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關於遵守法律

看板LegalTheory作者 (Utopian Realist)時間15年前 (2009/05/10 11:42), 編輯推噓3(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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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很清楚我唸書的口味,卻不清楚我唸過什麼,這也是邏輯謬誤, 正如先前「德國平底鍋擊父事件」的討論一樣,基本概念你不懂, 別人解釋給你聽,你不接受,還斥為法律人的態度問題(這兩天才 發現,當時讓我覺得「這傢伙怎麼這麼講不聽啊」的,原來就是這 個id)。 然而,基本概念不會也不該只因為態度不同而有所改變。顯然地, 「打從心底認為你是錯的就可以不講理嗎?」這個問題,你已經用 自己的言行作了解答。 這種對人不對事的態度,任何討論都會被你轉為態度問題:法律人 不接受你的見解,只因為他們背負著法律人的原罪。 衷心地建議你多念點書,基本概念先搞清楚再說。光會出一隻嘴, 結果只是被電假的。 ※ 引述《juotung (想飛)》之銘言: : to inflames, : 我批評的最激烈的部份 : 主要是你文中所隱含的某種獨斷論 : 其他都是小問題 : 我跟你最不一樣的地方在於 : 在法學中, : 我不認為說不通的說法就沒有存在的資格 : 我也不認為說得通的說法就非有存在的資格 : 你一再的重複你的想法是某個小圈圈(哲學界、法理學界)有定論的東西 : 我不認同這一點 : 學術是流動的 : 你不能假設每一個人都是哲學家或法學家 : 、從而每一個人都(或都應)具有相同的世界觀與概念分類 : 你說法理學只有一種 : 這正好就是我批評的最激烈的部份 --- 你的獨斷論 : 我對你的批評主要在於事實問題:「該事實是否存在?」 : 或者,指出你之所以有某想法,其產生的條件為何:「為何這麼想?」 : 我偶爾也會進入你的邏輯裡,給你一些我的意見。 : 但後者並不是我主要的興趣所在。 : 我對「應然」,通常一點興趣也沒有。你愛怎麼想都好 : 我只把它當純事實來理解。 : 會這麼做 : 就因為我不是個應然實然二元論者 : 你理解的應然 : 對我而言,也只是一種實然 : 「喔,你是這樣論證的」 : 應然實然二分法,別說在法學中是異數 : 同樣的,在哲學中,這種二元論也只是某一分支的特有觀念 : 我們只是在「用哲學去研究法律」時加以應用 : 法學與哲學的學術目標是不同的 : 應然實然二分法在法學中只有工具性的意義 : 採不採這個二分法,在法學中並非不可挑戰 : 這就跟在法律論證中應用醫學、統計學、物理學是一樣的 : 當你的法學目標和哲學目標有衝突的時候 : 我們會選擇法學目標 : 而不是堅持某種哲學式的思維模式 : 堅持某種思維模式,就落入意識形態之爭了 : 法學中,我們要的是正義感,不是邏輯感 : 就如同前面我曾經指出 : 概念分析的太細微,你會付出代價的 : 太精細的結果,容易導致成本增加、效率減損與人民難以信賴 : 你必須去思考這些問題,這才是法學 : 而不是一味的堅持某種特定的哲學上思維模式 : 講起來很驚悚、很嚇人 : 但我們甚至可以說 : 在法律論證裡,邏輯不通也並不是什麼真正了不起的事 : 訴諸權威、訴諸情感、訴諸市場,在法學論證中都是允許的 : 訴諸理性、訴諸邏輯只是其中的一種有限的面向 : 決鬥審判的部份我就不說了 : 我只提出一點 : 應然實然的區分是很晚近才出現的專業說法 : 這是歷史問題 : 以前沒有就是沒有 : 你硬要推論說他們的腦袋中「其實還是有區分」有何意義? : 他們就是沒有作區分 : 讓我們來看看一些你對我的批評 : Q是你的指教,A是我的評論。 : -------------------- : Q:法律有規定法官必須追求正確的裁判, : 你沒有提出任何的法條依據,就遽下結論,此其一。 : A:我已提出「法條中並沒有任何關於正確性要求的明文規定」。 : -------------------- : Q:「作法上也並不追求這一點」或「以現在的實作方法是不可能」, : 都不能推得「法官不該追求正確判決」,前者是實然,後者是應然, : 從實然推得應然,是邏輯謬誤,此其二。 : A:我沒有說法官不該追求正確判決,我是說這一點實際上做不到。 : -------------------- : Q:「完全正確不可能」跟「不可能完全正確」不同, : 前者是全稱命題,後者是偏稱命題,而你混為一談, : 犯了「不當普及」的邏輯謬誤,此其三。 : A:.........你在打稻草人嗎 : 來看我的原文: : 關於審判的正確性問題,我沒有主張,都好, : 我覺得其他的問題比這個重要,例如效率、當事人信賴等 : 反而是inflames在主張追求正確的判決是法官的責任 : 我只是提醒他,那是不可能的 : 至少以現在的實作方法是不可能的 : 不但法律中沒有限定 : 作法上也並不追求這一點 : 我幫你整理和解釋一下: : 1.