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段正淳的分身適法性如何

看板JinYong作者 (ken)時間11年前 (2013/04/03 11:37), 編輯推噓-38(24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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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不知道此板為何要訂出較它板嚴格的分身條款於板規中, 是怕分 身亂板? 某版主還自認為並未比它板多出條款? 真是睜眼說瞎話, 請參閱本站 國家研究院法律財經研究院中法律板的板規: 其中可曾有任何提及分身相關的條 文? 為什麼該板不需規範分身? 難道他們不怕分身亂板? 該版版主及板友 很多都是貨真價實的法律專業或法律工作者, 他們會思慮不及此? 當然不是啦, 中華民國法律對身分的規範就已經足夠, 何需再另行特別規範! 以段正淳為例: 他在小鏡湖畔"享用"完阮星竹後提詞一首落款為"大理 段二醉後狂塗" 如果阮星竹不甘被始亂終棄, 向大宋官府提告, 段正淳難道可 以主張段二與他段正淳無關要罰請去抓段二來罰就好? 當然不行嘛! 因為事實證明書付竹妹補壁的段二真的就是段正淳, 如 果他否認那麼所為即是虛偽表示, 光這一點他就已經"違反中華民國法 律" (至於他不是中華民國人民那另當別論) 但是呢: 他卻有權不主動提供"段二"就是段正淳"這樣的資訊給予官府, 如果官府差勁到連這一點都調查不出, 結果只知追究段二而破不了案, 那段正淳就沒有法律責任了 這就是我所說的"技術性隱藏":在PTT網路上沒甚麼人知道各ID姓什名什, ID所屬真實的人卻不能以此網路分身要求責任分離: 犯了法照樣得接 受調查審判, ID所能提供的合法技術性隱藏並不賦予當事人有作偽之 權力, 也不能據此主張各個ID之間可以責任分離 F板所提的甚麼禁止分身單日連PO交易文之類的看法, 也只是技術層面的 問題: 交易網站會如此規範必有其原因(原因若消失也可能取消此規定, 何況交易 網也不會管制單日內連PO一般的相關文章, 不管是同ID或分身ID)), 就像 本版若舉行各種投票也須盡力防止有心人以多分身ID投票, 此時版主及關心之板 友必然承受額外之查證負擔無疑! 而本版更加嚴格禁止分身從事一般活動, 那 不就變成時時都得認證活動者始終僅使用同一ID? 本版有誰有此查證能力? 一條成文板規卻無法時時執行, 只會讓人嗤之以鼻笑你龜毛而已 建議取消此條分身條款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49.159.146.147

04/03 12:20, , 1F
我認為禁止分身比較好,至少可以斷絕一堆存心找碴的帳號
04/03 12:20, 1F
帳號是帳號 ID 是 ID 兩者未必完全相同: 板規若真要千方百計禁止分身, 也得清楚定義這些名稱與差別 還是老話: 法律板都沒有明訂金庸板卻要多訂, 只是在累死自己而已 ※ 編輯: kennings 來自: 49.159.146.147 (04/03 12:40)

04/03 13:00, , 2F
你從2011年中就陸續有在板上po文, 不知道鐵手套亂板事件?
04/03 13:00, 2F

04/03 15:31, , 3F
不爽不要來 哪那麼多有的沒的理由
04/03 15:31, 3F

04/03 15:31, , 4F
這裡不是公家機關 板主沒必要迎合任何人的道德期待
04/03 15:31, 4F

04/03 15:40, , 5F
也不用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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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3 17:17, , 6F
要 分 身 衝 三 小
04/03 17:17, 6F

