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公務員該不該有言論自由?

看板Policy作者 (林全部長問候您)時間17年前 (2009/03/19 17:11), 編輯推噓0(004)
留言4則, 1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36 (看更多)
感謝您的回應 我想您說的部分就是我認為當前社會必須對web2.0後產生的言論空間 模糊一事有個共通的觀點,特別是blog有小眾化傾向的特點,此點乃 blog商業利益創造的一大困境。 再者,blog言論與電子媒體最大的不同在於,大眾媒體的觀閱者可能有 無法選擇的狀況,但blog媒體的觀閱者對於觀閱與否有絕對選擇權。 因此個人認為blog的私人言論領域性質大於公共言論領域,並不會因為其 使用架構設計而產生影響,因此必須有最大的『言論自由空間』。 最終,您所提到的言論內容部分,其實就是有關言論內容實質審查的問題。 就此點來看,當blog帶有強烈私人領域特質的時後,就應該將言論內容的實質審查 放大最寬鬆的地步,甚至不應該進行任何的實質審查。毀謗的要件之一乃是 對大眾產生影響,當其對大眾的影響極小時毀謗是否成立是非常有疑義的。 至於政客炒做的說法非關重點,我倒認為大家可以跳過,雖然是我開的頭。 ※ 引述《mibhmiepqfy (Lorien)》之銘言: : 謝謝h大的看法, : 但我個人認為, : 如果部落格只是一個單純只能選擇發文與不發文,不能選擇閱讀群眾的平台, : 我會同意你「最大言論自由」的看法, : 但以目前部落格可應用的技術層面,卻可以選擇開放程度, : 當你擁有選擇開放與否和開放程度的自由時, : 相對的,你所擁有的自由權利,本身的內在拘束便會增強, : 換句話說, : 你所發表的內容,若是越靠近不受保護的言論邊界, : 你的自由,便越受權利的拘束,你越有義務要達成其內在拘束條件, : 我所想談的是關於涉及集體毀謗的挑釁言論自由,能否稱為權利,而受保護, : 這便要探討,這權利本身的可能內在拘束條件是什麼? : 但如果僅僅把它當成「單純的政客炒做政治事件」, : 我認為會忽略很多面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8.74.181 ※ 編輯: houkoferng 來自: 218.168.74.181 (03/19 17:11) ※ 編輯: houkoferng 來自: 218.168.74.181 (03/19 17:12)

03/19 22:09, , 1F
我不太懂,blog、web2.0 都不太有言論自由的問題
03/19 22:09, 1F

03/19 22:10, , 2F
網路相關立法的確是值得討論的,h大可以說的詳細一點
03/19 22:10, 2F

03/19 22:10, , 3F
不過,我在想你是不是把「言論自由」和「著作權」問題搞混了
03/19 22:10, 3F

03/19 22:11, , 4F
web2.0、blog、網路報、網路電台 比較複雜的是著作權的定義
03/19 22:11, 4F
文章代碼(AID): #19mWmyvZ (Policy)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1 之 36 篇):
文章代碼(AID): #19mWmyvZ (Poli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