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開羅宣言是謊言?
※ 引述《hjgx (純真打不贏奸巧)》之銘言:
: 請 TheRock大先息怒
: 政治論點 TheRock大大作人人推爆 實至名歸
: 但我的論點不在政治 在邏輯
: 請你看引文的最後 2個字 "取代"
: 你自己就是在說開羅宣言無效 或者效力小於舊金山
: 這就是所謂的取代
我的天。
你真的搞不清楚狀況。
你到底有沒有看過開羅宣言?
你知道開羅宣言的內容有多少嗎?
你以為開羅宣言裡面就只談「臺澎主權歸屬」嗎?
「取代」不是指開羅宣言本身無效,
而是指開羅宣言中關於臺澎主權移轉的部分因為之後有新的處理方式,
所以在適用的時候以新的約定為準,開羅宣言內的原有約定「不適用」,
並不是說開羅宣言本身無效或效力小於舊金山和約。
舉個例子好了,
我跟你訂了一份「考上台大法律獎勵合約」約定說,
如果你考上台大法律的話,我會:
1.送你全新的月旦法學第1期到第100期
2.獎學金新台幣1萬
3.手機1支
結果你真的考上台大法律了,
但因為月旦法學前一百期已經絕版買不到全新的,
所以我跟你訂「考上台大法律獎勵履行合約」約定說:
依據「考上台大法律獎勵合約」及目前現實狀況約定履行方式如下:
1.月旦法學部分改成免費借你我手上的月旦法學第1期到第100期
2.獎學金新台幣1萬
3.手機1支
請問,
這份「考上台大法律獎勵合約」
有因為我們之後訂了「考上台大法律獎勵履行合約」決定履行方式,
然後因為現實考量修改了 1 就無效嗎?
如果真是這樣無效的話,
後面那份履行合約就不會提『依據「考上台大法律獎勵合約」』,
而且如果之前那份獎勵合約無效,
因為原有依據失效,最後我可能連 2、3 都不必給了。
契約條款要談「取代」,
必須先承認原先的契約條款是有效的,
要不然如果原約定根本無效,
那就直接訂新約定就好,還有什麼好取代的?
至於適用上的優先順位,
那是法律上運用、解釋契約條款的基本原則,
我不懂這跟邏輯有什麼關係。
: 但我認為就邏輯而言 開羅是舊金山的子集subset
: 沒有效力或取代的問題 只有範圍的問題
: 從數學舉例來說
: 開羅 對台灣T 定義為 "T是正偶數"
: 舊金山對台灣T 定義為 "T是自然數"
: T 的值究竟是多少?就要靠住民自決來定
說實話,你的邏輯從這裡就爆了。
我在之前的文章有直接列開羅宣言、波茲坦宣言跟之後各和約內容的承繼關係。
舊金山和約的簽訂目的是要「終戰」,
所以裡面的內容就是各簽約國對終止對日戰爭這件事情所做的最終決定。
換句話說,舊金山和約就是各國先前所有約定的一次大整理。
不管之前講了些甚麼,總之就是以舊金山和約為準。
所以之前談的跟舊金山和約內容相同的話那就好棒棒,
跟舊金山和約不同的那就被舊金山和約的內容取代。
而開羅宣言裡面關於臺澎主權移轉的部分,
就在新約定優先於舊約定的情況下,
因為在舊金山和約裡有更新的約定所以不適用。
: 英美之所以在開羅之後又搞了一個舊金山和約的不同文字
: 無非是先前跟蔣介石麻吉時說溜嘴 事後冷靜的修飾
: 英美真實的態度當然是舊金山 但是說過的話收不回 遭有心的後人做文章啊
: 各位都這麼懂政治 應該知道說錯話有多難收回吧
: 除非能證明以前說的是顯然的錯誤(例如 T是負數)那才能真的 "取代"
: 我的政治立場是什麼 我不想空口解釋 大家可以看我以前的文章就好
: 我支持台獨 我鼓吹革命
: 我也很討厭開羅宣言 這張撕不爛的廢紙 我也期待能夠擺脫他
我的說法就是在法理上我們根本不需要擺脫它,
因為它的效力早就已經受到限制。
所以,別再扯邏輯了,這根本不是邏輯問題,
而是依照法律適用原則本來就可以處理掉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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