04/03 17:39, , 7F
我也不懂禁分身有啥不好?
04/03 17:39, 7F

04/03 17:42, , 8F
這裡是金庸板又不是法律板,幹嘛去理法律板規範三小?
04/03 17:42, 8F

04/03 18:44, , 9F
不要以為全天下只有你最聰明然後別人都是笨蛋
04/03 18:44, 9F

04/03 18:45, , 10F
要是看板自動過濾機制能生效, 組務能幫忙, 何必設分身條例?
04/03 18:45, 10F

04/03 21:39, , 11F
我也很好奇這跟法律版有啥關係,只要法律版沒有就不能定?
04/03 21:39, 11F

04/04 00:51, , 12F
五樓a大, 在板上按小寫a查一下這個ID, 據說可以得到一些史料
04/04 00:51, 12F

04/04 09:39, , 13F
不爽不要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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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4 09:41, , 14F
我知道他為什麼被噓了XD
04/04 09:41, 14F

04/04 10:42, , 15F
路過補刀
04/04 10:42, 15F

04/04 13:56, , 16F
大刀一揮
04/04 13:56, 16F

04/04 15:02, , 17F
梁發: 說得好!我法律板......
04/04 15:02, 17F
我看鐵手套其人也該永遠樂開懷了, 一群被他鬧到內傷的可憐人啊....... J先生您要不要乾脆建議新板規: 來金庸板而不知鐵手套事件者, 永久水桶加劣文.....? 我說 Jabez 啊, 做人有必要這樣嗎? 永遠記得從前怎樣怎樣......記性這麼好...... 想必閣下會因為記仇能力這麼好.......將來白手起家飛黃騰達吧XD 至於其他大大......連別人在分析什麼都不看: 一樣也是無可奉談........ ※ 編輯: kennings 來自: 60.245.65.153 (04/04 23:53)

04/04 23:46, , 18F
看到上面某篇推文,特地來朝聖
04/04 23:46, 18F
你是該朝聖沒錯呀.......XD ※ 編輯: kennings 來自: 60.245.65.153 (04/04 23:59)

04/05 00:06, , 19F
我有看你的分析喔,看了覺得選擇不看的人比較聰明
04/05 00:06, 19F

04/05 00:08, , 20F
你自己做的事就希望別人忘掉不要追究,真是方便的腦袋啊
04/05 00:08, 20F

04/05 00:09, , 21F
希望你也能靠著那麼方便的腦袋白手起家飛黃騰達
04/05 00:09, 21F
那請教 N大: 我是在追究誰呢? 還是說建議修板規算是在為難 F板主? 講句難聽話, 您不妨去翻我以前發言: 除了少少幾位如Jabez大之流者非常有榮幸被 我噓過以外, 我什麼時候用過難聽話噓過別人?( 除非是在其他醫療相關的板面那另 當別論) ※ 編輯: kennings 來自: 60.245.65.153 (04/05 00:19) 甚至於乾脆順F板的意好了: 他那麼念念不忘道歉文事件, 那麼明顯以人廢言.... 那麼請問該事件的起因是因為我個人利益而起的嗎? 是因為我看不下去本板動不動 就說板友"腦補""惡搞" 而我認為這種用詞與風氣不好而起的吧? 講更白一點 敝人還相當自豪的是: 除非是重大問題(例如影響生命健康等等) 要不然我說話 總是很節制的 ※ 編輯: kennings 來自: 60.245.65.153 (04/05 00:28)

04/05 00:24, , 22F
既然發表了,真的就不要怕別人提起
04/05 00:24, 22F
誰怕誰啊? po文在這您要噓就請便, 了不起就像以前噓爆又如何? 我又沒做錯事, 有人要討厭我到以人廢言那也是別人的問題 ※ 編輯: kennings 來自: 60.245.65.153 (04/05 00:34)

04/05 00:31, , 23F
講句難聽話,我不想浪費時間去翻你以前發言,我對你的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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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5 00:31, , 24F
有印象,認為你被噓正常,但我不會去記你發言的一字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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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5 00:31, , 25F
你要說我印象派也隨你,總之我不想再浪費時間,花五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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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5 00:32, , 26F
看完這篇文我已經有點後悔
04/05 00:32, 26F

