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關於遵守法律

看板LegalTheory作者 (涉事)時間15年前 (2009/05/09 13:25),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3/30 (看更多)
: 法官說了算,是因為法官有裁判權,它不是物理性的力量(你所謂的武力 : )本身,而是運用力量的權柄(the authority to exercise force)。 : 這是應然與實然的差別。 為什麼法院有審判權或管轄權,我們就應該服從這個法院所作出 的裁判呢?如果是因為法院所以有權作出裁判是因為法律有規定 的話,那麼為什麼因為法律規定法院得就落入特定範圍的時間、 地點、內容與對象的事件為裁判,我們就應該服從這個法院就該 事件所作出的裁判? 要是我們是基於我們應該服從法律的理由,主張我們應該服從法 律授權法院所作出的裁判的話,那麼在邏輯上我們就不可能以法 院擁有審判權或管轄權的理由來回答為什麼我們應該服從法律這 個問題。因為一旦我們這麼做,我們就是在petitio principii 或begging the question。 當然,法律是應然層面的事物,但凡要是應然層面的事物我們就 有服從它的義務嗎?顯然不是,否則極為邪惡的法律也預設我們 的服從義務嗎?只因為它是法律之故?或者說,「他應該去死」 像這樣使用「應該」的字眼的語句也是應然語句,那麼算不算得 上應然層面的事物,我們是否也因此要服從這個語句所指示的內 容呢?要最後一個問題的回答是肯定的話,我們顯然難以接受。 否則,隨便一句話很可能就害了一條生命。 : 你的這種說法,十九世紀的英國法學者John Austin已經提過,基本上, : Austin的東西已經被批判到爛了。套用H.L.A. Hart的話,我們覺得「有 : 義務(obligated)」跟「被強迫」(obliged)是兩回事,前者具有外於物理 : 力量的正當性,後者則無。或許這樣的感覺是個幻象,但它何以是幻象, : Austin式的理論無法提出適當的說明--單純指出法律與物理力量之間的 : 關係,算不上說明。 : 「法官說了算」的規則,是Hart所謂「裁判規則」的一部份,裁判規則的 : 存在是要解決裁判規則不存在時所生無效率的問題,不論如何,現實生活 : 的法律問題,必須有個最終的解答。但即使是Hart也一再提醒我們,這並 : 不表示「最終」必然是「正確」的。 : 順道一提,後現代主義者動不動喜歡談「權力」,但有時候他們所講的其 : 實不是「權力」,而是「物理力量」,這兩個東西在英文都稱為power, : 換句話說,power有應然與實然兩個層面的不同含意,後現代主義者跟原po : 一樣不作區分地使用它,「權力」就成了後現代主義炫目的裝飾,但說到底 : 不過是「不懂的騙不會的」。 -- 我喜歡出發 喜歡離開 喜歡一生中都能有新的夢想 千山萬水 隨意行去 不管星辰指引的是什麼方向 我喜歡停留 喜歡長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33.50.208.146 ※ 編輯: maximilian 來自: 133.50.208.146 (05/09 23:17)
文章代碼(AID): #1A1HFYk- (LegalTheory)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A1HFYk- (LegalTheo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