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共有分管契約終止與分管租賃效力

看板LAW作者 (我想要隻瑪爾濟斯)時間14年前 (2010/05/10 23:38), 編輯推噓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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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ulycess (ulycess)》之銘言: : 回答這麼多,我大概確定是p大的邏輯概念有問題了,而非學說爭議 科科 我邏輯有問題 哪邊阿? : 並且為了彌補自己邏輯上的矛盾,創造出限制性條件 : 例如受到債務不履行的受損人只能去尋找價值一樣的標地物 你不是也是這樣認為嗎 還是我誤會了 不然你怎麼會主張要損益相抵? 損益相抵就是損害賠償法 禁止不當得利原則的實現呀 ulycess:而且我想聽你說為什麼乙不可以租比較好的房子,我跪求你回 05/10 21:31

05/10,
答好嗎
05/10
為什麼只能找尋價值相同之物? 很簡單阿 履行利益就是賠償到如同契約有圓滿履行的狀態呀 房子,車子當然不會是單純只是住和代步工具 你一開始在挑在訂契約的時候,住天母國和住南部 住50坪和住10坪小套房 所得到的滿足一定是不一樣的 ---選什麼 這當然就一定會反映在價錢上 因此,可以請求的賠償如何計算 ,原則上就是要找差不多的標的物阿 到跟如同原先的可得到的給付一樣 或者說債務人就只有賠到原契約債權人可享受到的標的物這程度的義務 如果債權人可以任意找超過那就違反了損害賠償法的大原則--禁止不當得利原則 或者這樣說 你原本住10坪小雅房 ,現在去找小套房 你要租比較好的房子 ok阿 可呀 但債務人對多的那部分就不負責 那不是履行利益要賠的範圍 但如果今天是你盡力了找不到,那主觀上你並沒有想要享受比原契約還好的給付 多享受的部分是不得已的那就進入 "強迫得利"的想法去處理~~ 結論上 "禁止不當得利"的想法 你我我想應當是相同的 只是你說那是損益相抵 我說並不是 通說實務不這麼解釋損益相抵 : 損益相抵原則指的損失和受益必須基於同一原因 : 但是同一原因不可能造成兩個不同的結果 : 我舉搭飛機來講 : 因為我搭飛機------>所以我飛到台北 : 我把他簡化成 : 因為搭飛機------>所以我到a地 : 如果兩個結果均是相同原因造成 : 我另外設定另外一個我到b地的結果 以下恕我對這數學看不是很懂 我想你跟法官講他大概也不想懂XD 我只簡單舉個例子 我放火一個原因,一個行為 就直接可以造成燒掉房子和殺人兩個不同結果 同一原因為何不可能造成兩個不同結果? 損益相抵通說實務見解的認知大致上就是像那樣 一放火行為 "直接"燒掉了房子 也"直接"殺了人 這我想我講過很多次了~~ : 會變成 : 我同時到a地,又同時到b地 : 我同時到台北,又同時在紐約 : 我同時在巴黎,又同時在倫敦 : 莫非其實我是火影忍者,會影分身術(爆 : 這樣可以接受同一原因是不可能造成兩個不同結果吧 : 既然不可能造成不同結果,唯一的可能性就是造成同一結果 : 換句話說a地=b地 : a地是台北,b地也一定是台北 : a地是香港,b地也一定是香港 : a地是紐約,b地也一定是紐約 : 那麼損害和受益兩個必須相同 : 也就是損害=受益,如何把這抽象東西變成描述 : 我用上面的例子繼續說明 : 數學群論來講會用群的概念表示 : a是一個很多元素集合的群,b是一個很多元素集合的群 : a這個群我先設定有(台北,香港,北京,紐約,倫敦)這些元素 : b群我一樣設定為(台北,香港,北京,紐約,倫敦)這些元素 : a群 台北 香港 北京 紐約 倫敦 : | | | | | : b群 台北 香港 北京 紐約 倫敦 : 會有這現象 : 那有沒有可能a群的一個元素可以對到b群的兩個元素 : 或者b群一個元素對到a群兩個元素 : 我想用看的就知道不可能 : 那麼把符合損害結果的元素歸在一群,稱為a群,符合損害結果的元素有(a1,a2,a3...) : 符合受益結果的元素歸在一群,稱為b群,符合損害結果的元素有(b1,b2,b3...) : 則應符合 : 損害 a1 a2 a3 a4 ...... : | | | | : 受益 b1 b2 b3 b4 ...... : 差播個題外話 : 從這表就知道a群個數和b群個數一樣多 : 因為兩個有理數之間最少會存在一個無理數 : 所以有理數和無理數是一對一,因此有理數的個數和無理數的個數會一樣多 : 兩個個數都是無限大的東西居然有辦法放在一起比較哪個個數比較多,還真迷人...... : 這有點抽象 : 如果用普通話來講的話,受到損害必同時得到利益 : 這樣才能成立損害和利益是基於同一原因 : 例如p大92台上803,就是法官認定受到債務不履行損害和受到不繳利息沒有必然關係 : p大用這個案例反駁我是有問題的 : 因為我認為 有租屋必然享受租屋利益,租屋和享受租屋利益有必然性 : 因此兩個是基於同一原因 : p大要反駁我的話,就從有租屋不一定享受到租屋利益著手吧 : 你有辦法反駁群論的話,數學史將為你從寫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2.98.34

05/10 23:49, , 1F
其實我覺得u大混淆了兩個東西,u大舉的例子並非因果性
05/10 23:49, 1F

05/10 23:50, , 2F
而是概念上的原因和結果。但p大這邊指的是實質上的
05/10 23:50, 2F
※ 編輯: panda101 來自: 114.42.98.34 (05/10 23:50)

05/10 23:51, , 3F
哈哈 那些其實我看不懂,數學沒很好XD
05/10 23:51,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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