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聲明] 力挺同性婚姻學生聯合陣線聲明稿

看板NTU作者 (壞埃低)時間12年前 (2013/12/05 00:15), 編輯推噓14(14050)
留言64則, 18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6/17 (看更多)
重點在於參與社會運動是學生會的設立目的嗎? 拿政府和立法委員來類比學生會跟本不倫不類,政府有設立國防部、外交部、內政部、 經濟部、財政部,立委有權可以審查這些部會的預算以及通過各種法案,所以總統 和立法委員在各種社會議題上發言本來就有代表性。 另一方面,行政首長和立委在選舉時本來就會針對各種議題發表政見,例如國防白皮書、 經濟政策白皮書等,選民對於他們當選後的言論本來就有所預期。(例如國民黨比較親近 中國、民進黨比較與中國對抗等等) 請問學生會章程有規定參與社會運動是學生會的主要任務嗎?學生會有社會運動部嗎? 學生會長選舉時有針對各項社會議題提出政見嗎? 如果答案是否定的話為何執著一定要用"台大學生會"的名義發表對各項社會議題的看法? 基本上很簡單,就是如果用台大學生XXX贊成/反對多元成家,沒有媒體會刊登,只有用 台大學生會贊成/反對多元成家,媒體才有興趣。 可是這樣就難脫公器私用的質疑。 今天如果台積電董事長以台積電的名義贊成/反對多元成家, 如果我是台積電的股東,我會覺得: X的,你為什麼不用個人的身分發表看法。 今天如果消基會董事長以消基會的名義贊成/反對多元成家, 如果我是消基會的社員,我會覺得: X的,你為什麼不用個人的身分發表看法。 今天如果XX同鄉會主席以XX同鄉會的名義贊成/反對多元成家, 如果我是XX同鄉會的會員,我會覺得: X的,你為什麼不用個人的身分發表看法。 今天大家對學生會對校外事務發表意見的質疑也是如此。 公器(台大學生會的名義)拿來私用(為自己的個人意見背書)本來就要有所節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118

12/05 00:16, , 1F
這不是幾年前學生法官就已經解釋過了嗎?
12/05 00:16, 1F

12/05 00:20, , 2F
我不清楚幾年前學生法官的解釋,如果我的論點有誤也請你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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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 00:23, , 3F
我覺得你舉的例子還是比較像適切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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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 00:24, , 4F
從台積電/消基會的立場 有迫切需要對這項議題表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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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 00:24, , 5F
這就回到消基會的組成宗旨是"消費者權益" 而學生會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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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 00:25, , 6F
照學生會的邏輯,台積電員工也有可能是同志啊,為何無迫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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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 00:26, , 7F
或許教會可否代表教會成員發言會比較吻合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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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 00:27, , 8F
所以台積電或其工會以團體名義發表意見 你認為有代表性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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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 00:28, , 9F
或是你的問題是沒有經過授權 以你的例子來說 董事會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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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 00:31, , 10F
合法性也是一個問題,股份有限公司是董事會制,無需股東會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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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 00:32, , 11F
但是學生會是社團法人(?)這種非章程規定學生會權限範圍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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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有代表大會決議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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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badid 來自: 140.112.21.118 (12/05 00:39)

12/05 01:10, , 13F
每個月都要吵這麼一次啊...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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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 01:11, , 14F
參與學代選舉很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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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 02:08, , 15F
很有道理這篇!我也覺得公器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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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 02:19, , 16F
看完我只覺得民主制度不完善 怎麼解釋都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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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 02:42, , 17F
只好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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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 05:47, , 18F
本來就是這樣 就算是總統也不該去對無關職權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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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所謂的總統府聲明等等 君不見美國總統支持同性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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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強調個人意見 為什麼不是總統府發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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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 05:50, , 21F
作為行政單位就不應該對與行政無關的事情指指點點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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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 07:22, , 22F
那學生會弄一個社會運動部就好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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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會章程有人認為學生會有社會責任啊 政見也喊出關懷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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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 07:23, , 24F
這樣就行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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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 07:25, , 25F
學生會說實話不是社團法人也不是人民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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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就是大學法所定的學生自治組織 這樣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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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 07:28, , 27F
總統發言也不需立法院同意 那憑什麼學生會發言要學代會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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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 07:35, , 28F
適切性的話...議長不是有來戰過一次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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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 08:56, , 29F
我是覺得用民調方式來說台大學生挺同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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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比較少 也頗有效果 因為我發現其實這在台大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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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 08:56, , 31F
主流的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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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 10:37, , 3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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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 11:01, , 33F
臺大學生會自治規程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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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 11:01, , 34F
台灣大學學生,為弘揚學術,追尋真理,塑造自由平等之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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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建設民主法治之國家,制定本規程,共昭信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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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說的是「基本精神」,但不是「實際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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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之範圍當然包天包地,但並不代表職權無限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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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一條可以看出您所謂的職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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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 11:13, , 39F
關懷是必要,不過身分之合理性依然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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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 11:15, , 40F
既然是自治規程之精神,則不能將之和實際職權化等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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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 11:33, , 41F
英國巴克萊銀行(Barclays)肩負社會責任 英銀行力挺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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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 11:34, , 4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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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 14:05, , 43F
實際職權就直接做了啊,還發聲明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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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 14:16, , 44F
看了上一篇修正一下 發聲明屬於學生會職權範圍,而最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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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 14:17, , 45F
的修法決定權還是在立法院 (第一句的層次錯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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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 14:24, , 46F
發「聲名」也要看聲明之事件為何種性質,不能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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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 14:29, , 47F
是不是所謂的"校園事務"界定為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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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 16:03, , 48F
私人機構老闆要怎樣就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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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 16:59, , 49F
以前吵過這個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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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 17:02, , 50F
我以為精神是要盡力去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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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6 16:34, , 51F
奇怪的是 這事情就是很大的爭議 每年都有 為什麼學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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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6 16:35, , 52F
仍執意要做呢? 就不能以校園聯署的方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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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6 16:35, , 53F
我就說過了 今天是因為學生會做的決定 在大家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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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6 16:36, , 54F
多半是合理的 符合社會正義 但如果哪天不是呢? 學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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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6 16:37, , 55F
如果照部分的人解釋有如此大的權限絕對是有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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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6 16:37, , 56F
我還沒看過哪一個社團組織 你選了幹部以後 這些人竟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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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6 16:38, , 57F
無限範圍的發聲權 這怎麼可能是一個合理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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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6 16:38, , 58F
學生會可以改以學生會的名義 發起校園聯署 這樣不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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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6 20:33, , 59F
我覺得改連署是脫褲子放屁,連署本身就是立場展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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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6 20:34, , 60F
邀請連署就是一種聲明了,我覺得這建議有點無理取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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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7 23:37, , 61F
你能夠這樣解讀真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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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7 23:37, , 62F
你完全沒搞清楚我的意思 以學生會發起連署 只會有同意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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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7 23:38, , 63F
署的人會被認為是支持者 這跟學生會直接對外聲明怎麼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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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7 23:38, , 64F
是一樣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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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IdrKLrY (N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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