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1900億護白海豚 國光搖頭已刪文

看板Policy作者 (喵)時間15年前 (2010/12/04 15:15), 編輯推噓6(6024)
留言30則, 4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9 (看更多)
※ 引述《oodh (oodh)》之銘言: : 1900億護白海豚 國光搖頭 :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1203/5/2ibhb.html 此案的會造就天價的1900億,並非環評的高規格要求,而是有環境信託之競爭。 目前各方的回應如下: 1.環保署:如果能要求國光石化保留白海豚迴游廊道,其實就不需買地。 ──既然公益信託要買迴廊,那就給他買,然後國光往10m以外再建嘛 2.國光:幹!這樣預算要多花1900億!填海造陸等等還要花15年左右,賣鬧啦! 鄉民集資1.6億買地又怎樣?我也可以出1億買你們王功人的健康保險做基金呀 草民看看哪個摸的到吃的到,自己選邊支持啦 3.環團:劃定廊道就能解決問題嗎?那好呀我們繼續集資買地(第二階段購地活動開始) 4.騜政府:不能讓信託案過,好言相勸海豚會轉彎當笑話..敬酒不吃吃罰酒 內政部,你知道怎麼做吧! 內政部:喳,喂!你們的聲請需要取得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同意出售土地的證明才行啦 至於國有財產局要不要賣土地,不關我的事囉。(冷笑) (最好是會賣啦,這樣信託案就死掉了,哈哈) 順帶一提:國有財產法及信託法沒明文規定說 可以賣國有土地給公益信託的受託人,所以難聽點不賣你又能怎樣? 這種a單位要求補b單位讓售相關證明文,以作為杯葛程序的做法,算是老招了 因為這樣可以有效的拖住程序在形式審查內就不能前進,至於b單位何等擺爛 那不關a單位屁事,時間拖越久,人民熱情消越快,政策窗也越容易關上 到時候就贏了。 若對方還是想要衝撞程序想往前跑,那就用法律無明文規定可以轉賣的空間 反過來做出『沒法例要求不能賣呀』進而不賣已達成實質阻斷效果。 這只能說是行政機關和利益團體(石化工業卡特爾),運用圈內的審查裁量權 來有效地不讓違反利益之議題進入公共政策討論程序的範例。 有心的公行或政法學者,或是學生都可以好好地觀察,做為非決策的範例 -- 詳細可參閱: http://udn.com/NEWS/FOCUSNEWS/NAT5/5738747.shtm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6.180.181

12/04 20:22, , 1F
所謂的第一階段根本不是集資,只是連署而已,不具法律效力的
12/04 20:22, 1F

12/04 20:23, , 2F
認股誰都可以拿出兩億,把開發案擋下來 目的達到之後誰還肯
12/04 20:23, 2F

12/04 20:23, , 3F
掏錢出來?
12/04 20:23, 3F
還沒收錢就先打下沒人想繳的標籤,真不知是先知還是抹黑呢... 怎麼身為板主會講出如此粗糙的攻擊呢(笑)

