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開羅宣言是謊言?

看板PublicIssue作者 (純真打不贏奸巧)時間11年前 (2014/12/15 11:14), 11年前編輯推噓2(3118)
留言22則, 7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8/18 (看更多)
※ 引述《TheRock (就是這樣)》之銘言: : ※ 引述《hjgx (純真打不贏奸巧)》之銘言: : : 雖然我支持台獨 : : 但我提出一個反對 TheRock大的理則學(邏輯)觀點 : : "臺澎移轉給中華民國" 並沒有與 "日本放棄" 衝突 : : 日本若不放棄臺澎,臺澎就不能移轉給中華民國 : : 日本放棄,提供了未來台灣主權走向的各種可能性 : : 移轉給中華民國只是其中一種 : : 所以開羅宣言還是有效,舊金山和約也有效 : : 大家繼續.... : 你回這篇不禁讓我懷疑你到底有沒有看懂我寫的東西。 : 我的文章不是在說開羅宣言無效,而是說: : 就算開羅宣言有效, : 也不會讓舊金山和約所創造的「臺澎主權未定」 : 狀況變成「臺澎主權移轉給中華民國」。 : 因為開羅宣言中「臺澎主權移轉給中華民國」的部分, : 英美已經在舊金山和約(英美)裡以「使臺澎主權維持在未定狀態」的約定取代。 舊金山和約原文: 日本政府放棄對台灣、澎湖等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Chapter II Article 2 (b): 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Pescadores.) "使臺澎主權維持在未定狀態" 是你的腦補 我們先不討論這腦補的正確性 但是和約裡面沒有這段話 你就不該硬說有這段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4.106.65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18613263.A.AD3.html

12/15 16:20, , 1F
「沒講清楚」就是「不確定」,就是「未定」。要反駁
12/15 16:20, 1F

12/15 16:20, , 2F
就秀點料出來,不要在這裡展現你的思考跟理解水準。
12/15 16:20, 2F

12/15 16:23, , 3F
法律解釋原則中的「明示其一排除其他」「新優於舊」
12/15 16:23, 3F

12/15 16:24, , 4F
等原則就是讓我做成該認定的理論依據。你呢?
12/15 16:24, 4F
承認了,就是你的腦補! 你寫 "英美已經在舊金山和約(英美)裡以「使臺澎主權維持在未定狀態」的約定取代", 意即:舊金山和約有明文「使臺澎主權維持在未定狀態」。 我不確定你有沒有親自打過官司。喜歡在證物上面動手腳的人,一定會被K 。 證物上的文字,你若要引用,不得有任何增刪改飾; 申論的部分,你想怎麼掰,是你的自由。 其實我認為你已經掰得不錯,沒必要在舉證部分動手腳。

12/15 16:26, , 5F
中華民國外交部長葉公超也親口承認中華民國沒有台澎
12/15 16:26, 5F
你怎不提現任外交部長、或馬英九說的話? 這些小丑在舊金山和約面前,根本無足輕重。

12/15 16:26, , 6F
主權,美國也多次聲明台澎主權未定,臺灣關係法則將
12/15 16:26, 6F
不要掰過頭了,美國怎可能聲明台澎主權未定?拿出證據來。

12/15 16:27, , 7F
中華民國政府認定為「治理當局」而非「主權擁有者」
12/15 16:27, 7F

12/15 16:28, , 8F
這一切都證明中華民國根本沒有台澎主權。懂了嗎?
12/15 16:28, 8F
我本來就支持未定論,只是不喜歡你在舉證部分動手腳。但也別想抹紅抹藍我。

12/15 17:11, , 9F
中華民國外交部長葉公超現在在哪?
12/15 17:11, 9F

12/15 17:18, , 10F
你除了考古還是考古,誰有辦法來改變現狀?
12/15 17:18, 10F

12/15 17:19, , 11F
這批臺獨份子怎會把希望建立在過去上?
12/15 17:19, 11F

12/15 17:57, , 12F
不用考古也能導出不是國家 推文也推點新的
12/15 17:57, 12F

12/15 19:15, , 13F
有個名正言順的論述基礎總是比沒有的好
12/15 19:15, 13F

12/15 20:01, , 14F
有人就是無法接受事實
12/15 20:01, 14F
思想不必這麼二分法簡單好嗎? 在台獨的路上,我希望不要有太多糊里糊塗、情緒化、或會偷吃步的夥伴, 如果免不了有一兩個,我還是可以容忍。 我相信,不滿意的戰友,並不是敵人。

12/16 03:22, , 15F
你的立場是開羅宣言跟舊金山合約都有效 你替你的辯
12/16 03:22, 15F

12/16 03:22, , 16F
護回完整一篇吧 ~期待
12/16 03:22, 16F
請看我的舊文,主旨是說舊金山合約範圍較大。 TheRock 大的文章整體很好,我只是指出他的瑕疵。 我沒有能力寫出他這麼完整的文章,這點我甘拜下風(其實先前就已經拜過了)。 ※ 編輯: hjgx (114.34.106.65), 12/16/2014 03:44:26