審判應不應該求正確性,我覺得都好,這不是問題的重點 : 2.你說審判正確是應該如此,我說就算應該,也做不到 : 3.做不到的理由,包括實務上沒有成本做這件事 : 、制度上也沒有機制來強制這一點 : 、審判的程序也並不以是專為追求真實而設計的 : -------------------- : 這個談事實的問題就比較有意義 : Q:訴訟制度的目的為何,是否以追求正確裁判為唯一甚或最重要的目的, : 這十幾二十年來法學界一直有很多的討論, : 在司法制度上也做了許多相應的變革, : 而你忽視(甚或根本就不曉得)這些,憑空批評,此其四。 : A:你只知其一不知其二,這十幾二十年來, : 審判體制內最主要的變革並不在於正確性問題, : 而是效率問題與人權問題。 : 審判的正確性,主要的大方向是合議制與審級制的採用, : 而這是老早就有的架構,並沒有太大的改變。 : 但重點是,司法體制內檢討的「正確性」, : 指的其實是所謂的「上訴維持率」, : 這個意思是說,我們還是假設了「法官的眾議即正確」的這個前提。 : 而這種「主觀上的正確」是我們所謂的正確嗎? : 我認為,這其實不太像是正確問題,而是「一致性」問題。 : 真正客觀意義上的審判正確性問題, : 主要施壓的反而是來自體制外社會輿論。 : 而我也認為這是對的方向。法院可以在這種壓力之下, : 漸漸交出詮釋權、避免獨斷論。 : 換句話說,體制內去促進一致性、體制外去促進正確性 : 讓法院學會把審判的風險當一回事,這是比較可能有用的作法。 : : 又是這種拿我沒提到的事情來說「你怎麼不講這個」。但你根本沒有說明 : : ,實然與應然這兩個範疇的分界,如何可能取消。 : : 「自由只有在不自由的情況才出現」,這句話用中文說,就會像你一樣, : : 導致實然與應然混淆。第一個自由英文叫做liberty,第二個叫做freedom : : ,前者是自由權,後者是不受拘束的事實,liberty就是the entitlement : : /authority to freedom。 : : 脫逃的罪犯有freedom卻沒有liberty,被非法逮捕的人有liberty卻沒有 : : freedom,你混淆了兩者。 : 混淆的可能是你喔 : 那句話根本沒有提到liberty : 它要說的就只是法律事實上對人產生的拘束感 : 根本不需要一個所謂的應然範疇的東西來蛇足 : : 至於不存在抽象規範的社會,那叫做前法律的社會,當然沒辦法談實然與 : : 應然的區分;而討論搶匪模型夠不夠,你可以先去看看他在討論什麼,再 : : 來判斷。 : 法律不單單只是抽象規範 : 那是你定義過於狹隘 : : 內行人應該是一看到我自稱Dworkinian就曉得我有多討厭Hart--Hart跟 : : Dworkin論戰了20年,到最後甚至見面不講話了你曉得嗎?我引用Hart只 : : 是因為他對基本概念的闡述很清楚,而基本概念不會也不該因為立場或態 : : 度而改變--我沒有因為它是Hart說的而不接受,我不像你,只會給我扣 : : 「法律人」的大帽子。 : 一個人所思維的基本概念當然會因為立場或態度而改變 : 我知道你說的是「該不該」, : 我是說,不管它該不該 : 一個人所思維的基本概念會因立場或態度改變,這是事實 : 它該不該變? : 嗯,我只知道,每個時代的人都說跟你一樣的話 : 但是什麼是基本,還是一直在變 : : 難道我現在要跟你談Leibnez單子論,還是Robert Hillenbrand關於伊斯蘭 : : 書法的研究才對嗎?我有沒有念Hegel、Marx、荀子、韓非子,你都曉得, : : 我唸書的口味是什麼,你都曉得--你這麼利害,要不要順便說說我現在 : : 書桌上擺了哪本書?順便說說我內褲穿什麼色? : : 說穿了,你不過是不問脈絡,逮著機會想批判法律、批判法律人,這樣, : : 你有什麼資格問脈絡的問題? : 你也會談脈絡 : 但我們的脈絡是不一樣的 : 你說的脈絡 : 是指某種「論壇式的脈絡」 : 換句話說,你要求我進入那個論壇、 : 使用某種有有公共性的語言 : 然後才能與你對話 : 我不認為你的那種脈絡是實在的 : 簡化過的脈絡等於是虛構的脈絡 : 我指的脈絡 : 是指向你個人 : 我只根據你來理解你的話 : 我對你的內褲沒太大的興趣 : 我只對你的某種二元論的獨斷和對後現代理論的敵意有興趣 : 我當然不清楚你唸過些什麼 : 不過我很清楚不是每個人都唸過Hart、甚至認同他的說法 : 我更清楚的是 : 法律不是法學菁英的法律 : 市井小民的法律觀,和Hart的法律觀,一樣的有意義 -- 正確解答:Carole Hillenbrand, The Crusades: Islamic Perspectives.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71.3.191 ※ 編輯: inflames 來自: 219.71.3.191 (05/10 12:07)

