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共有分管契約終止與分管租賃效力

看板LAW作者 (ulycess)時間15年前 (2010/05/11 08:14), 編輯推噓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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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oboks (stop號:)》之銘言: 首先我先回答E大 68年台上42號中一般保險不讓扣除 但全民健康保險卻會讓我扣 我找到http://0rz.tw/s6tv2 這案例法官認為全民健康保險部分應從損害賠償中扣除 用的理由是 全民健康保險係由支付保險費之全部民眾共同支付 保險費分擔危險以保障弱勢族群,基於全民健康保險之目的及為 強制保險之性質,應認凡是由全民健康保險支付之醫療費用當然 移轉予中央健康保險局,因此該部分之醫藥費請求權即行移轉予 中央健康保險局,不得再請求支付 套句E大的話 林盃就是要給他扣(核爆 淦,真的是法官說了算...... : 簡單來說 : u大的邏輯雖然可能沒錯 : 但是就個別的具體事實的評價上 法律條文的解釋上 : 皆與實務通說不同 : 其實要製造出邏輯上沒問題的敘述不難 : 例如我也可以下一個命題 : 陳進興的媽媽需要賠償我 我把1對1改成等價的話你會比較了解吧 我們討論的是價值相等,不是其中的一個例子 你舉的例子本身價值不相等 你要用來反駁價值相等...... H大的邏輯變成 因為1+1=/=3 因為A=/=B 所以1+2=/=3 所以C=/=D 因為陳進興媽媽不用賠償我(不等價) 所以人的頭斷掉不會死(等價) 這啥鬼......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22.133.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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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h大用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核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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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1 09:43, , 2F
簡單說,這是保險代位,且法官對保險代位採法定債權移轉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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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本篇第一段的高見,我會推薦江朝國老師"論保險人代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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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本質",月旦法學雜誌,2008/08,no.159,pp.13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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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健保代位是個更詭異的東西,不過這些基礎如果就已經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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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溝通的話,個人覺得是該好好參詳一下"法官不語"的時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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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你覺得陳進興的媽媽哪裡不用賠償我? 可以請你具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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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出他不用賠償我的原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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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這題只限u大回答喔 別人回答的邏輯會與u大有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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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大阿,我上面不是寫的很清楚了嗎,媽媽生下陳進興=/=陳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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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會殺人,你不可以用這點來反駁頭斷掉=人死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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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把該給的資料給完好了,健保代位的話,江朝國老師與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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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老師都有專文,不過我已經忘記汪老師課堂補充過哪些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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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遮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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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e大,我回去會好好讀保險法的<---還沒讀到保險法Orz
05/11 10:15, 1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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