/15 13:03, 7F
推
10/15 13:10,
6年前
, 8F
10/15 13:10, 8F
→
10/15 13:11,
6年前
, 9F
10/15 13:11, 9F
→
10/15 13:11,
6年前
, 10F
10/15 13:11, 10F
→
10/15 13:40,
6年前
, 11F
10/15 13:40, 11F
→
10/15 13:40,
6年前
, 12F
10/15 13:40, 12F
→
10/15 13:41,
6年前
, 13F
10/15 13:41, 13F
→
10/15 13:42,
6年前
, 14F
10/15 13:42, 14F
→
10/15 13:42,
6年前
, 15F
10/15 13:42, 15F
→
10/15 13:43,
6年前
, 16F
10/15 13:43, 16F
推
10/15 13:43,
6年前
, 17F
10/15 13:43, 17F
推
10/15 13:46,
6年前
, 18F
10/15 13:46, 18F
推
10/15 14:25,
6年前
, 19F
10/15 14:25, 19F
→
10/15 14:25,
6年前
, 20F
10/15 14:25, 20F
推
10/15 14:30,
6年前
, 21F
10/15 14:30, 21F
→
10/15 14:30,
6年前
, 22F
10/15 14:30, 22F
→
10/15 14:30,
6年前
, 23F
10/15 14:30, 23F
→
10/15 14:32,
6年前
, 24F
10/15 14:32, 24F
→
10/15 15:12,
6年前
, 25F
10/15 15:12, 25F
推
10/15 15:33,
6年前
, 26F
10/15 15:33, 26F
→
10/15 16:37,
6年前
, 27F
10/15 16:37, 27F
推
10/15 19:49,
6年前
, 28F
10/15 19:49, 28F
推
10/15 21:14,
6年前
, 29F
10/15 21:14, 29F
→
10/15 21:15,
6年前
, 30F
10/15 21:15, 30F
推
10/16 13:11,
6年前
, 31F
10/16 13:11, 31F
→
10/16 13:11,
6年前
, 32F
10/16 13:11, 32F
→
10/16 13:11,
6年前
, 33F
10/16 13:11, 33F
→
10/16 13:11,
6年前
, 34F
10/16 13:11, 34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以下文章回應了本文:
請益
4
13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7 之 23 篇):
請益
148
432
請益
9
13
請益
6
93
請益
1
2
請益
4
6
請益
-1
259
請益
1
10
請益
2
75
請益
23
129
請益
1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