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板務站長mousepad無法無天?
既然案件對造當事人mousepad站長
都親臨現場推文指示我應該說說我前面幹了什麼事
不然他覺得很難看
我只好恭敬不如從命 從善如流地完成他叮囑我的事
但我先聲明 我這麼做的目的不是要在此SYSOP板追討我在NTU板的原案正義
我目的很清楚 都寫在上一篇文章裡了
這篇只是應mousepad要求做一個補述
如果mousepad看了我的敘述 覺得有與他認知不同的地方
歡迎他出面說明 以他的角度是如何看待這件事情的始末
以下我姑且以時間軸順敘法的方式 盡可能精簡的描述事件梗概:
2017/9/27 時任NTU板板主的purpleforest在NTU板以公告的型式
發文#1Posf1Yl (NTU)要板眾討論是否應該設定NTU板的每人每日發文數上限
我認為對於待討論的事項 板主不應用公告的型式貼出
以免板眾在討論時誤回公告 導致非具板主身分的板友在文章標題內使用公告當文章分類
因而誤觸NTU板板規1-14
(以下節錄NTU板板規1-14:
1-14 非板主請勿使用[公告](含回覆公告),
違反者水桶七天,並由板主代為更正標題
多次累犯者加重水桶兩倍,文章刪除並退回。 )
因而我建議板主應將文章標題中的分類從公告修正為討論 以利板友進行討論
但在板主不聽我的建議之下
我只好逕行回文發表了一篇文章 #1PpFPIXr (NTU)
暢談我對於是否應該設定NTU板的每人每日發文上限的想法
我的那篇文章內容本身固然具有相當的可讀性
但真正造成爭議的 卻是型式上我技巧性地在發文時修改文章標題的動作
因為我知道板規規定文章標題內不可使用"公告"當文章分類
因此我在回文時 使用編輯文章的方式 修改了文章標題中的分類
將之從公告改成討論 以期能避免違反板規
然而我為了凸顯這個問題 我故意在文章中以略帶挑釁的口氣和板主說:
"我這篇就是回文你的公告文,你有本事就水桶我"
之後NTU板板主就水桶我了
我也算是求仁得仁 因為我若不犧牲自己進水桶 這件事情也就沒辦法進入程序來進行討論
因為我所認知的板規1-14意涵
應該是著眼於非板主不可使用公告當文章標題的分類 以免板主的公告不彰
而非是禁止一切板友討論板主公告內容的行為
顯然我這樣的認知與NTU板主的認知不同
既然認知有落差 最好的解決方法 自然是依照PTT站內現行的申訴制度向上申訴
尋求站內更高層級法院法官的法律解釋
於是我依規定於2017/10/1 到了BoardCourt板發文#1PpzW53f (BoardCourt)申訴
而後BoardCourt板板主同時也是板務站長的mousepad
宣判我敗訴 #1PxGHzXK (BoardCourt)
(敗訴原因我固然不服 但我沒有要在此深究的意思)
宣判書中提及為了顧及言論自由同時讓執法者日後若遇到類似案例能有一明確的執法標準
站長mousepad在宣判書中表示預計將在兩週後 對本案的後續進一步說明
我的理解是他能夠訂定一套行為準則 替違法與合法劃定出一條清楚的界線
若看板使用者依此準則行事 將不會違反板規
板友可以在不回應公告的前提下 充分討論公告
而板務的管理者日後也可以依此準則執法 皆大歡喜
於是我相當有耐心的等待
在等待期間我曾去信站長 問他我是否可以繼續就此案在板上發言
而他回信表示 未鎖文即代表可發文(見下圖)
https://imgur.com/a/Lcmqkql
我於過了大半年後的2018/7/2 在遲遲等不到案件後續結果的情況下
才在BoardCourt板上發文#1REN5iF9 (BoardCourt)詢問案件進度
mousepad也立刻回文#1REsa_mb (BoardCourt)
在他的回文中 並未能依先前判決書中所承諾 訂出一套明確準則
這是稍微思考就可以明白的事
試想 "在不回應公告的前提下 充分討論公告" 這根本是不可能的任務
我不滿mousepad未遵守承諾 拖延懈怠大半年後 以罕見案例為由來搪塞我
因此我繼續在BoardCourt板發文闡述意見
就被mousepad毫無預警的水桶了
他水桶我的理由是 我未經他同意發言#1RFLtHUU (BoardCourt)
我認知的事情始末就是這樣子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235.22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YSOP/M.1530883315.A.C7C.html
※ 編輯: hiu (140.112.235.225), 07/06/2018 21:23:59
推
07/06 21:31,
5年前
, 1F
07/06 21:31, 1F
推
07/06 21:36,
5年前
, 2F
07/06 21:36, 2F
→
07/06 21:36,
5年前
, 3F
07/06 21:36, 3F
→
07/06 21:36,
5年前
, 4F
07/06 21:36, 4F
→
07/06 21:37,
5年前
, 5F
07/06 21:37, 5F
→
07/06 21:38,
5年前
, 6F
07/06 21:38, 6F
→
07/06 22:05,
5年前
, 7F
07/06 22:05, 7F
→
07/06 22:05,
5年前
, 8F
07/06 22:05, 8F
總算有回去看原文始末的人了
是呀 我挑釁的確就是要是以身試法來凸顯問題
我若不挑釁 這件事的結果可想而知就會是船過水無痕
然後存在的系統性問題就毫無機會進入程序被討論
縱使mousepad站長判我敗訴 他也在判決書中承認系統有問題了不是嗎?
