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最近很夯的立法院長是否被拔除一事

看板LAW作者 (傑哥哥)時間12年前 (2013/09/16 11:05), 編輯推噓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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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這個釋字第331號其實很有趣 釋字第331號設不分區的目的... (1) 旨在使中央民意機關有部分代表,於行使職權時,不為地區民意所侷限,而能體察 全國民意之所在,發揮維護國家整體利益之功能; (2) 並使政黨在其所得選票總數比例分配之全國不分區當選名額內,選出才德俱優,聲 譽卓著之黨員任中央民意代表,為國家民主憲政建設,貢獻其心力。 其中(1)要體察"全國民意"之所在,發揮維護"國家整體利益"。(2)又要選出才德俱優, 聲譽卓著之"黨員"任中央民意代表。解讀起來其實大法官是認為不分區不應該只是遂行 所屬政黨黨意的人頭代表,而是能夠實際作判斷,有效發揮專長代表全國性民意的人。 這也跟先提名單的邏輯一致。可是後面又說 "如喪失其所由選出之政黨黨員資格時,即 失其當選之基礎,自應喪失其中央民意代表之資格 ",這樣又使政黨對其不分區民代有 絕對的控制力。所以上面有人舉例說,如果本來擁(反)核的政黨所屬不分區,在聽證辯 論後因體察全國民意、維護國家整體利益而改變其立場,偏偏其政黨又堅持原來意見, 所以要開除該不分區代表,一開除代表資格就沒了,這樣不矛盾嗎? 非法律專業純請教...也無意戰個案純就制度面就教大家.... ※ 引述《bl74040406 (Mark)》之銘言: : 以下僅單純就制度面討論,不涉及個案、個人,或任何政黨,以免失焦。 : 只是結果越是糟糕,反而總統兼任黨主席越成司空見慣的常態, : 這實在是讓人喟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34.72.24

09/16 13:21, , 1F
政黨挑"適任的黨員" 政黨開除"不適任的黨員" 如果有惡
09/16 13:21, 1F

09/16 13:22, , 2F
意排除"非不適任"者 由政黨自負政治責任 應該是無矛盾
09/16 13:22, 2F

09/16 18:23, , 3F
當初立法缺陷 照這樣應加條文讓選民解散政黨
09/16 18:23, 3F

09/17 12:44, , 4F
這解釋有點怪 其實可以說立法裁量就好了
09/17 12:44, 4F

09/17 20:58, , 5F
選民解散政黨?那紅衫軍去解散DPP的話不就又要出來哭哭....
09/17 20:58, 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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