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最近很夯的立法院長是否被拔除一事
以下僅單純就制度面討論,不涉及個案、個人,或任何政黨,以免失焦。
一、不分區立委的黨籍身分
依照釋字第331號的意旨、公務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3條的規定,
結論應該是很明顯且無庸置疑。
有學者認為該號解釋已經過時、系爭法條顯然違憲,
但此一說法似乎忽略了我國就法律的違憲審查制度是採取集中制,
在大法官未修正見解、未表態合憲或違憲之前,逕自認定結果似乎過於速斷。
不過就這個爭議我非常支持提釋憲,不提就真的完全不知道大法官的想法。
二、不分區立委的罷免方式
參酌釋字第331號的意旨,似乎是認為因為沒有原選區的選民可以提罷免案,
所以將控制機制改用政黨以撤銷或開除黨籍身分的方式來作為另一種罷免方式。
有學者主張參照德國的制度,不分區立委不應受限黨籍身分,
但是,學者似乎沒有把話說完?
依我查到的資料,德國的不分區議員似乎是不受罷免拘束。
(我德文很差,查到的資料如果有錯誤之處,麻煩不吝指正,謝謝)
解釋法規範、討論制度,參考外國例本就是常有且司空見慣之事,
可是話只說一半又不說完,這似乎不太恰當吧?
如果要修改制度,是否應該讓大家都知道以後可能要把不分區立委改成無法罷免。
至於,若是完全改採德國的制度,
將來是否可能造成政黨的不分區名單會改提完全忠於黨意的鐵桿投票部隊的狀況,
用以避免出現違反黨意但政黨卻無法控制的窘境,似乎還有待觀察。
至於這種方式是否反而會架空不分區政黨票最原始的立意與所追求的目的,
以及德國又是如何避免這種情形,是否一併參照,應該都還有討論空間。
三、國會議長的中立性與身分保障
外國制度就國會議長一職,確有特別給予身分保障的情形,
但是總統制和內閣制的狀況不太一樣。
這個部分涉及到非常棘手的政府制度問題,光是我國到底是哪種體制就可以吵翻天。
簡單整理一下目前檯面上出現的幾種聲音,
(一)直接給予身分保障
這個方式看來最簡單,但也可能是最危險的。
如果單純就其他制度未變更只增加身分保障,
會不會創造出一個不受規範的例外?
或者僅將是否能維持其中立性的不確定性,
維繫於議長個人的民主特質、法學素養?
(二)給予身分保障,但同時增加限制維持中立性
一般來說中立性的要求都是退黨、退派閥、退派系,已達到形式上的中立性,
但在我國會不會出現形式上中立,
實質上仍活躍於政黨內運作,甚至是以代理人維持勢力,似乎都仍有疑義。
而且一旦國會議長違反中立性,相對的效果應該是什麼?
又應該如何明確定義出何謂中立性,這恐怕都是難題。
(三)限制不分區立委不能擔任國會議長
這個方式也很簡單,但恐怕是治標不治本。
縱然要求以此方式已達避免黨意凌駕民意之上,
那萬一擔任國會議長的區域立委被其選區的選民罷免呢?
(雖然在我國罷免很難成功,但討論制度總還是要預防未然)
主張國會議長身分保障最大的立論基礎是憲法本文第66條,
如果系爭條文與憲法本文第17條競合,孰輕孰重?
最後補一個無關本標題的題外話,
總統兼任黨主席本來就不見得是利大於弊的事情,
而且在我國歷經三任總統的實證,似乎結果都證明這一點,
只是結果越是糟糕,反而總統兼任黨主席越成司空見慣的常態,
這實在是讓人喟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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