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立委:3線道以下不准設禁行機車
交通部的回應(新聞很長,我還是回文好了)
-----------------
交部:恐窒礙難行維持現行條文
台灣新生報 更新日期:"2011/04/24 00:07" 【記者許志煌/台北報導】
對於立委林建榮建議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九條規定,單向三線道以下,不准設
立「禁行機車道」,交通部回應表示,因尚有窒礙難行之處,仍宜維持現行條文規定,
由各道路主管機關依其道路幾何條件,規劃佈設車道及劃設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駕駛人
遵守使用及管理。
對於專案質詢中提及台北地區特定路段交通阻塞,交通部也表示,已另函請台北市及新
北市政府交通主管機關通盤檢視轄管道路車道規劃佈設之完整性及交通設施設置之完善
性,並研議更臻有效之機車安全管理措施。
交通部二十二日回覆林建榮表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九條規定,機車行駛之車
道,首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如道路管理機關無設置標誌或標線之情形時,則應
依此一條例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分別針對「未劃分快慢車道」及「已有劃分快慢車
道」之情形規定行駛。其中,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
道應在最左、右側車道行駛。
另,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單行道道路
應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交通部指出,有關各道路車道之配置及行駛管制,主要是由各道路主管機關依道路興建
目的及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及確保安全之需要,依道路幾何條件、車道數、交通量及其車
種組成等相關因素規劃,並設置相關標誌或標線供駕駛人遵守使用及管理。
由於機車車體結構未如汽車般對於駕駛人或乘客有較全面之保護,經常發生交通事故後
衍生嚴重傷亡之結果,經實證觀察透過標誌或標線區隔汽機車行駛空間,以工程手段改
善機車安全為最直接有效之方法。
交通部與地方政府已投入相當多的努力致力於改善機車安全,如新北市政府自九十六年
首先完成全國第一條從土城至板橋全長七點六公里的堤外機車專用道讓汽機車「分
流」,機車肇事即由九十五年死亡二十四人,九十六年降低至十一人,九十七年為二
人,九十八年無機車死亡事故,成效顯著。
交通部表示,為加強提昇確保機車行駛道路之安全及儘可能提供其有專用或優先之車道
使用,近年新北市政府檢討縮減現有快車道寬度再利用多出來之路寬劃設機車優先道、
慢車道,以減少汽機車混流爭道與機車闖入快車道之改善作法,交通部已藉由全國道安
聯繫會報及相關道安研討會,將新北市政府改善作法提供予各縣市政府作為觀摩參考學
習之範例,俾有效增加行車安全。
網址: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424/128/2qcre.html
-----------------
新北市是如此,而其他縣市呢?你們高官要看看其他縣市的需要啊!
--
北韓 :報告老大,我要核試驗了!('◇')ゞ
中國 :恩,知道了,啥時候兒啊?(︶︿︶)
北韓 :10 ('◇')
中國 :10什麼? 10個星期,還是10天?(⊙口⊙)☆
北韓 :9,8,7..... ('◇')
中國 :幹你媽的! (/‵Д′)/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22.18.54
※ 編輯: mattc123456c 來自: 163.22.18.54 (04/24 23:04)
推
04/24 23:15, , 1F
04/24 23:15, 1F
→
04/24 23:16, , 2F
04/24 23:16, 2F
推
04/24 23:40, , 3F
04/24 23:40, 3F
→
04/24 23:41, , 4F
04/24 23:41, 4F
推
04/25 00:04, , 5F
04/25 00:04, 5F
推
04/25 01:06, , 6F
04/25 01:06, 6F
推
04/25 01:42, , 7F
04/25 01:42, 7F
→
04/25 01:43, , 8F
04/25 01:43, 8F
→
04/25 01:43, , 9F
04/25 01:43, 9F
→
04/25 01:44, , 10F
04/25 01:44, 10F
推
04/25 02:09, , 11F
04/25 02:09, 11F
→
04/25 02:10, , 12F
04/25 02:10, 12F
→
04/25 02:10, , 13F
04/25 02:10, 13F
→
04/25 16:48, , 14F
04/25 16:48, 14F
推
04/25 18:10, , 15F
04/25 18:10, 15F
推
04/25 19:23, , 16F
04/25 19:23, 16F
→
04/25 21:41, , 17F
04/25 21:41, 17F
→
04/25 21:42, , 18F
04/25 21:42, 18F
推
04/25 22:13, , 19F
04/25 22:13, 19F
→
04/26 05:31, , 20F
04/26 05:31, 20F
推
04/28 23:29, , 21F
04/28 23:29, 21F
→
04/29 01:59, , 22F
04/29 01:59, 22F
→
04/29 02:00, , 23F
04/29 02:00, 23F
→
04/29 02:16, , 24F
04/29 02:16, 24F
→
04/29 02:17, , 25F
04/29 02:17, 25F
→
04/29 15:18, , 26F
04/29 15:18, 26F
推
04/29 17:27, , 27F
04/29 17:27, 27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 之 8 篇):
新聞
25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