12/16 04:00, , 17F
你說兩個都有效 子集合 "臺澎移轉給中華民國" 並沒
12/16 04:00, 17F

12/16 04:02, , 18F
有與 "日本放棄" 衝突。你的立場是:臺澎移轉給中
12/16 04:02, 18F

12/16 04:02, , 19F
華民國?要為這個立場辯護要說清楚啊
12/16 04:02, 19F

12/16 04:05, , 20F
不是的話 那就不用辯護了
12/16 04:05, 20F
參照小弟6/17拙著: 1.開羅 對台灣T 定義為 "T是正偶數" 舊金山對台灣T 定義為 "T是自然數" 這兩個不衝突 2.我的立場是 "台灣地位未定"(T是偶數還是奇數?T=?) MM大的說法是:如果我也支持 "台灣地位未定" ,我就不用多話了。 這又陷入二分法的思想簡單陷阱,也是一種叫人閉嘴的霸權心態。 就像要我確定是反對馬英九,就不用多話了, 但是我還是想說清楚,我是因為馬英九娘娘腔、或者握手帶賽才反對他的。 挑毛病比做事簡單,我佔了TheRock 這個便宜,先表歉意。 但挑毛病對社會仍然是有貢獻的,何況我不是只會挑毛病: 舊金山和約 "日本放棄" 這四個字就是台灣地位未定了,不需 TheRock大用盡心機, 沒錯,你說沒講清楚就是未定。 但閱聽人理解的未定,和文件明示記載未定,是不一樣的。 民事訴訟法你學過吧,原告主張與被告自認是不一樣的。 尤其在外交辭令裡,日本不可能明說:"台灣地位未定" , 就好比離婚的老公,不會宣佈或在離婚協議書記載:"從今天起誰都可以跟我老婆打炮"。 即使門口已經有人在排隊了。 開羅宣言 "臺澎移轉給中華民國" 是積極的法律關係(A1)(假設宣言具有契約的效果), TheRock 說舊金山和約 "以" 「使臺澎主權維持在未定狀態」此一積極的法律關係(A2) 之 "約定", "取代開羅宣言"(A1) 。 但我查了原文與譯本,和約只有 "日本放棄" 此一消極法律關係記載(P) 。 1.從白紙黑字的證據來看,TheRock 的說法錯了。 2.從法律實務來看,只有相同標題的契約,或者明文記載取代關係的契約, 才能確定是以新代舊,否則就是新舊並存。 新舊並存,並不是說舊的一定會干擾到新的,請不要腦補。 大多數的情形是:舊的會因與現況差距過大而窒礙難行,終遭自然遺忘。 3.從外交實務來看,使用P 比使用A2合理,因為: i 明示以新代舊,等於要英美承認以前是錯的,也讓蔣介石丟臉。 ii "多話" 是政治、外交的忌諱。 iii"日本放棄" 並不是針對台灣,和約裡日本全部佔領地都是用放棄的, 只有韓國附贈獨立。 最後我來駁掉你的 "明示其一即排除其他": 查台灣當局大法官釋字第 3號: "監察院關於所掌事項,是否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憲法無明文規定,而同法第八十七條則稱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論者因執「省略規定之事項,應認爲有意省略」(Casus omissus pro omisso habendus est) 以及「明示規定其一者,應認爲排除其他」(expressio unius est exclusio alterius)之拉丁法諺,認爲監察院不得向立法院提案。 實則此項法諺並非在任何情形之下,均可援用,如法律條文顯有闕漏, 或有關法條,尚有解釋之餘地時,則此項法諺卽不復適用。" 舊金山和約明示日本放棄臺澎, 非表排除其他,亦非表排除將臺澎移轉予蔣介石政府。日本放棄僅係一消極法律關係。 如同主張釣魚台不是韓國的領土,非表主張釣魚台是誰的領土。 "台灣地位未定" ,是非常多人的對歷史、文書的理解,也幾乎可視為事實, 但可惜在舊金山和約或任何美國官方文書、演說,都不存在 "台灣地位未定" 一詞, 否則今天我們就不會如此的辛苦了。 是 TheRock閣下台灣地位主張並非全無可採, 惟有一部之說,過於急切,舉證論理尚嫌不足,應予廢棄。 ※ 編輯: hjgx (114.34.106.65), 12/17/2014 10:51:04

10/13 09:44, , 21F
腦補你媽 今天 台灣屬於中華民國的話美國還會用國內法
10/13 09:44, 21F

10/13 09:44, , 22F
來幫台灣訂一個台灣關係法嗎
10/13 09:44, 2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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