由此觀之 我在NTU板以身試法凸顯問題 這樣的作法真的很惡質? 十惡不赦?
另外就你所提 原NTU板主只想在公告下推文討論 這樣的做法難道沒有可議之處?
他若是真心想討論 為什麼不開放回文 用最能完整論述觀點的回文方式讓大家來討論?
好 我姑且也不去猜測NTU板主是真心還是假意要討論
從結果來看 原NTU板主那樣的做法 絲毫沒有造成討論效果
最後對於原案 NTU板是否該設定每人每日發文上限 也從此不了了之
從效果上來說 他的做法正是扼殺了言論的開展 不是嗎?
→
07/06 22:09,
5年前
, 9F
07/06 22:09, 9F
→
07/06 22:10,
5年前
, 10F
07/06 22:10, 10F
→
07/06 22:10,
5年前
, 11F
07/06 22:10, 11F
→
07/06 22:10,
5年前
, 12F
07/06 22:10, 12F
※ 編輯: hiu (140.112.235.225), 07/06/2018 22:22:08
推
07/06 22:26,
5年前
, 13F
07/06 22:26, 13F
→
07/06 22:28,
5年前
, 14F
07/06 22:28, 14F
→
07/06 22:31,
5年前
, 15F
07/06 22:31, 15F
→
07/06 22:32,
5年前
, 16F
07/06 22:32, 16F
→
07/06 22:32,
5年前
, 17F
07/06 22:32, 17F
→
07/06 22:33,
5年前
, 18F
07/06 22:33, 18F
→
07/06 22:33,
5年前
, 19F
07/06 22:33, 19F
→
07/06 22:35,
5年前
, 20F
07/06 22:35, 20F
→
07/06 22:35,
5年前
, 21F
07/06 22:35, 21F
→
07/06 22:36,
5年前
, 22F
07/06 22:36, 22F
→
07/06 22:36,
5年前
, 23F
07/06 22:36, 23F
→
07/06 22:37,
5年前
, 24F
07/06 22:37, 24F
→
07/06 22:37,
5年前
, 25F
07/06 22:37, 25F
→
07/06 22:39,
5年前
, 26F
07/06 22:39, 26F
→
07/06 22:40,
5年前
, 27F
07/06 22:40, 27F
→
07/06 22:40,
5年前
, 28F
07/06 22:40, 28F
→
07/06 22:41,
5年前
, 29F
07/06 22:41, 29F
→
07/06 22:41,
5年前
, 30F
07/06 22:41, 30F
此處arl大大用推文的方式所提出的諸多觀點
思緒流實在太快 語句錯綜跳落 恕我無法一一理解並回覆
以下我就只針對所謂的"禁回公告"這個約定成俗來申論一下:
這項在各大看板行之有年的板規
其立法精神
到底是禁止板友在文章標題的分類中使用公告?
還是禁止板友回覆板主的公告?
我覺得答案顯然是前者而非後者
因為 若是其立法精神是禁止板友回覆板主的公告
板主本就有權限鎖文讓板友無法回覆文章了 那麼訂這樣的板規豈不是多此一舉?