12/04 20:26, , 4F
拿一疊連署書就叫國產局讓售關鍵畸零地,然後又怪國產局不賣
12/04 20:26, 4F

12/04 20:27, , 5F
如果環保團體連署得到1900億 投入選舉現在早就是國會最大黨了
12/04 20:27, 5F

12/04 20:28, , 6F
玩這種大家心知肚明的把戲只是和官方耍嘴皮子而已
12/04 20:28, 6F
再怎麼說也抵免不了政府對『公益信託』案的恐懼啦 如果環保團體可以以信託案購買國土,並託管凍結保育地,那代表未來爭議開發案 會有比公投、環評更難以搓掉的救濟途徑。 我也覺得回應的嘴臉也很奇怪,按照《信託法》2條規定,信託必須以契約或遺屬為之 同法71條第二項,公益信託委託人需要應經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本案為彰化環盟依公益信託之子法《環境保護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提出申請 依辦法第4條提交(1)設立及受託人許可申請(2)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 之申請資料 並以契約形式請求國有土地讓售申請。 這又有什麼不對又不合乎申請程序的情事?反過來說,環保署明明是公益信託主管機關 在該案卻宣稱信託標的為內政部所有,而生態保護是農委會權責事項,與我無關 矛頭轉向內政部後,內政部這個決策單位,卻又不就權限進行審查 而是把責任丟給下層的國有財產局要求裁量轉售許可。再以國有財產法和信託法並非明文 得轉售國土,而反面陳述國有財產局可駁回讓售申請。 這正是決策機關內政部不想負責,想把問題推給國有財產局裁量,再下指導棋 要國有財產局得不核可讓售國有土地。使裁量萎縮至『不得申請核可』的選項 你也有學行政法的話,你應該知道這種控訴只會凸顯官僚耍嘴皮刁難和裁量萎縮至零把戲 嗆那麼兇,那我也沒必要理你的情面。只能說:不要讓偏見蓋過你的專業 這只會凸顯控訴點的粗糙與無知,以及控訴者的斤兩。 對了,若要回應的話麻煩請回文謝謝。 ※ 編輯: midas82539 來自: 122.116.180.181 (12/04 22:41)

12/05 00:28, , 7F
你也知道沒錢,一但展開讓售程序 國光的開發自然無限拖延
12/05 00:28, 7F

12/05 00:28, , 8F
你有一棟房子有人要出一千萬買,我說我也出一千萬,不過我沒
12/05 00:28, 8F

12/05 00:29, , 9F
錢,不過你不先和我辦過戶手續的話 就是程序阻擾我買房
12/05 00:29, 9F

12/05 00:30, , 10F
身為屋主,這樣的強買 你肯賣嗎?
12/05 00:30, 10F

12/05 00:31, , 11F
這種生活常識有很難懂嗎? 我不覺得啊....
12/05 00:31, 11F

12/05 00:32, , 12F
說什麼展開第二揭段認購, 講這種好聽話之前,是不是至少
12/05 00:32, 12F

12/05 00:33, , 13F
先把第一階段簽下的認購意願金額都收一收 拿來作保 再說呢?
12/05 00:33, 13F

12/05 00:37, , 14F
btw 我不喜歡這種沒有討論進展 只有意思表達的回應洗占板面
12/05 00:37, 14F

12/05 00:37, , 15F
所以並不打算回文,歹勢
12/05 00:37, 15F

12/05 01:02, , 16F
鬼打牆跳針....尚未集資給付≠無能力給付
12/05 01:02, 16F

12/05 01:04, , 17F
按你這樣說團購還沒集資前,先訂契約也是詐騙囉
12/05 01:04, 17F

12/05 01:04, , 18F
因為你的論點就是尚未集資給付=無能力給付....(笑)
12/05 01:04, 18F

12/05 01:06, , 19F
我也不喜歡這種邏輯0分的回復,打臉很好玩,但一直回
12/05 01:06, 19F

12/05 01:06, , 20F
這種鳥論,也會讓我覺得很Low 麻煩想清楚再談好嗎??
12/05 01:06, 20F

12/05 07:22, , 21F
版主,你舉買賣房屋當成例子我沒意見,但是卻說錯了
12/05 07:22, 21F

12/05 07:23, , 22F
那雖是生活常識,但也要稍具法感,買賣契約可以同時
12/05 07:23, 22F

12/05 07:24, , 23F
訂立,但是最後要和誰完成交易,是出賣人決定,
12/05 07:24, 23F

12/05 07:25, , 24F
頂多對剩下的人構成債務不履行而已。
12/05 07:25, 24F

12/05 07:25, , 25F
與你所要表達的,似乎差很多,很容易被人攻擊的。
12/05 07:25, 25F

12/05 09:53, , 26F
請勿使用髒話 看了超礙眼 國光沒說你憑什麼代言
12/05 09:53, 26F

12/05 18:13, , 27F
樓上可回頭看國光陳寶郎的回應,我只是引據事實
12/05 18:13, 27F

12/05 18:13, , 28F
國光唯一沒說的,也就只有幹字。你要打"幹"點我沒意見
12/05 18:13, 28F

12/06 08:47, , 29F
我只知道口德多修點不會錯
12/06 08:47, 29F

12/06 13:30, , 30F
這裡又很難要其負責,除非等版主祭出版規...我等觀望
12/06 13:30, 3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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