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法治] 監視器抓違停遭批 柯:國道攝影機每天在
看板PublicIssue作者HermesKing (Hermes)時間10年前 (2015/05/01 18:49)推噓28(28推 0噓 11→)留言39則, 24人參與討論串9/10 (看更多)
要有效降低違規停車的方法有很多,大體上可以分做以下幾種類型:
一、道路設計規劃:
1.紅線改黃線;2.臨時停車區;3.計程車招呼站;4.收費停車格前X分鐘免費。
二、懲罰條件變更:
1.編輯違規停車開單指導手冊,明確可開單類型並同時保留行政助手的裁量權限;
2.被檢舉人不申訴則罰鍰給予折扣(這是單量變大後,降低裁判負擔的配套)。
三、提高懲罰效率:
1.行政助手(交通助理人員)加強熱點巡邏;
2.提高民眾檢舉意願(獎金?)、降低民眾檢舉障礙(專線、APP或網站);
3.透過科技手段進行巡邏或告發。
本次的爭議是在於三、3.的科技手段,故本篇只就可能存在的「監視器」方案進行討論
,其他降低違規停車的方法是不在討論範圍的,以上於此合先敘明。
==
在討論可能存在的監視器方案前,必須先區分清楚是使用何種設備執行作業。
一、運用現有的監視器執行:
這便是政府擴權爭議之所在--「行政目的變更」。
錄影監視系統(下稱監視器)設置目的是維護治安,實務上主要用於偵查方面,具
有「被動」、「事後」的性質,如無犯罪偵查或釐清責任等需求,不得使用錄像。
若要用監視器來舉發違規停車,會使其轉變為「主動」、「事前」的使用。這中間
的變動足已觸及原先退讓的隱私權(指空間隱私權,即個人可選擇是否揭露個人資
訊的權利)界限,不僅有行政目的變更的問題,也有過度侵害隱私權的疑慮。
二、特設科學儀器執行:
特設科學儀器較無前述的爭議,但滿足特定條件(譬如:感應器承受X重量Y時間
;或固定點被遮斷Z時間)後啟動的特色,會使被舉發的「紅線」違規停車事件在
違規初期必然屬於「駕駛人在場」的情形,因此有剝奪當事人「事前聽審權(陳述
意見權)」的疑慮。
***
接著,假設大家認同違規停車有等同於超速、闖紅燈等的重大危害程度,因此能在特定
情形下,接受前頁所提及的一切疑慮,那讓我們接著向下討論可能存在的監視器方案。
一、發現後逕行舉發:
可再向下區分為 1.24hr人工監控 、 2.電腦篩檢畫面/科學儀器啟動紀錄 兩種。
1.24hr人工監控:
暴露未違規的資訊,無法通過空間隱私權的檢討。
2.電腦篩檢畫面/科學儀器啟動紀錄:
這個方案爭議最大,因為並不是每種狀況我們都肯認它能使事前聽審權退讓,譬
如黃線的禁止停車線(難以判斷是否能立即駛離)、個案申請的禁止臨時停車線
(本身即屬於非必要劃設的區域)等。
因此,如果能再限定為特定的紅線區域(譬如:交叉路口、醫院大門、消防栓等
),應該能更容易達成共識。
二、透過科學方法發現後,通報責任人員到現場排除障礙並開單:
這是最沒有疑慮的方案,不過與現今接獲檢舉後到場比較,似乎沒有變革的實益。
==
我個人是非常同意「法律是服務人,而不是人去服務法律」這句話的,但要修法的時候
也還是要謹慎地探討背後的法理基礎。
行政目的變更、空間隱私權、事前聽審權這些質疑並不是無的放矢,剛好也趁這個機會
將監視器的使用時機、使用方式做一個通盤性的檢討,即使不修法也能讓一般民眾更理
解監視器政策,這才是公共政策辯論的意義。
以英國的例子來看,他們在大規模使用監視器取締違規停車後,已經在去年(2014年)
修正了這項政策,將使用範圍限縮到「只有在特定區域才能逕行舉發」,並發布許多項
配套措施(十分鐘免費臨停、彈性化開單等)來處理違規停車的問題。
(詳參 https://goo.gl/90eZde ,來源是專門轉發英國政府政策的網站)
其他像法國是有在使用監視器取締違規停車,但具體內容因為看不懂法文所以沒辦法提
供;而美國是透過專業部門DPT(Department of Parking and Traffic)取締違規停車
;日本更是直接委託民間公司取締違規停車。
最後,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採行何種方案都必須要進行修法(《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以及
《臺北市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不可能只透過台北市政府就完成建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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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這就是問題的所在了。
這個政策的目的是「減少違規停車」、「提高開單效率」,還是「減少警力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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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ermesKing:轉錄至看板 Gossiping 05/02 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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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聽審權跟開車不開車沒關係,很多地方都會運用到。
這點用訴訟的角度來看會比較好理解,就是給當事人一個為自己辯護的機會。
像闖紅燈、超速我們可以逕行舉發是因為違規事証明確,本身危害也比較重大;
那違規停車要放在什麼位置呢?這點可以想想。
※ 編輯: HermesKing (180.176.116.55), 05/02/2015 13: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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