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最近很夯的立法院長是否被拔除一事
所以這個釋字第331號其實很有趣
釋字第331號設不分區的目的...
(1) 旨在使中央民意機關有部分代表,於行使職權時,不為地區民意所侷限,而能體察
全國民意之所在,發揮維護國家整體利益之功能;
(2) 並使政黨在其所得選票總數比例分配之全國不分區當選名額內,選出才德俱優,聲
譽卓著之黨員任中央民意代表,為國家民主憲政建設,貢獻其心力。
其中(1)要體察"全國民意"之所在,發揮維護"國家整體利益"。(2)又要選出才德俱優,
聲譽卓著之"黨員"任中央民意代表。解讀起來其實大法官是認為不分區不應該只是遂行
所屬政黨黨意的人頭代表,而是能夠實際作判斷,有效發揮專長代表全國性民意的人。
這也跟先提名單的邏輯一致。可是後面又說 "如喪失其所由選出之政黨黨員資格時,即
失其當選之基礎,自應喪失其中央民意代表之資格 ",這樣又使政黨對其不分區民代有
絕對的控制力。所以上面有人舉例說,如果本來擁(反)核的政黨所屬不分區,在聽證辯
論後因體察全國民意、維護國家整體利益而改變其立場,偏偏其政黨又堅持原來意見,
所以要開除該不分區代表,一開除代表資格就沒了,這樣不矛盾嗎?
非法律專業純請教...也無意戰個案純就制度面就教大家....
※ 引述《bl74040406 (Mark)》之銘言:
: 以下僅單純就制度面討論,不涉及個案、個人,或任何政黨,以免失焦。
: 只是結果越是糟糕,反而總統兼任黨主席越成司空見慣的常態,
: 這實在是讓人喟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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