而若說其立法精神 是禁止板友在文章標題的分類中使用公告 那就顯得合理的多
因為沒有辦法用系統設定的方式 完全禁止板友在發文的文章標題分類中 使用"公告"字眼
因此才需要額外訂定這樣的板規來加以約束
而若是做此約束 我也覺得合情合理 因為若是人人皆使用公告字眼來當文章標題分類
將會使得板主所欲公告的重要事項無法彰顯 導致看板管理上的混亂
然而為何板規流傳到今日 會被以訛傳訛 讓人理解成 甚至直接演變成"禁回公告"
答案其實很簡單
因為若假定人人皆守法 不欲違反文章標題的分類不可出現公告字眼這樣的規定
那麼實務上 最容易讓人誤觸此規矩的行為 自然就是回覆公告文了
因此思考模式上步驟跳比較快了人 就直接將板規簡化並理解成不可回覆公告
然而從意義上來說 公告真的具備特殊神聖的地位 完全不可以有任何的回文來討論?
我想絕對不是這樣子的
以實例來看
NTU板的板規 就是倖存的幾個沒有將最初板規立法精神簡化的板
(NTU板板規1-14:
1-14 非板主請勿使用[公告](含回覆公告),
違反者水桶七天,並由板主代為更正標題
多次累犯者加重水桶兩倍,文章刪除並退回。 )
細究其文字編排內容 板規主文是在描述文章標題的分類不可出現公告字眼
而後才是以括號附註說明的型式 來提醒板友不要因誤回公告而誤觸板規
此外 更別提上開板規中的罰則 除了水桶外 首重更正文章標題
若回覆公告的行為本身才是板規最容不得的核心犯行
那罰則理應是直接刪除此等惡劣行為所產生的文章
怎會是在文章標題上錙銖必較?
孰重孰輕 不言可喻
我這段論述很長 希望你能耐心看完
然後 對於mousepad 我想說
其實我已經幫你做了無數次的法律解釋了
你真的可以用更開闊的胸襟來看待回覆公告這件事
推
07/06 22:44,
5年前
, 31F
07/06 22:44, 31F
→
07/06 22:46,
5年前
, 32F
07/06 22:46, 32F
推
07/06 23:24,
5年前
, 33F
07/06 23:24, 33F
→
07/06 23:25,
5年前
, 34F
07/06 23:25, 34F
→
07/06 23:25,
5年前
, 35F
07/06 23:25, 35F
→
07/06 23:26,
5年前
, 36F
07/06 23:26, 36F
※ 編輯: hiu (140.112.235.225), 07/06/2018 23:43:57
推
07/06 23:45,
5年前
, 37F
07/06 23:45, 37F
→
07/06 23:45,
5年前
, 38F
07/06 23:45, 38F
→
07/06 23:46,
5年前
, 39F
07/06 23:46, 39F
→
07/06 23:47,
5年前
, 40F
07/06 23:47, 40F
→
07/06 23:47,
5年前
, 41F
07/06 23:47, 41F
→
07/06 23:48,
5年前
, 42F
07/06 23:48, 42F
→
07/06 23:48,
5年前
, 43F
07/06 23:48, 43F
※ 編輯: hiu (140.112.235.225), 07/07/2018 01:11:18
→
07/07 08:51,
5年前
, 44F
07/07 08:51, 44F
→
07/07 19:27,
5年前
, 45F
07/07 19:27, 45F
→
07/07 19:28,
5年前
, 46F
07/07 19:28, 46F
→
07/07 19:29,
5年前
, 47F
07/07 19:29, 47F
→
07/07 19:29,
5年前
, 48F
07/07 19:29, 48F
→
07/08 13:04,
5年前
, 49F
07/08 13:04, 49F
推
07/08 15:25,
5年前
, 50F
07/08 15:25, 50F
推
07/08 20:41,
5年前
, 51F
07/08 20:41, 51F
→
07/10 20:55,
5年前
, 52F
07/10 20:55, 52F
→
07/10 20:55,
5年前
, 53F
07/10 20:55, 53F
→
07/10 20:56,
5年前
, 54F
07/10 20:56, 54F
1.板規可沒規定說挑釁板主要進水桶
但最後我卻被NTU板主水桶了
我挑釁與否 不應該對於NTU板規1-14的認定造成差異吧
既然你也覺得我修標題了 應該行了 應該沒有違反NTU板規1-14:禁回公告的板規
那顯然NTU板規1-14的認定是有疑義的
2.挑釁NTU板板主的目的
在於NTU板規1-14有疑義
我若不挑釁 犧牲自己進入水桶
根本沒機會將NTU板規1-14的討論帶進正常程序
3.關於原NTU板主提出要討論是否訂定每人每日發文上限
我將我對此議題的看法與意見 確實都發文提出了
