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有關郭冠英事件的法律人碎碎念
我不是學法律的,不過看了這篇文章憑借我的知識就知道是比較常見歪曲和造謠
我搜了一下,發現
這篇美國憲法里不允許的言論自由其實在大陸的論壇上早已經被批駁的體無完膚了
當然大陸的愛國者和臺灣的愛臺灣者都是很信服這個流傳已久的謠言的。
需要指出的是,原文中絕大部分所謂的禁止的言論自由并非是禁止言論自由而是
禁止以言論自由為借口侵犯他人的權利,比如辱罵他人,在學校里大聲喧嘩等。
原文的第三條我還沒找到批駁的證據,剩下的或者是歪曲或者是無中生有或者是
偷換概念等等
1、沒有褻瀆國旗或焚毀征兵卡的象征性言論自由。越戰期間,美國各地反戰分子紛紛以焚毀美國國旗或征 兵卡作為抗議,他們在審判中每以焚毀征兵卡是象征性言論,而力辯其應受憲法第一條修正案言論自由權的保障,但被最高法院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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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美國憲法中沒有這樣的規定,不過聯邦法律和少數一些州的法律確實可以找到一些類似的條文處罰“燒國旗”之類的舉動,于是也引發了一些官司。這些法律本來在美國一直存在爭議,即使曾經有過這樣的法律(包括憲法),人們也可以隨時評論和反對他,以“燒國旗”法律為例,直到1989年和1990年美國最高法院分別作過裁決,推翻了禁止褻瀆國旗的州法律和聯邦法律,理由是這些法律違憲,侵犯了人民的言論自由和表達自由。美國的各級議會在制定各種法律條文的時候,尤其是地方法律,確實會犯一些違憲的錯誤,但是這在美國的民主制度下這是可以糾正的錯誤,
一條法律會不斷受到各種民間的討論和挑戰,絕對沒有什么憲法是不能討論的說法,除了平時的討論和通過立法程序修改以外,其中一種常見的方法就是通過個案的上訴,直到最高法院作出違憲裁定,廢除該法律。
2、危及公共安全的玩笑不能開。最高法院說:“最大的言論自由也不保障任何人在戲院中有誑呼失火造成驚慌奔逃的自由。”以劫機作為取笑的言論也不受保 障,在洛杉磯國際機場電檢入口處掛有“請勿開玩笑”的牌示,如果有人在此說“Hi Jack!”(杰克你好嗎?)航警一旦聽見,必將其逮捕法辦,因為這句話正是英文劫機(Hijack)一詞的諧音。這說明公共安全重于個人的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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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文的作者又在和我們玩一個文字游戲,這個游戲就是有意不說明什么樣的“公共安全”。戲院和機場是單純的公共場所嗎?戲院和機場一般都是公司所有,是屬于某公司所有或者租用的財產,是該公司進行營業的場所,即使某些機場的股份可能屬于政府,那也頂多算是政府辦公的地點,我想該文作者家里面或者作者開的商店里面是不會允許我隨時去發表演講的吧。這道理再簡單不過了,言論自由是你有說話的自由,但是并不是你有到別人家里或者公司里去說話的自由,要到那個地方去說話,你就的經過別人同意。該文有意把公司用來維護正常營業場所次序的法律或公司規
定,擴大概念,說成是公共安全,其目的就是擴大概念的范圍,我看該文作者干脆把“危及公共安全的玩笑不能開”這句話改成“美國法律認為危及社會穩定的話不能說”我看更適合該文作者擴大說明美國言論的限制范圍。
5、沒有造謠生非的言論自由。最高法院認為,一個記者無權以主張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權為理由,對他人名譽作傷害性攻擊;法院對被控誹謗的新聞業被告,從來沒有授予他以新聞編輯的絕對特權的先例;散布虛偽不實的資料本身無資格享受憲法第一條修正案(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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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就是純粹造謠了。
美國媒體自1791年12月15日起,就擁有了任意造謠的權利。政府能表達自己的態度,但是不能限制媒體言行,更無權懲罰媒體造謠行為。
隨手能舉的例子,就是911時,美國報紙各種危言聳聽的謠言滿天飛。但是沒有任何一家媒體被處罰。
15、所謂的保密原則是因為泄密違反了契約而不是違反了言論自由。
