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共有分管契約終止與分管租賃效力

看板LAW作者 (ulycess)時間14年前 (2010/05/10 23:54), 編輯推噓0(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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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要睡覺時忽然想到我發生一個邏輯錯誤 我剛剛推導出如果有損益相抵,必然發生損失和受益有1對1關係 但是不能反推如果損失和受益有一對一關係,則會有發生損益相抵 這是若p則q,不代表若q則p(靠,我居然犯這麼基本的錯誤) 我用p大的68年台上42為例 a \ \c=d / / b a是傷人,b是簽訂保險契約 c是傷人者的損害賠償,d是保險公司賠償 就該例中雖然c和d有1對1關係 但是c和d的原因不同,因此沒有適用損益相抵的空間 如果要有適用損益相抵空間的話 必須a=b,就是被傷害的人必定會簽定保險契約 關係就轉化成 a=b---->c=d 但是因為不是所有被傷害的人都會簽訂保險契約,因此沒有必然性 這個問題可以轉化成 a打了b,讓b支出醫藥費共3萬,全民健保補助2萬的醫藥費用 故b實際支出1萬的醫療費用 請問a應賠償1萬的醫療費用還是3萬的醫療費用 就我剛剛所講,光從68年台上42號字面上來看,a應該要賠償3萬的醫療費用 但是所有被傷害的人必定有全民健保,有必然性 因此成為適用損益相抵原則的例外 所以a只須賠償1萬的醫療費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4.25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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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下好了,p大引那篇王老師的文章的那幾頁只是前面的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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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後面在pp.209,才是明白的講到:"肇致賠償責任的事由,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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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為賠償請求權人帶來利益,諸如第三人的贈與,節省費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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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給付等.依差額說,此等因同一侵害事實所增加的財產或節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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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均應納入計算,予以相抵.今日通說則認為損害與利益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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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相抵,乃評價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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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因此68台上42開頭就明白地表示,"旨在保護被保險人,非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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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輕損害事故加害人之責任。"後面接續的論理基本都可以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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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因為它開頭就告訴你:"恁爸就是不讓你抵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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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雖然事實上的原因是前面這句話,但記得考試要寫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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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記切記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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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它後面那句話根本刻意遺漏"保險事故發生"這個要件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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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因此可以發現如此論理等若未論,因為法院如果昭示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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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在此利益可以找到另一重大原因力造成此利益,便稱非出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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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原因,結果就是所有本來在法感情上認為應該要相抵的,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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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藉以躲過相抵的命運.也因此可知,這只是一個虛假的說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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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以包裝法院實際上係出於評價的理由決定相抵與否,俾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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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受恣意之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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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細的說理應該要從"旨在保護被保險人,非為減輕損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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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責任"去衍生,蓋斷無讓被保險人為自己之保險利益繳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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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以免除加害人責任之理,故寧肯受害人雙重補償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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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 P (成立損益相抵原則) 和Q (損益的一對一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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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PQ兩個命題並非充要條件,你是要這樣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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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1 04:12, , 24F
那假設有個邏輯式P<->Q 請問u大認為要如何改寫Q才好?
05/11 04:12, 2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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