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關於遵守法律

看板LegalTheory作者 (想飛)時間15年前 (2009/06/14 13:54),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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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aximilian (涉事)》之銘言: : : 法官說了算,是因為法官有裁判權,它不是物理性的力量(你所謂的武力 : : )本身,而是運用力量的權柄(the authority to exercise force)。 : : 這是應然與實然的差別。 : 為什麼法院有審判權或管轄權,我們就應該服從這個法院所作出 : 的裁判呢?如果是因為法院所以有權作出裁判是因為法律有規定 : 的話,那麼為什麼因為法律規定法院得就落入特定範圍的時間、 : 地點、內容與對象的事件為裁判,我們就應該服從這個法院就該 : 事件所作出的裁判? 我提一個想法 我們從古典的自由主義觀念中 可以得到一種比較原始的法律意義 在這裡,所謂的法律其實不是針對人民、而是針對高權者(或國家)而設的 我們是要拿法律來限制國家權力 而不是要拿法律砸自己的腳 所以當他們說「人民因法律而自由時」 我們現在可能會有人看不懂 但這句話在當時 其實並不含有什麼人民應該遵守法律的意思 也因此,人民可以藉由法律的出現而得到自由,而非被法律限制自由 人民「當然可以」不遵守法律 只是「國家要依據法律」 國家的行為必須可預測、要依法行使他的強制力來處理人民 要遵守法律的是國家 人民遵不遵守法律,根本不是討論的重點 同樣的想法就可以來反思一些現在出現的現象 例如「偵查不公開」、「無罪推定原則」等等 它其實很明顯是用來限制國家行為的 但我很驚訝的常常在新聞中,發現一般的人民也在「遵守」它們 好比說,證人或被告某甲走出地檢署 記者蜂擁而上 某甲說:「非常抱歉,因為偵查不公開,我什麼都不能說」 又好比說,某名嘴對於某前總統涉及犯罪之事言之鑿鑿、未審先判 某黨立委對此名嘴不滿,理由是:「任何人未被判決有罪前,應視為無罪」 這是怎麼回事? 為什麼一個本來是人民要拿來限制國家的東西 現在會綁了人民自己的手腳? 法院的「權柄」、「管轄權」、「審判權」? 法院手中的,真的單單就是權柄嗎? 從我以上的說明可已知道 至少存在某些法律,要將國家理解為義務人才比較能夠解讀出合理的模型出來 事實上 我甚至覺得 完全的拋棄以國家當高權者的模型、而回歸將國家理解為純粹的義務人 這樣的說法 不但簡潔、而且不會有什麼體系上的大問題 好比說 我根本在理論上就不需要創造一個「人民的知法義務」來正當化國家的權力行使 、避免不教而殺 當然,也更不需要討論「人民的守法義務」 以民主國家而言 人民守不守法,頂多就是人民自己立法之後 是否違反承諾的道德問題 或者,它根本不是問題 人民一般來說,懂個屁法律 人民一般而言,頂多懂得自己的利益或良心之所在 於是,在這樣的架構下 我們更容易用同一個架構說明人民如何影響法律、法律何以會變遷 反抗權或人民不服從的問題也將更容易被說明 : 要是我們是基於我們應該服從法律的理由,主張我們應該服從法 : 律授權法院所作出的裁判的話,那麼在邏輯上我們就不可能以法 : 院擁有審判權或管轄權的理由來回答為什麼我們應該服從法律這 : 個問題。因為一旦我們這麼做,我們就是在petitio principii : 或begging the question。 這問題我初步是認為 只要你試圖內部證立 就自然而然,在巨觀上,無法避免在體系中歸結到某種循環論證上 不過我也要做個提醒 在法學中 循環論證也不是什麼嚴重的謬誤...... : 當然,法律是應然層面的事物,但凡要是應然層面的事物我們就 : 有服從它的義務嗎?顯然不是,否則極為邪惡的法律也預設我們 : 的服從義務嗎?只因為它是法律之故?或者說,「他應該去死」 : 像這樣使用「應該」的字眼的語句也是應然語句,那麼算不算得 : 上應然層面的事物,我們是否也因此要服從這個語句所指示的內 : 容呢?要最後一個問題的回答是肯定的話,我們顯然難以接受。 : 否則,隨便一句話很可能就害了一條生命。 我曾經有一段時間很不屑在法律中談「邪惡」這種東西 我相信也有很多板友也是這樣 會認為說,邪惡不邪惡誰說了算?如果每個人都這樣想,那法律制度不就崩潰了? 可是 我現在看到你這樣講 其實還有點興奮 覺得在法律中談正義、談邪惡,談點直觀、談點方法程序之外的內容 可以感到比較踏實、平衡一點 想想 其實也不用杞人憂天 正不正義、邪不邪惡本來就一直都是每個人說了算的 事實就是如此,法律制度還不是運作得好好的 大家審美各異 每個時代還是會出現流行、也會褪流行 亂不了的 邪不邪惡、合不合理 有時候需要一點後見之明 要離開那個社會情境才會發現的 : : 你的這種說法,十九世紀的英國法學者John Austin已經提過,基本上, : : Austin的東西已經被批判到爛了。套用H.L.A. Hart的話,我們覺得「有 : : 義務(obligated)」跟「被強迫」(obliged)是兩回事,前者具有外於物理 : : 力量的正當性,後者則無。或許這樣的感覺是個幻象,但它何以是幻象, : : Austin式的理論無法提出適當的說明--單純指出法律與物理力量之間的 : : 關係,算不上說明。 : : 「法官說了算」的規則,是Hart所謂「裁判規則」的一部份,裁判規則的 : : 存在是要解決裁判規則不存在時所生無效率的問題,不論如何,現實生活 : : 的法律問題,必須有個最終的解答。但即使是Hart也一再提醒我們,這並 : : 不表示「最終」必然是「正確」的。 : : 順道一提,後現代主義者動不動喜歡談「權力」,但有時候他們所講的其 : : 實不是「權力」,而是「物理力量」,這兩個東西在英文都稱為power, : : 換句話說,power有應然與實然兩個層面的不同含意,後現代主義者跟原po : : 一樣不作區分地使用它,「權力」就成了後現代主義炫目的裝飾,但說到底 : : 不過是「不懂的騙不會的」。 -- 法律的亂源: 法官想當神 白癡想當法官 神想裝白癡 http://blog.yam.com/juotung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7.179.132

06/14 20:22, , 1F
神→白癡→法官
06/14 20:22,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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