現代自由民主社會對保密的原則是:政府在某些領域范圍內,可以保住政府自己的秘密,但是作為監督政府的老百姓和媒體沒有替政府保密的責任和義務,說的通俗點,就是誰的秘密誰保管,當然這里還有個前提,就是這些人、組織或公司沒有和政府簽署幫政府保密的協議。只有那些與政府簽署了替政府保密的協議的政府雇員(軍人也屬于政府雇員),并且政府為此支付相關的保密費,這樣的人或者組織才有責任在合同規定的范圍內為政府保密。
軍人簽署了保密協議,領取了保密費,因此有義務保密。但是某記者或某民間人士公開了這些秘密,政府沒有權利追究
※ 引述《larusa (最愛小熊寶貝)》之銘言:
: 針對言論自由的部分
: 建議參考一下台大法律系林子儀教授的著作 (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
: 裡頭提到了以言論自由的價值作為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的範圍標準
: 以美國為例 有十八種言論自由不受憲法保障
: 至於台灣大多抄美國的 所以囉 應該有很多在台灣是適用的
: http://www.tecn.cn/data/3869.html
: 美國對憲法上言論自由的限制
: 1、沒有褻瀆國旗或焚燬徵兵卡的象徵性言論自由。越戰期間,美國各地反戰分子
: 紛紛以焚燬美國國旗或徵兵卡作為抗議,他們在審判中每以焚燬徵兵卡是象徵
: 性言論,而力辯其應受憲法第一條修正案言論自由權的保障,但被最高法院拒絕。
: 2、危及公共安全的玩笑不能開。最高法院說:「最大的言論自由也不保障任何人
: 在戲院中有誑呼失火造成驚慌奔逃的自由。」以劫機作為取笑的言論也不受保
: 障,在洛杉磯國際機場電檢入口處掛有「請勿開玩笑」的牌示,如果有人在此
: 說「Hi Jack!」(傑克你好嗎?)航警一旦聽見,必將其逮捕法辦,因為這句
: 話正是英文劫機(Hijack)一詞的諧音。這說明公共安全重於個人的言論自由。
: 3、沒有引發危害公眾秩序導致暴亂的言論自由。1951年美國一大學生有一天站在
: 街頭發表演說,辱罵杜魯門總統和一些官員,引起聽眾公憤,咆哮喊打,騷動
: 暴亂一觸即發,該大學生被逮捕,以破壞公共安寧秩序罪判刑。
: 4、沒有擾亂學校安靜上課的言論自由。羅克福德市規定,任何人不得在毗鄰學校
: 上課的公共場所蓄意喧鬧,擾亂學校上課時的安靜與秩序。
: 5、沒有造謠生非的言論自由。最高法院認為,一個記者無權以主張言論自由及新
: 聞自由權為理由,對他人名譽作傷害性攻擊;法院對被控誹謗的新聞業被告,
: 從來沒有授予他以新聞編輯的絕對特權的先例;散佈虛偽不實的資料本身無資
: 格享受憲法第一條修正案(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之保障。
: 6、沒有妨害他人權利的言論自由。新澤西州一城市命令禁止任何人使用擴音器或
: 其他喧鬧樂器在大街小巷作擾亂公共安寧秩序之商業宣傳,某案被告因此遭取
: 締並送審,幾經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認為,該市命令並未違反憲法
: 上所保障的言論及集會自由。
: 7、不能以言論自由或集會自由妨害城市交通或違犯交通規則
: 8、監犯的言論及集會自由權因獄政安全而受限制。關於監犯應否享有組織監犯工
: 會權及言論自由權,聯邦法院認為監犯個人的言論自由權利同獄政管理及公共
: 安全的公權力兩相比較,公權力大於私權利,對監犯的言論自由的限制顯然是
: 基於維護獄政安全的公權力的必要性及優先性,否則,監犯工會與典獄官對立
: 必定要出事。
: 9、軍人言論自由的限制。1974年李維上尉公開反對越戰,並鼓動黑人拒服兵役參
: 戰,被軍事法庭依據統一軍法法典判刑,被告不服上訴。聯邦最高法院認為軍
: 人與平民不同,軍人雖亦有言論自由權,但與平民言論自由不同,故在行使時
: 所受到之限制及約束程度自亦不同。
: 10、軍事基地不是候選人行使言論自由行的場所。1976年美國總統大選時,著名小
: 兒科醫生施帕克在競選時,偕員曾在某軍事基地進行競選活動,散發競選傳單
: ,發表政治演說,遭到當局取締。被告上訴至聯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裁決:
: 「軍事基地旨在訓練士兵,而非提供政治輿論場所,官方軍事活動不應涉及任
: 何政黨政治競選活動」。言論自由及競選活動不得在軍事基地行使,已成美國
: 定例。
: 11、沒有辱罵他人因而招惹衝突的言論自由。所謂招致衝突的言論是指對任何個人
: 具有強烈侮辱性及挑釁罵人,而有造成對他人傷害,或立即招致反擊鬥毆的惡
: 言惡語包括下流、誨淫、猥褻、誹謗等言論。這種言論既不具任何「適當溝通
: 的意義」,也缺乏「表示任何社會價值及意見真理」,所以不在憲法言論自由
: 權保障之內。
: 12、沒有說下流髒話的自由。例如,廣播電台或播音員都不得用下流骯髒的話語來
: 廣播。凡用此類穢語的電台,如經聽眾舉證告發,聯邦政府即在該電台申請延
