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我想問台主權未定論、中華民國佔台論者

看板PublicIssue作者 (入贅桧月家,我妻彩花)時間10年前 (2015/09/29 20:34), 編輯推噓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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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比較忙碌,現在再慢慢回問,幾位的問題一併回答了 先看看tcpic的言論 :1945開始佔領台灣 到1952才是日本放棄 :實際上 1895~1952 台澎都是日本國的領土 這點無任何爭議 :所以實際上在舊金山和約之前 主權分配並未變更, 有差異的是誰在占領哪邊 :其實就是佔領 美國國務卿艾奇遜於1949年12月14日表示: 「臺灣過去雖為日本帝國的一部份,但第一,盟國已授權給蔣中正先生領導下的政府在和約簽訂以前治理臺灣; 第二,依照《開羅宣言》,盟國已承認對日和會中應正式將臺灣歸還中國。」 杜魯門(Harry Truman)總統在1950年1月5日表「關於臺灣的聲明」: 「為了遵守這些宣言(即《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宣言》),臺灣已交給蔣介石委員長,過去四年來,、 美國和其他盟國一直承認中國在該島上行使權力。」 至少在韓戰爆發前,美國認為臺灣無可爭議的是中華民國領土,而不是日本領土。 盟軍一號命令只規定接是「接受投降」,不是「占領」,更不是「永久占領」。 那些土地的領土主權是事先喬好的,有些是直接回歸本國,有些是將來移交給主權者。 按照臺灣光復之時,安藤利吉大將受領的「署部字第一號命令」,的第二條: 「遵照中國戰區最高統帥兼中華民國政府主席蔣中正及何應欽總司令命令及何總司令致岡村寧次大將中字各備忘錄, 指定本官及本官所指定之部隊及行政人員,接受臺灣、澎湖群島地區日本陸海空軍及其輔助部隊之投降, 並接受臺灣、澎湖群島之領土、人民統治權、軍政設施及資產。」 從那個時候開始,中華民國就已經接收臺灣澎湖作為我國領土了。 但是日本還沒有放棄對臺灣澎湖的領土宣稱權,只是被剝奪了主權。 :→ tcpic: 說了很多很多次1952 之後日本沒有處置台灣的資格 09/21 18:38 :有關臺灣歸屬的問題應該是由同盟國決定,日本沒有發言權 所以阿,盟國之前喬好了,逼著日本接受「波茨坦宣言」。 如果是同盟國決定,戰後五大流氓還不包括法國的時候已經決定要把臺灣澎湖還給中華民國了。 :為甚麼1943之後你認為因為有開羅宣言就自動取得? 我認為是是廢除『馬關條約』的1941年12月9日午夜12時起,中華民國恢復對臺灣澎湖的主權宣稱, 然後在『開羅宣言』當中獲得國際承認。一堆老大哥說,日本打敗了,你要要回臺灣澎湖,我支持你阿。 :韓國的情況是 :日本在1910年併吞韓國 在那之前韓國已經是一個國家 雖然是附庸國 :所以可以說不管1950開始的韓戰 會打到甚麼時候 由誰勝出 :代表的都是韓國,其流亡政府在1940還在重慶 你搞錯了,只有韓國(南韓)的流亡政府在重慶,朝鮮(北韓)是蘇匪扶持的,二戰後突然蹦出來的(除非 你相信主體思想,白頭山傳說)。 另外日本吞併的大韓帝國是獨立國家,已經不是清國的屬國了。 :假想情況就是 A國打敗B國 取得部分領土(甲) C再打敗A 取得包含(甲)80% 其他20% 土地 :這時候AB同意廢止合約 難道要C把領土(甲)80%吐回去給 B 20%留著嗎? :如果這個時間拉長到30 40年 上面已住C國人怎麼處理? 公共建設呢? :所以國際法的做法是 領土變更以後就是接受國的, 已完成部分即使廢止合約 :也不能 不必 不需要 不可以 變更到原始狀態 除非有另外新的合約如此處裡 同盟國其他流氓表示林北就是爽中華民國,打敗日本後,臺灣澎湖統統我們其他人不分, 就給中華民國。 另外公共建設已經被盟國轟炸了差不多了,感謝國民政府全力重建。 日本人已經被遣返了。 :你只能說 中日和約有說依照舊金山第二條 放棄台灣 沒有甚麼繼承或是框架的 「日本將與任何或支持、簽署 1942 年 1 月 1 日「聯合國宣言」、或者與日本處於戰爭狀態國家、 或依據第 23 條之列舉先前為該國一部分領土的國家而此國家非本條約簽署國,在本條約實質上相同條件下,簽訂雙邊和平條約。 但日本之此項義務,僅止於本條約對個別聯盟國首次生效日起 3 年內有效。若日本與任一國家簽訂和平協議或戰爭請求協議, 並賦予該國優於本條約所定之條款,此優惠待遇應自動擴及本條約所有簽署國。」 「舊金山和約」於1952年4月28日(日本時間晚上十點三十分)正式生效 「台北和約」於1952年4月28日在臺北簽署,同年8月5日雙方換文生效 你可以說「臺北和約」有繼承,或者沒繼承,因為簽署時間我記得是「舊金山和約」生效前幾個小時。 如果沒繼承,按照你前文說述,「舊金山條約」之後,日本沒有臺灣澎湖的領土主權,那好,在那之前 日本已經在「臺北和約」宣布放棄臺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另外宣布「馬關條約」作廢。並且將治理權、財產權、請求權等權力轉移給中華民國(應該是追認事實)。 如果根據「台北和約」第二條,「茲承認依照公曆一千九百五十一年九月八日在美利堅合眾國金山市簽訂之對日和平條約第二條」 那是有繼承「舊金山和約」的框架。 那根據「舊金山和約」第26條,中華民國獲得臺灣澎湖是得到盟國承認的。 並且根據「舊金山和約」第10條,廢除「馬關條約」,臺灣澎湖主權歸還中國。 ※ 引述《elmotze (On my way)》之銘言: : ※ 引述《hizuki (入贅桧月家,我妻彩花)》之銘言: : : 之前喬好呢。外交成果不錯阿,中華民國。 : : 「日本的主權必須被限制在本州、北海道、九州和四國以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 : : 還是之前喬好了。 :  這個主張是,降伏文書->波茲坦宣言->開羅宣言構成有效的領土轉移文件。 : 可是開羅宣言只有說"應歸還",沒有說"什麼時候歸還"。 : (原文shall be restored to the Republic of China) :  表達規範或意向的"shall"無法構成事實。 :  You shall die =/= You are dead : 這種外交用字向來十分精準,不容許隨便擴張解釋。 :  事實上You shall die, and I shall die, too. Just not today. : : 日本在1945年就投降了。日本國在主權恢復日前,沒有任何的領土主權。 : : 這個你去找現在首相喬。 :  依照日本的定義是,1952年日本才恢復主權。 :  因為之前是處於同盟軍佔領的狀態。 : 但軍事佔領歸軍事佔領,主權歸主權。 :  非戰公約後軍事佔領不生領土主權轉移之效力,這是國際法學上的常識。 :  因此,1945~1952毫無疑問台澎仍然是日本領土。 :  即使日本承諾要讓她回歸ROC,但在當時仍然是日本領土。 :  假如在1945後台澎就是ROC領土, :  舊金山和約裡面日本就沒有"title and right"可以放棄。 :  當然,某些人老是主張日本在舊金山和約裡面放棄的只有claim。 :  可是舊金山和約寫得很清楚"right, title and claim"。 :  這個用字很清楚的定義了在簽約前台灣仍然是日本領土。 : : 臺北和約也是。 : : 因為舊金山和約當中第26條寫了: : : 「日本將與任何或支持、簽署 1942 年 1 月 1 日「聯合國宣言」、或者 : : 與日本處於戰爭狀態國家、或依據第 23 條之列舉先前為該國一部分領土 : : 的國家而此國家非本條約簽署國,在本條約實質上相同條件下,簽訂雙邊 : : 和平條約。但日本之此項義務,僅止於本條約對個別聯盟國首次生效日 : : 起 3 年內有效。 : : 若日本與任一國家簽訂和平協議或戰爭請求協議,並賦予該國優於本條約 : : 所定之條款,此優惠待遇應自動擴及本條約所有簽署國。」 Article 2 (d) 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in connection with the League of Nations Mandate System, and accepts the ac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of April 2, 1947, extending the trusteeship system to the Pacific Islands formerly under mandate to Japan. (e) Japan renounces all claim to any right or title to or interest in connection with any part of the Antarctic area, whether deriving from the activities of Japanese nationals or otherwise. 第 2 條 (d).日本放棄國際聯盟委任統治相關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同時接受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 1947 年 4 月 2 日所採取有關日本前述太平洋島嶼委任統治地之信託統治安排。 (e).日本放棄因為日本國家或國民在南極地區活動所衍生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原來日本有南洋廳的主權阿。 甚至南極也是日本的阿。 : : 還有你知道鄒洪將軍嗎? : 現實的風向啊。 :  http://www.setn.com/News.aspx?NewsID=86815 :  好像只有3.3%認為自己是中國人耶。 :  不過這也不能怪他們。現在公認的中國是對岸那個中華人民共和國 剛剛光復的時候,風向是完全不同的。 大家歡迎國軍,希望我能搞得「臺灣日日新報」的存檔。 前面有說過追認領土移交的條約: 瓜达卢佩-伊达尔戈条约 我收集的那個pdf當中不是有寫阿。 我從來不知道有一投降就簽訂和約的例子阿。 -- 昭和天皇被英米鬼畜、暴支惡露所脅迫,被迫在『降服文書』承諾履行波士坦公告,把臺灣交給了中國。 被勢利小人把持的日本政府竟然頒布『外國人登錄法』,讓千萬忠誠臺灣皇民選擇國籍。 我們為了大日本帝國的光輝,發動了戰爭,為了夢想的大東亞共榮,不能在天皇危難的時刻放棄責任。 今上天皇仍然被奸臣所蒙蔽,死諫天皇陛下,為國分憂,才是臣子本分。日照大神與我同在! 以上是反串,歡迎引用簽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8.85.118.19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43530057.A.C9F.html

09/29 20:45, , 1F
比起歡迎中國 更歡迎美國
09/29 20:45, 1F

09/29 23:01, , 2F
hizuki別再裝成臺灣人啦,你前幾篇文章就露餡了,出現只
09/29 23:01, 2F

09/29 23:01, , 3F
有支那人才會寫錯的字。
09/29 23:01, 3F

09/29 23:16, , 4F
民眾歡迎哪國並不會構成主權的轉移阿
09/29 23:16, 4F

09/30 07:47, , 5F
我本來就不是台灣人啊
09/30 07:47, 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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