而對於原NTU板板主在討論此議題的作法上 我有意見 我也提出了
通通都沒有用
面對有些人 好好提意見是不會有用的
推
07/11 13:09,
5年前
, 55F
07/11 13:09, 55F
※ 編輯: hiu (140.112.235.225), 07/11/2018 14:52:15
→
07/12 09:00,
5年前
, 56F
07/12 09:00, 56F
→
07/12 09:00,
5年前
, 57F
07/12 09:00, 57F
→
07/12 09:01,
5年前
, 58F
07/12 09:01, 58F
推
07/14 15:50,
5年前
, 59F
07/14 15:50, 59F
推
07/14 21:42,
5年前
, 60F
07/14 21:42, 60F
推
07/17 15:00,
5年前
, 61F
07/17 15:00, 61F
→
07/17 15:01,
5年前
, 62F
07/17 15:01, 62F
確實如你所言是兩件事
但因為對造當事人mousepad指示我要我把我之前幹過什麼事都說出來
再加上兩件事有前後關係
所以我也為了方便理解 分成兩篇文章來PO
哪有摻在一起?
→
07/17 15:01,
5年前
, 63F
07/17 15:01, 63F
→
07/17 15:01,
5年前
, 64F
07/17 15:01, 64F
→
07/17 15:03,
5年前
, 65F
07/17 15:03, 65F
推
07/17 15:06,
5年前
, 66F
07/17 15:06, 66F
mousepad在文章中 僅說我非本案權益相關人士 我就得要自動理解成不能發言?
mousepad還真是微言大義呀 難怪他的判決文是總如此窒礙難讀
半年前mousepad在信件中對我所下的指示
正正好就是他在本案中 對我下過唯一明確的發言指示
正如你所言 根據BoardCourt板的進板畫面所寫:
"要大家遵守站長於該案中提示之發言規則"
我不遵守整件案子中
唯一跟發言有關的明確指示要遵守什麼?
難不成遵守他叫我不要操勞煩憂?
所以我才說 BoardCourt板就是缺乏明確規則
板皇mousepad想怎樣就怎樣 根本缺乏法治
推
07/17 15:10,
5年前
, 67F
07/17 15:10, 67F
→
07/17 15:10,
5年前
, 68F
07/17 15:10, 68F
→
07/17 15:12,
5年前
, 69F
07/17 15:12, 69F
→
07/17 15:12,
5年前
, 70F
07/17 15:12, 70F
你也算是推文裡發言比較有條理的人
所以我也是很有誠意的在回應你
但這段你把多件事混在一起說了(我想你大概是受限於推文難以好好表達)
我實在不知從何回起
所以就恕我不回應了
※ 編輯: hiu (140.112.218.165), 07/18/2018 09:59:23
推
07/18 10:42,
5年前
, 71F
07/18 10:42, 71F
→
08/01 14:59,
5年前
, 72F
08/01 14:59, 72F
→
08/01 15:00,
5年前
, 73F
08/01 15:00, 73F
→
09/17 22:11,
5年前
, 74F
09/17 22:11, 74F
→
09/17 22:11,
5年前
, 75F
09/17 22:11, 75F
→
09/17 22:11,
5年前
, 76F
09/17 22:11, 76F
→
09/17 22:11,
5年前
, 77F
09/17 22:11, 77F
→
09/17 22:11,
5年前
, 78F
09/17 22:11, 78F
→
09/17 22:11,
5年前
, 79F
09/17 22:11, 79F
→
09/17 22:11,
5年前
, 80F
09/17 22:11, 80F
→
09/17 22:11,
5年前
, 81F
09/17 22:11, 81F
→
09/17 22:11,
5年前
, 82F
09/17 22:11, 82F
→
09/17 22:11,
5年前
, 83F
09/17 22:11, 83F
→
09/17 22:13,
5年前
, 84F
09/17 22:13, 84F
總算還是有skycat2216大大這樣明理的人願意出來說話
另外 你的推文都很通順啦 沒什麼需要我整合的地方
※ 編輯: hiu (140.112.218.165), 12/13/2018 15:53:56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 之 2 篇):
問題
32
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