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有關郭冠英事件的法律人碎碎念
※ 引述《roxinnccu (觸身球專家)》之銘言:
: 你去查一下何謂『高價值言論』,這個在討論言論自由基本權的議題中一定會被提到
: 然後看看歷年來大法官會議對這種言論採什麼審查基準,這套抄美國的
: 然後你就知道,我為什麼說你率爾搞個郭冠英條例有可能被宣告違憲的原因
: 以上的觀念你沒有搞清楚的話,很難解釋的通
: 提示一下,所謂低價值言論就是類似商業廣告ex藥物廣告那種的,
: 儘管一般人直覺不會這麼以為,不過廣告的確是被當作『言論自由』一環在討論的
不是很能贊同郭之言論為"高價值言論"
畢竟我記得雙階理論中的"低價值言論"下有個"仇恨性言論"的分類
即所謂對於特定人或群體的侮辱詆毀
而我認為郭的文章顯然屬於仇恨性言論
誠然仇恨性言論在不同國家會有不同管制手段
然而在我國-至少在ROC TAIWAN
不久以前曾經有過血腥的族群衝突
且此種族群問題至今仍能引起社會動盪
因此在我國該種言論似亦應為低價值言論
當然 低價值的種族仇恨言論即使在美國法上也不是直接被列為不受保護類型
而須加上其他要件始能為管制
惟此時郭先生非但為公務員 更為我國駐外人員
則基此而認范蘭欽之文章不受憲法保障
我想是可以理解的
PS:
我憲法課都在睡覺
只有上美國憲法時比較認真一點點
其餘一切知識來自補習班
如果有謬誤還請指正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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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d koukai2
C:\KOUKAI2>koukai2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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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oukai2:轉錄至看板 HatePolitics 03/24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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