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最近很夯的立法院長是否被拔除一事

看板LAW作者 (pao)時間12年前 (2013/09/13 00:28), 編輯推噓9(9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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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大法官釋字331號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331 若不分區立委失去黨籍 則失去立委資格 那如果此立委是立法院長 是不是也失去院長資格? 不分區立委 -> 被撤銷黨籍 -> 失去該黨黨員身分 -> 失去該黨不分區立委資格 -> 失去立法院長資格 這個程序是合法的嗎? 立法院長是立法委員選出來的 那是不是不應該沒了黨籍就沒了院長資格? 那也不應該沒了立委資格囉? 也就是: 不分區立委 -> 被撤銷黨籍 -> 身為選出來的立法院長不可拔除 -> 仍保有院長資格 -> 仍有不分區立委資格 -> 仍保有該黨籍 應該依循哪個步驟呢? 麻煩懂法律的板友指教..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2.10.102

09/13 00:39, , 1F
立法院長是立法委員選出來的 那是不是不應該沒了黨籍就
09/13 00:39, 1F

09/13 00:40, , 2F
這段有點倒果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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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00:46, , 3F
立院院長是立委選出來的 沒了黨籍就不是立委 不是立委
09/13 00:46, 3F

09/13 00:47, , 4F
要怎麼當院長 從立法院組織法第3條看起來是這樣啦
09/13 00:47, 4F
分享這篇報導: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politics/20130912/257690/%E3%80%90%E5%8D%B3%E6%99%82%E8%AB%96%E5%A3%87%E3%80%91%E7%94%A8%E9%87%8B%E6%86%B2%E9%87%90%E6%B8%85%E7%8E%8B%E9%87%91%E5%B9%B3%E9%99%A2%E9%95%B7%E8%B3%87%E6%A0%BC 節錄一小段: 依憲法第66條規定:「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之。」選舉與去職 為一體兩面。憲法第66條表彰者,為國會自治!不能由總統或政黨恣意將立法院長去職、 或形同使立法院長去職之。再者, 政黨代表之不分區立法委員,是否因其被推選為立法 院長時,為行使應法定職務,而不受政黨資格限制? 言下之意是說 基於國會自治 立法院長的去職只能由立法委員罷免 不能由其他方式讓立法院長去職 所以若按照我的第一個邏輯 這是不是違反該憲法中國會自治的精神 而不能採用此邏輯呢? ※ 編輯: paopaotw 來自: 114.32.10.102 (09/13 00:57)

09/13 01:00, , 5F
這誰都說不準的 期待大法官會議出來滅火比較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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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01:01, , 6F
但是說真的就文義的邏輯就像我上面說的那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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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01:02, , 7F
"基於國會自治"這種目的性解釋 要大咖們出來說明才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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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01:02, , 8F
不過這種解釋方法也是有可能啦 畢境立法院組織法沒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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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01:03, , 9F
院長的其他去職條件及程序 要說基於國會自治應該由立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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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01:03, , 10F
們自己拔掉王金平也是合理 不過不太可能推到王金平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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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立法委員資格和具國民黨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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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王雖然是院長 但不是立委 院長要拔不是由中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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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去函發生當然失去院長職位的效果 要由立法院自己動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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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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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立委身分但是是立院院長 科科.立院院長的基礎身分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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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06:26, , 16F
詭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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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06:27, , 17F
照你的邏輯 民意代表是人民所選出 憲法表彰的是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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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因為選舉與罷免是一體兩面 民意代表也只能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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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06:28, , 19F
這種邏輯推下去世界就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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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06:48, , 20F
沒有立委資格就沒有立院院長資格 這很清楚 要扯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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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保障有點難 倒是國會自治有自律自家人行政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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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權限(紀律委員會) 其他機構可否代為行使 很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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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這個論述在德國是可以的,他們的不分區立委,並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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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失去黨籍而喪失立委身分,他們認為在透過政黨比例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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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代表的同時,就取得了民意基礎,因此不可以讓黨紀凌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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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之上,所以同樣的情況若發生在德國,被開除後的立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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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不受影響,院長身分也不受影響。只是在我國受限於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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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三三一號,除本件提釋憲並經大法官為進一步解釋外,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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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07:58, , 29F
來就是這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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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09:00, , 30F
最近看到社論寫到德國大意也是同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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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09:00, , 31F
政黨票是民眾因為鍾情某些人去投票出來的行為,具有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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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09:01, , 32F
再因某黨某長個人之喜好恣意拔除,有黨意凌駕民意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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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09:01, , 33F
這個應該是很離譜的,可以撤銷黨籍但失去議員身分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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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將立法院改成行政院立法局那就另當別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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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是政黨票無法特定出對某不分區立委的好惡。例如我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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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厭王金平,但我支持國民黨,故雖然國民黨將王金平列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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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分區排名第一,我等與間接投票給他,仍不代表我喜歡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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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討論對不分區立委名單的人有所鐘情的話,也應該是針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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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緣名單裡的人選(當然這要參考政黨支持率及安全票數等不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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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因素),而王擺明就是在安全名單裡,要針對他來投不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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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只是很牽強。當然,不否定投他的人也是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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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覺得phantomli提供的意見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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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立委選舉要出來走跳又要花錢,受的保障和不分區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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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不分區會不會太爽了點?況且不分區是投黨不是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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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黨意與民意相悖時,是尊黨還是順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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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的制度有其理由 但也不代表我國採的一定是不對 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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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政黨政治的理論還說 換一個方向解釋或許可以認為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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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政黨票就是選擇黨 再由黨選擇黨員 最終應負政治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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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是黨而不是黨員 應要給國會正副議長身分保障除了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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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14:25, , 50F
造成不分區立委無法罷免撤換的情形 是不是也可能演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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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月前有小黨也開除黨籍拔掉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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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某選區的人民無法罷免(因為該委員是正副議長) 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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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14:27, , 53F
有人提議國會正副議長基於中立以及保障其身分 應該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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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14:28, , 54F
黨的色彩 這是最好、最理想的狀況 但我很難想像在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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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14:28, , 55F
最早2002就有個不依黨團決議亮票被開除的邱彰....沒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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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說他選上以後就要和黨劃清界限的人能順利當選 更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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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14:29, , 57F
說國會本來就是政黨政治的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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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15:10, , 58F
如果要避免政爭是不是改總統不得兼任黨主席比較簡單?
09/13 15:10, 58F

09/13 15:18, , 59F
若黨意與民意相悖時,下次就不要投那個黨就好啦
09/13 15:18, 59F

09/13 22:55, , 60F
目前政黨票和分區立委是綁在一起的...
09/13 22:55, 60F

09/17 21:16, , 61F
釋字331號解釋當時,立委選舉並無政黨票,選民是依據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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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7 05:41, , 62F
若要討論對不分區立委名 https://daxiv.com
11/07 05:41, 62F
文章代碼(AID): #1ICUkpDR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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