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公務員該不該有言論自由?

看板Policy作者 (oodh)時間17年前 (2009/03/19 22:33), 編輯推噓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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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就以下兩部份討論 : : 其實我覺得你這樣想反而限縮了公務員的權利 : : 公務員 不論是不是暱名,都有權利去批評他所屬的公署 : : 因為「他批評的權利」本來就不會和「公署懲處他的權利」相矛盾 : : 所以,他不需要暱名,也可以批評公署 : : 而,就算他暱了名,公署也一樣有權利處份他 : 我認為應該這不太一樣. : 每個人本來是有這樣的權利的. : 但是當他身為公務員之後,如果他要行使這樣的權利, : 就可能面臨該管單位的懲處, : 這本質上就是一種權利的限縮. : 這種權利的限縮必定是有相當對價的,並且合理適當的. : 他的對價,即是來自於公務員的身份,工作,福利,與保障. : 而基於這樣的特別關係,該管機關自然得以對公務員課以一定的義務. 我認為歧異點在 你說「每個人本來是有這樣的權利的」 如果你是指「每個人都可以發表政治觀點」 (而公務員不行) 這平等有個邏輯問題;就像「台灣人可以罵李登輝,中國人也可以」一樣 我覺得不看「政治觀點」這個部份 而是看「批評所署機構、發言為所署機構帶來不便或受損」 或是「發言內容 與 所屬機構形象不合」 這樣的行為,如果做了,卻又不會被罰 這權利 並非「每個人本來就有」 而是 「幾乎沒有人有」 既然大家都沒有,大家都同意傷害自己所屬機構 會被處以職務上的罰責 那公務員並沒有所謂「實質限縮權利」的問題 也就及不上補償的部份 除非,今天政府不是對他施以 職務上罰責;而是把他抓起來關,那自然另當別論 : : 只是一個「大家一起暱名」的論壇、bbs、blog社群 裡 : : 「共同暱名」 「 不探及隱私」 是這個社群的公約 : 這只是"習慣",並不是一種"公約" : 所謂的公約要有明白或默認的合意, : 僅僅是習慣,如果要成為法律上的抗辯,多需要有法的確信. : 然而,法律保障言論自由的另一面, : 個人對自我言論負責的義務. : 故而,法律極難承認無法被訴追的, : 無限度的言論自由,能具有確信的法律地位. 我的意思是,在立法的過程中、因應立法的文字 未來這些論壇中間可以加上「隱暱性保護」之類的條文 ptt好像沒有,但大部份web的論譠在註冊帳號時都會有一串長長的「我同意以下規章」 像是不散播未成年色情、言論自負、遵重著作權... 之類的 如果立法方面有意把網路隱暱性的共識 用法條來支持 那加上這樣的條文在註冊時,也並不困難 就像非實體購物 七天鑑賞期 一樣,慢慢地把共識納進法規裡 -- 烏雲連夜幕轉紅 夜幕轉紅漫天東 紅漫天東有客來 東有客來人情濃 來人情濃酒千杯 濃酒千杯盡思愁 杯盡思愁醉人易 愁醉人易再相留 ~ 《客來》。不返 2000.11.03 不返詩集 http://www.wretch.cc/blog/oodh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231.12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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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人本來都有只是就言論的原本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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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不受到這個身份限制時的普通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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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七天猶豫期的規定是對"無法預先審視商品"的特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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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一直有被濫用的情況,修法的研議有在討論限制說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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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在適用上也可能被權利濫用禁止打槍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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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總是會有幾種不同的法益或不同族群的利益在擺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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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法律的適用,會慢慢演進,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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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指的是網購被納入猶豫期本來就是透過目的性解釋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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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過去的,修法納入只是法理的法條化俾免爭議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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