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倒牌了 還能收回繼續牌局?
※ 引述《yumi1018 (哪來那麼多偽君子)》之銘言:
: ※ 引述《yuki921 (我原來還留在原地)》之銘言:
: 有點繞了,重新回你一篇
: 牌桌上有很多動作是所謂的"便宜行事",為的就是打快一點不要讓其他家等
: 這些所謂"便宜行事"的作法,其實不是100%符合規則
: 最簡單的例子
: "莊家自己開門補花後喊請補,再所有人補完花之前,直接打出一張"
: 這件事情就是便宜行事,為的是讓下家可以直接繼續牌局,不用大家等補花
: 先捨再吃其實是差不多的道理
: 但是在桌上有人"便宜行事",而你不是那麼認同的時候,應該立即提出意見
: 而不是悶不吭聲,等到出現問題的時候跳出來說
: "按照規則你本來就不能OOXX,我只是不好意思說,所以你現在自行負責"
: 那真的是蔣幹畫
一、便宜行事基本上可以討論兩個層次:程度輕重、是否對他人權利造成妨礙。
程度輕微而未影響他人權利時,他人為何有義務要提出意見?
用樂華夜市來說明,剛開始只有幾攤時,有些住戶覺得吃喝方便有點好處,
也未對居住品質造成嚴重影響,所以無所謂沒意見(悶不吭聲)。
等到出現嘈雜垃圾等問題時,這些當初未”立即提出意見”的住戶,
再跳出來就是在蔣幹畫?
給人方便、便宜行事不代表就地合法,不代表其他人因之前不吭聲就失權。
二、以實質公平性角度來看:
1.因為某家先打再摸,變相課予其他家確認他是否完成吃牌的義務,
對其他家公平?就像我前文舉的例子該怎麼解?
2.權衡先打三條再吃一條的B,跟欲胡三條的C之間,
使B負放槍責任,跟使C負包牌責任,孰輕孰重?
B先打再吃的行為可歸責,負放槍責任你覺得不妥;
那麼C胡三條的行為可歸責嗎?C負包牌責任有比較公平?
若謂C應該要確認B完成吃牌,
又回到前面為何必須負擔此義務~那先吃再打的意義究竟何在?
: 以上面舉的"莊家喊過捕後直接打牌" 這樣的便宜行事的情況,會出現的問題是
: 1. 莊家開門,補花,喊過捕,打出東風
: 2. 第二家喊過捕,直接碰東風,打出西風
: 3. 第三家補花,喊過補
: 4. 第四家補花,第四家說我聽牌了
: 請問給不給嗆migi,甚至第四家補完花,說我要胡單吊東風,給不給算MIGI+胡牌?
前四張喊碰不用錢,
我想應該算是打牌的基本功了~
: 這就是便宜行事可能造成的一些爭端
: 當然,你可以跟第四家說,按照規則有人吃碰你就沒有MIGI,我管你怎麼想
: 那很好,以後就是所有人補完花之前,莊家不准打牌
: 就是大家都不要便宜行事搶快
莊家開門請補已盡義務,理論上沒有額外責任要確認是否大家都有補好補滿~
或者確認是否有人要嗆migi之類的...
就像反過來後面的也沒義務去確認前面的是否補對,
莊家打牌後第二家補花,然後第三家發現莊家有花漏補,
這時會判莊家跟第二家一起相嗎?沒道理~
剛好也呼應旁證原例:胡牌的無義務確認先打牌的是否吃好吃滿。
第二家行使補牌權利跟履行過補義務後,類推之,
三四家加上喊碰中斷牌局不用受罰的權利,
本例第四家既有權利而怠於行使,應無保護必要~
上述說明,莊家請補後出牌,我不認為是違規(有瑕疵),
所以不太能體會本例跟原例的關聯@@
: 回到原來的情況,先捨再吃也是一種便宜行事搶快的做法
: 同樣的不是100%c符合規則,同樣也會另外造成一些尷尬的情況如原題
: 我自己的想法是,要吃牌而現的搭/打的牌,若是因為被碰走而無法吃
: 那麼現的搭/打的牌,就應該被視同"從來沒有出現過
: 譬如上家打9萬,我現出78萬要吃,對家碰走9萬
: 本家之後是否可以吃胡69萬,應該是可以的
: 因為現出的78萬,應該被視為"沒有現出來過"
我覺得不妥之處在於:
既然現實客觀上已經現出了,資訊已經揭露,
為何要視為"沒有現出來過",有種自欺欺人的感覺~
此例仍可吃胡69萬,
我的理由是阻卻違法:
構成要件行為同樣都是現出78萬,
但無正當理由時現牌應罰;
有正當理由時(欲吃被碰、被別人弄倒時)
阻卻違法(無實質違法性)而不罰~
可以討論有何不妥。
: 同樣的邏輯,先捨的3條,因為一條被碰了,這個3條也應該是沒有出現過的牌
: 其它家要如何去胡一張"沒有出現過的三條"?
依上開說明,同樣的邏輯,
先捨的三條並非"沒有出現過",
且先捨再吃此行為係可歸責而不得阻卻違法,
又其對捨出三條會放槍,應具有預見可能性,
故使其負放槍責任,尚難謂輕重失衡顯不相當。
: 我個人絕對同意
: "打到海底的牌不可以收回"
: "打到海底的牌就可以胡"
: 但是那是在完全正常行牌的情況下
: 當有人搶快便宜行事,而其它家默許的情形
: 如果因為這個搶快而發生狀況,請協調出公平合理的解法
: 否則請在對方第一次先捨再吃的時候,就請告知不可以這樣
是否在對方第一次,即負告知義務,說明如上~
然後我真的不覺得要倒牌的包,會比較公平合理...
或者讓可碰牌的操作給不給胡,會比較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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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萬現出欲吃被碰,可以不罰,
在只涉及吃、碰的衝突時,不罰現78萬的,
因為他有正當理由阻卻違法,且並不會造成如何嚴重的不公平~
而打出三條欲吃被碰,而有他人倒牌胡三條時,
不罰打三條的去罰胡三條的?我無法接受,因為對我而言輕重失衡顯不相當~
也會造成存在操作空間的問題。
為何你可以接受?你認為因為胡太快所以包剛好?
兩個情況事實不同,造成影響也不同,又何來”同樣的原因”?
當然有異其處理的必要~
另外,我的例子你也還是沒給個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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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規則應該是要追求至少相對的公平合理,
你說的”只需要第一條規則”在我看來達不到這基本要求。
※ 編輯: yuki921 (118.233.94.69), 08/11/2017 00:4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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