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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W ]
討論串[討論] 共有分管契約終止與分管租賃效力
共 24 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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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69篇我早就說過了. 從債務人的義務面來說 債務人就只有賠到原契約債權人可享受到的標的物這程度的義務在那篇中我就說過 :你高興想住比較棒的房子ok阿 自己補錢 這就不在履行利益範圍. 在此援引h版友15297篇的推文. 我可沒說一定 我說"應該". 只能找尋價值相同之物之意的真意是 超出部分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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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我跟p大又是在雞同鴨講....... 我不是反對說請求履行利益. 說實話,我舉雙手贊成的. 只是我忽然發現p大好像不知道我在講什麼. 所以首先請p大先了解我問題內容的邏輯涵義,感謝. 首先我的問題是. 為什麼請求履行利益"一定"要尋找價值相同的東西. 為什麼不可以賠償違約金. 為什麼不可以乙去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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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被人家說邏輯錯誤感覺到相當的不爽 所以得再跳出來回一篇XD. 我猜想 你說我邏輯錯誤 我大概知道問題出在哪裡了. 舉個簡單的例子. 因為剛剛下雨 所以地上是濕的 ,和 因為剛剛有人潑水 所以地上是濕的. 這兩句話沒問題 地上是濕的這"結果" 本來就可能是有"許多可能的原因" 造成的. 因此 並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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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你也覺得在侵權賠償裡面. 用條件說去解釋因果關係不妥了啊?. 剛剛我又重看了你的本文一次. 我應該確定你本文沒有提到. 媽媽生下陳進興=/=陳進興會殺人喔. 另外我創造這個例子不是為了反駁頭斷掉=人死掉. 一般頭斷掉的人都會死掉 所以應該沒有學說爭議. 而是我恣意的創造學說來解釋因果 或是名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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