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只顧被告利益,不顧公平正義的最糟糕法院
※ 引述《treasurehill (treasurehill)》之銘言:
: ※ 引述《mf7841 (mountainfish)》之銘言:
: : 這,直接被引言了啊,
: : 那我來說說我的想法好了,回文果然有點亂。
: : 您都直接貼出來了,我就不客氣借用了。
: 就說您根本沒搞懂
: 拼命在扎個稻草人刺爽的
: 這是最高法院決議的重點
: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第二次刑事庭會議紀錄(節本)
:【決議全文】
:
: 討論事項:
: 壹、一○一年刑議字第一號提案
: 院長提議:
: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但書: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
: 對被告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其中「公平
: 正義之維護」所指為何,有甲、乙二說:
:
: 甲說:並非專指有利被告之事項
:
: 乙說:應指對被告利益而攸關公平正義之事項
人家最高法院 開宗明義的就把101年第2次刑庭決議提案討論內容
事項 講得很清楚了 到底是要採甲說還是乙說
你就偏偏繞阿繞的 繞回你的100年第4次決議
繞到大帽子 限縮檢察官上訴第三審事由
決議內容都講得很清楚了是作目的性限縮
你所標示的決議結論
至案內
存在形式上不利於被告之證據,檢察官未聲請調查,然如不調查顯有
影響判決結果之虞,且有調查之可能者,法院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
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曉諭檢察官為證據調查之聲請,並藉
由告訴人、被害人等之委任律師閱卷權、在場權、陳述意見權等各保
障規定,強化檢察官之控訴功能,法院並須確實依據卷內查得之各項
直接、間接證據資料,本於經驗法則、論理法則而為正確判斷。因此
,非但未減損被害人權益,亦顧及被告利益,於訴訟照料及澄清義務
有講等於跟沒講一樣
第一 決議認為那是法院得曉諭.....換言之 要不要曉諭看法官心情跟態度
未曉諭也無關痛癢
第二 告訴人、被害人等之委任律師閱卷權、在場權、陳述意見權等各保
障規定,強化檢察官之控訴功能 這段話更是可笑
刑事訴訟法上 什麼叫做"被害人的委任律師"??
如果是指告代 那就明說 告代就好了
偏偏 最高法院又認為 依法有閱卷權等等的只有有律師資格的告代
所以又說 要靠這些律師來「加強」控訴功能
簡單的說就是把律師也拖進來
這一點跟職不職權 根本無關
整個決議 其實 只有兩個重點
一就是現在已非糾問制度 所以法院不會職權調查對被告不利之事項
以免變成行為類似續行檢察官偵查作為
其二就是 法院基於訴訟照料義務 對被告有利事項會職權權調查
只是最高法院順勢從無罪推定的大帽子釦下來 把這些畫講得看起來很漂亮而已
對這兩個似是而飛得結論 陳瑞仁老師吳巡龍主任跟楊雲驊老師 許澤天老師
都已經為文說明過了 茲不贅述
不管在怎麼援引過去什麼第100年第4次決議 也看不出來跟這次決議內容的
直接相關性 反而是混淆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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