: 長營業執照時予警告或停發的懲戒。1973年10月某日紐約市一家電台播出長達
: 十二分鐘的「連篇髒話」,事後其播音員即遭聽眾控告。
: 13、咆哮公堂的言論不受保障。1970年「艾倫案」被告受審時咆哮公堂,擾亂審判
: ,被判罪不服,經最高法院裁決,「涉訟當事」人如不服法官勸告即可採取三
: 項措施:(1)可將其嘴用布封閉並綁在椅子上仍留庭受審;(2)將其帶出
: 庭外,等其恢復平靜並承諾遵守法庭秩序再回庭上。(3)裁其侮辱法庭。
: 14、議員言論免責權所不保障的言論。議員言論及行為分為「立法言論行為」和「
: 非立法言論及活動」。前者受言論免責權保障,後者則不受保障。例如致函三
: 軍首長為立法目的索取有關資料為立法行為,但將該項所得資料作為競選活動
: 之用則為政治行為,不受保障。還有一些言論和行為不受保障,如記者招待會
: 或接受記者訪問時所發表的談話,在非議會場所發表演說,將國會記錄複印向
: 選民或外界散發,打電話給政府官員干涉施政的等等。
: 15、沒有違背契約而洩露國家機密的言論自由。如1968年中央情報局退職人員施奈
: 卜違背任職誓約而撰書洩密,受控告。
: 16、黃色書刊不在言論自由權保障之列。
: 17、詐欺不實的商業廣告不受言論自由的保障。
: 18、譭謗性言論不受保障。凡情況所說不實,或完全不顧所說是否真實的惡意攻擊
: 的言論,應負擔民刑責任。
: 本來小弟還不太確定是不是美國真有這些言論自由不受保障的情形
: 不過找了一下 發現連國民黨智庫文章都有提 所以才放心的PO出來
: http://old.npf.org.tw/PUBLICATION/EC/091/EC-B-091-032.htm
: 另外憲法在保障言論自由方面有些採取雙階理論 (ex.大法官解釋414號)
: 高價值言論受憲法完全之保障
: 低價值言論的保障相對的低或者不受保障
: 然而在中華民國尚未退出聯合國前亦簽署了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
: 並且於民國四十二年制訂了殘害人群治罪條例
: 第 2 條 (性質與範圍)
: 意圖全部或一部消滅某一民族、種族或宗教之團體,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
: ,為殘害人群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一、殺害團體之分子者。
: 二、使該團體之分子遭受身體上或精神上之嚴重傷害者。
: 三、以某種生活狀況加於該團體,足以使其全部或一部在形體上歸於消滅
: 者。
: 四、以強制方法妨害團體分子之生育者。
: 五、誘掠兒童脫離其所屬之團體者。
: 六、用其他陰謀方法破壞其團體,足以使其消滅者。
: 前項之未遂犯罪之。
: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三條 公然煽動他人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當網路上有人發表類似言論 可以仔細看看是否觸犯了上面這兩條法律
: 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第三條
: 下列行為應予懲治:
: (a)滅絕種族;
: (b)預謀滅絕種族;
: (c)直接公然煽動滅絕種族;
: (d)意圖滅絕種族;
: (e)共謀滅絕種族。
: ===============================================================
: 其實說了那麼多 無非是要表達言論自由雖受憲法保障
: 但並非所有的言論都是不受限制的
: 關於郭冠英或者說范藍欽
: 小弟是沒有興趣一篇一篇去看其著作有沒有違反法律啦
: 不過提出來 或許有人義憤填膺 很仔細的看完他的文章
: 有沒有違反法律應該就可以見真章
: 至於新聞局處理郭冠英的程序及族群議題炒作的問題 有機會再談了
: 如果還是自由身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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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園春 years
歲月如眸﹐空悲華發﹐望斷征鴻。漫萋萋碧草﹐斜陽古道﹐英雄豎子﹐國老侯生。
大漠青牛﹐新亭珠淚﹐尤有千年道不窮。尋洛水﹐念沈園翁老﹐雲夢無蹤。
舉杯獨對蒼穹﹐負寒劍匣中尚自鳴。竟中流擊水﹐棋局散盡﹐江湖萬裡﹐閒與爭鋒?
梅雪香潔﹐鬆竹俊雅﹐濟世方顯傲鯤鵬。唯寞默﹐看扁舟遊子﹐羽翼飄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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