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科學園區用地 與 農地徵收

看板Policy作者 ((風之過客)在場的缺席)時間12年前 (2012/01/25 08:29), 編輯推噓6(6011)
留言17則, 5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6/7 (看更多)
※ 引述《ziggy8 (咕嚕)》之銘言: : 看了一下各位的論點,有幾點不吐不快: : 我認為這個問題看起來是一個問題,其實是好幾個問題的綜合, : 所以討論才會糾纏跟模糊 : 1. 補償跟徵收的合理性是兩個不同的問題。 : 2. 徵收的合理性跟誰可以參與這個討論,以及最後由誰來做結論 : (說穿了就是權力的組成結構)是兩個不同的事情。 : 3. 上面所說的討論,在群體和個人的層次,形式看上去是一樣的, : 但他們的本質是不一樣的。 : 關於第1點,我認為補償是次要問題。徵收是國家、群體的權力展現, : 這是群體力量凌越跟剝奪個人權力的動作。這不是不可以做的,高喊人權 : 而不去討論這個剝奪在什麼狀況下是合理的,無法解決任何問題。 : 但我們不能忘記這是一個剝奪的動作,而不能被什麼"他們住得更好"這種屁話給騙了。 : 徵收的合理性決定於這件徵收的公共利益是否正當到足以使得連 : "剝奪個人利益這件事都可以相對被正當化"。補償的本質不過是補充、 : 修補這個剝奪動作的相對正當,而不能改變這個公共利益的正當性高低與否。 : 簡單來說就是:真的需要在這開這條路,作這一個園區嗎? : 這個討論是公共利益的問題,理論上不能僅僅放到是當地人民跟當地政府 : ,更不應該是開發單位單方面的論述。譬如之前的美麗灣案件、中科、竹科, : 從來沒有真正的論述來說明跟討論"我們"為什麼一定需要這個東西? : 樂生的案例:新莊開通捷運顯然是符合大台北大部分人的利益,但是 : 問題在於為什麼要從這邊過,而不能從另一邊過呢? : 問題的核心在於討論權被刻意限縮了。群體/ 政府刻意把問題簡化為 : "釘子戶" 跟 "開發者" 的地方性衝突,從而迴避了真正重要的問題。 : 這樣寫會漏漏長,另外兩點下次再說吧。 : 也先聽聽大家的指教。 #1F75mt2e (Gossiping) 關於大埔農地那件事 徵收必需要有幾個條件: 1.必要性 2.公益性 3.人民充分參與 4.補償合理 1.必要性: 大埔農地徵收是來做什麼用的呢? 蓋工業區和科學園區 這是每個居民都有必要而且需要用到的嗎?? 就好比交通,汙水處理廠,學校等等...之類的東西? 還只是廠商會用到而已? 科學園區和工業區的土地是給廠商用的,而不是人民"必需"的基礎建設 假若只有廠商會用的到這塊土地,那麼麻煩廠商自己出錢,自己去找農民一個一個喬 而不是用徵收的手段 在這種情形下,農民要喊價多少那是農民的自由 不符合徵收原則 2.公益性 把農業用地徵收成工業區和科學園區 那廠商賺到的錢還是進入廠商的口袋,而不會變成全民的利益 這點上根本不符合公益性 3.人民充分參與 所謂的公聽會,就只是個諮詢性質而已,就算會場有人反對也是沒用 而且公聽會符合居民參與嗎? 所謂的居民參與應該是從一開始的設計和土地利用農民都有參與決策才是 怎麼會是辦個不具法律效力和任何意義的公聽會就說人民有參與? 這種做法完全不正當 4.補償合理 所位的補償合理包含居民的生活和工作都要兼顧 而不只是給他們錢要他們走人 更甚者,給的錢還是公告價,而不是市價, 那什麼叫做公告價? 政府自己說了算的價錢? 這只是為了減少成本,把這些痛苦轉嫁到人民的價錢 這根本不合理 另外: 徵收的錢是我們納稅人繳的錢 但是利用土地的是廠商 賺錢的是廠商 但廠商在徵收過程中完全不用出任何一毛錢 這符合公平正義原則嗎? 最後: 大埔農地這種事隨時會發生在我們身上(可以去找一下最新出來的土徵法) 但願我們不是被犧牲權利的那2% 若類似大埔農地這種事發生在歐美國家,那麼該地方首長若沒有被抓去關 就是被反對黨或自己人轟下台 總而言之台灣的民主素養還不夠,總是認為犧牲某些人的"基本權利"才是政績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21.158.121 ※ 編輯: kuopohung 來自: 122.121.158.121 (01/25 08:30)

01/26 13:44, , 1F
實務上公益性似乎以不是您這樣的古典詮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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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6 13:51, , 2F
Poletown Neighborhood Council (1981), Berman (1954), Kel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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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6 13:52, , 3F
(2005) 都認為只要不是給特定私人使用 且能創造就業就符合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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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6 13:53, , 4F
當然多數州後來立法禁止 但美國還是有不少州是能夠如此徵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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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6 13:59, , 5F
"多數洲"立法禁止後,到底可以如此徵收的是"少數"洲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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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6 14:00, , 6F
"不少"洲? 又如果"多數"洲立法禁止,那麼至少在美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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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6 14:01, , 7F
實務"上對公益的見解似乎就不是您上面提的學者的說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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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7 10:52, , 8F
印象中未立法禁止的州有十幾個 不算少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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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7 10:54, , 9F
故實務上是否允許因非特定個人經濟利益進行徵收 在美國很大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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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7 10:55, , 10F
分還是要看當地的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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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7 11:27, , 11F
五十二洲中的十幾個原來是"很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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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8 02:36, , 12F
原來全世界的法律只有美國才是,台灣最流行的德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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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簡單不拿出來說,把美國這種法律反反覆覆、各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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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8 02:37, , 14F
規定差異又極大的法律體系來說,就是自找麻煩
01/28 02:37, 14F

01/28 12:51, , 15F
又不是我提的,我只覺得c大的修辭學很特別所以問一下而已
01/28 12:51, 15F

01/30 02:59, , 16F
看待美國時,可以把他當成是51個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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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0 12:19, , 17F
不講清楚大州小州誰知道,加州一個抵幾個羅德島?
01/30 12:19, 1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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