05/10 21:37, , 1F
此篇討論串很精彩 雖然到最後有點變質 但是其中的思維過程
05/10 21:37, 1F

05/10 21:38, , 2F
很值得去作為汲取知識的態度
05/10 21:38, 2F

05/11 00:19, , 3F
又要發「勸你去多念一點書」的大絕了嗎 = ="
05/11 00:19, 3F

05/11 01:11, , 4F
這篇文章好像跟法理學沒關係,用回信的就好了吧...
05/11 01:11, 4F

05/11 22:01, , 5F
沒有什麼大絕,都已經講解這麼多了,是佛心來著。
05/11 22:01, 5F

05/15 01:50, , 6F
在討論問題時用"這傢伙怎麼講不聽"這句話實在不好
05/15 01:50, 6F

06/13 16:46, , 7F
話說回來,J先生質疑我唸書的口味,不過是異曲同工。
06/13 16:46, 7F

06/13 16:47, , 8F
"你反對我,因為你念錯書了...."
06/13 16:47, 8F

06/13 16:49, , 9F
連Kant、Hume都被畫進我的「小圈圈」,大概除了他以
06/13 16:49, 9F

06/13 16:50, , 10F
外,全世界都會變成我的小圈圈
06/13 16:50, 10F
※ 編輯: inflames 來自: 219.71.7.201 (06/13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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