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 不服NTU_Service板群組長之二審判決
請選擇申訴類別:
特殊事由
本案非一般鬧事滋擾亂板之水桶不服判決的再上訴案件,
本質上是一宗對於NTU板板規1-14定義不明有待進行法律解釋的案件,而法律解釋的結果,
攸關言論自由之保障,茲事體大。
然而二審群組長paullai在二審判決文中,( #1PpuJBez (NTU_Service) )
僅對NTU板板規1-14,就字面上進行粗淺認定,並未詳加說明何以作此認定之理由,
即群組長並未處理本案核心問題:NTU板板規1-14的法律解釋。
此外,
由於與本案NTU板板規1-14類似的板規,在PTT其他各板幾乎都有,
故此案可成為一通判判例。顯然此亦非群組長之層級可以處理的。
( 後經本人反覆閱讀本板判例,找到跟我欲申訴案件幾乎一模一樣的案子
#1KMYLzgf (BoardCourt)
#1KMx8lOY (BoardCourt) )
另外,群組長於判決文中明言,若不服他的二審判決,應來此處進行上訴,
而且本案因二審群組長paullai心證已成(即他對於NTU板規1-14的認知與我不同)
故還望站長勿以二審群組長paullai未實質審閱為由,將此案退回二審群組長paullai
綜上所述,本人申請特殊事由,希望板務站長能受理此案。 謝謝!!
申訴人:hiu
申訴之群組長:paullai
申訴事由:
本人hiu,於NTU板一審被NTU板板主判水桶七日,
因NTU板所屬組別無小組長,
故本人依照程序向二審NTU_Service板之群組長paullai上訴,
二審NTU_Service板之群組長paullai宣判我敗訴,
並於判決文中明白告知若不服他判決可再到此上訴。
因此我要上訴的案件,實質內容上是要申訴一審NTU板板主purpleforest判我水桶的案子。
本案前因後果簡述如下:
NTU板板主purpleforest 日前發文公告( #1Posf1Yl (NTU) ),
要板眾討論是否要設定NTU板的發文上限。
我於那篇公告中噓文告訴他,希望他將該篇公告的文章標題分類從[公告]改成[討論],
以方便板友回覆文章進行深入討論。
然而板主對我的建議不予理會,
我只好逕行回覆他那篇公告,闡述我對於發文上限的想法( #1PpFPIXr (NTU) )。
然而我在回覆公告之時,並未採用原來的公告標題,而是將文章分類[公告]改成[討論]。
( http://imgbox.com/30WdjmMr )
我刻意修正標題的用意即是本案的重點,也就是對於NTU板板規1-14的解讀。
(以下先節錄NTU板板規1-14:
1-14 非板主請勿使用[公告](含回覆公告),
違反者水桶七天,並由板主代為更正標題
多次累犯者加重水桶兩倍,文章刪除並退回。 )
我認為板規1-14是禁止非板主的人在文章標題中使用[公告]當作文章分類,
因此我才特意修改文章標題,以避免違反板規。
然而NTU板板主對於板規1-14的解釋與我不同,
他認為板規1-14是禁止非板主的人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的回覆討論行為,
( http://imgbox.com/CghfbPqh 此圖紅框乃文章#1PpGgtVV (NTU)下,板主之推文)
因此他就以他認定的板規1-14,判我水桶7天。( #1PpGgtVV (NTU) )
以下是我對板規1-14的看法:(我個人所做的法律解釋)
本條文主文:「 非板主請勿使用[公告] 」
應當指的是,非板主不可在文章標題的分類中使用"公告"字眼,
以免非板主的人,在文章標題分類裡濫用公告,混淆視聽,使得板主公告不彰,擾亂看板
而板規條文括號中的附注: 「 (含回覆公告) 」
應當指的是,若因為直接回覆公告文,而造成回覆文的標題內有"公告"字眼,
一樣算是在文章標題中使用"公告"字眼,同屬違規。
如此規範我覺得甚為合理,板眾若欲快速搜尋板主公告的重要事項,
只需在鍵盤上按下"/"鍵,對於文章標題以"公告"作為關鍵字來搜尋,即可一目了然。
然而,
此板規並非指不可進行任何回覆公告的行為,
不然板眾若對板主公告內容欲加以討論,難道連發文回應板主都不行?
若本法意旨真是如此,豈不是形同文字獄,大開言論自由的倒車?
因此我認為,在民主自由的社會,板眾想要回覆板主的公告當然可以,
只要回覆的文章標題分類中沒有出現"公告"字眼,不會對板面秩序造成困擾即可。
我如此解釋法條才是正確的明證,
在於板規1-14主法條內容是「 非板主請勿使用[公告] 」,其後括號只是補述主法條,
因而可知板規1-14的立法精神在於:非板主不得使用公告
若只單看括號內附註,而誤以為本法條是禁止回覆公告,實乃誤解本法精神。
(括號的補述用法,請參考維基百科。
我對於括號使用習慣的理解是,刪除括號後,不會也不能影響原本文意。
以此論點觀之,若遮住板規1-14中的括號後去理解法條內容,
仍然可以得到非板主不可使用公告當文章標題分類的結論,
卻無法得到非板主不得對公告進行回覆的結論,
故再次證得板規1-14的真實意涵在於:非板主不得在文章標題的分類中使用"公告"字眼。
其後括號只是補充說明,若因直接回覆公告造成文章標題中含有"公告"字眼時,同屬違規)
退一步說,若本法精神當真是禁止進行任何回覆板主公告的行為,
那板規1-14的用字遣詞也應該是:
「非板主請勿使用[公告],且非板主不可進行任何回覆公告內容之行為」。
而不會是現行使用括號的補述用法。
此外,板規1-14的第一項罰則「違反者水桶七天,並由板主代為更正標題」。
罰則強調更正"標題",而非刪文,
更顯見板規1-14的立法精神在於:非板主的文章"標題"內不可有公告字眼,以免公告不彰。
退萬步言,若是立法精神竟然是指不可對板主的公告內容有任何回文的討論行為,
以免對板主尊貴的身分進行褻瀆,那罰則理應是直接刪除此等惡劣行為所產生的文章,
而非只是修改標題草草了事。
我下面再援引板規1-14的沿革之文章:
#1Mc81_9N (NTU)
從文章內容,顯見當年修正此條規定的板主,
在不會擾亂看板秩序的前提下,也不欲禁止板眾就板主公告的內容進行討論。
最後希望板務站長在宣判此案時,能夠對板規1-14進行解釋並說明理由。
(類似大法官釋憲時的解釋理由書)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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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hiu (140.112.125.33), 10/01/2017 11:4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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