04/05 00:33, , 27F
也不要叫我說明為何覺得你被噓正常,那也是浪費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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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5 00:33, , 28F
這點看你的回文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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閣下自己都知自己為印象派而非理性分析派: 給您按讚! 就請大大不要再浪費時間多說無用之言了 ※ 編輯: kennings 來自: 60.245.65.153 (04/05 00:45)

04/05 00:51, , 29F
我覺得這種時候印象派很有理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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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5 00:52, , 30F
還是這句 金庸版的版規關法律版屁事?就算分類也分不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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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5 00:53, , 31F
起,憑什麼要將法律版的板規套用在金庸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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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就去很有理性好了, 恕在下沒時間管你閣下有多理性 我有說一定要套用法律板板規嗎? 當然各板可以有各自板規, 舉法律板只是說明:沒有 分身條款照樣可以處理分身問題! 我再舉另一板: K group: academy: biomed: 中醫板 板規第三條: 僅僅提到證實為分身者可累計罰至永久水桶, 分身條款可以就這麼簡單一條! 人家不也就是在執行板規? 再說: 一切都只是建議而已! 修不修刪不刪完全不關我的事 ※ 編輯: kennings 來自: 60.245.65.153 (04/05 01:03)

04/05 00:54, , 32F
要這樣搞的話,PTT最大板八卦板嚴禁分身亂板,要不要參照
04/05 00:54, 32F
還有 41 則推文
還有 7 段內文
04/06 20:45, , 74F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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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因為之前的方式都沒有什麼效果,且防不慎防,版主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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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 20:47, , 76F
徹底斷絕有分身的人來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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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 20:48, , 77F
而且此版幾乎都是靠F大在管,你是要他累死是嗎?
04/06 20:48, 77F
我認為有這條板規他才會累死: 理由我講得很清楚了! 希望 a大您仔細理性想想 ※ 編輯: kennings 來自: 49.159.146.147 (04/06 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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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你好像講到很重要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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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 21:01, , 79F
a君講得有理。對不起剛剛按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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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 21:10, , 80F
這樣可以稍微彌補剛剛手滑的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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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 21:31, , 81F
我只是提醒你「比喻錯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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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 21:32, , 82F
段正淳從沒隱瞞過他的身份,而自稱段二,落款簽段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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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 21:32, , 83F
那只是外號、暱稱、簽名檔這類作法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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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上不比現實上實際面對面交流,你的ID帳號等可不是自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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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誰誰那樣單純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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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 21:35, , 86F
段二本來就是簽名檔的一部份,簽名檔不能當暱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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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 21:36, , 87F
但把段二當成多重帳號才是搞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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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 21:36, , 88F
段正淳跟段延慶面對面,自稱段二和段正淳 是有差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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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 21:37, , 89F
他這個人實實在在就在段延慶面前,又無易容改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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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 21:38, , 90F
對方是會認錯啊?但如果是阿朱喬裝改扮自稱段正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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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 21:38, , 91F
那蕭峰就會認錯啦。蕭峰認錯是因為他「自稱段正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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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 21:39, , 92F
錯,是因為阿朱用了另一個身份的外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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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 21:41, , 93F
所以你要質疑分身適法性,用段正淳根本不倫不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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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 21:41, , 94F
至少要拿阿朱來比喻,現實中歡不歡迎一個人隨意改變外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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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 21:42, , 95F
假裝不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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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 22:07, , 96F
既然你自己都說要添火了, 不來個火紅紅的顏色太對你不起
04/06 22:07, 96F
比喻不合那是你的認定: 你板規亂加要是違法會被往上檢舉咧 不要以為不會發生喔 ※ 編輯: kennings 來自: 49.159.146.147 (04/06 22:27)

04/06 22:38, , 97F
最好這會違法啦
04/06 22:38, 97F

04/06 22:38, , 98F
另外對於分身帳號,阿朱的比喻本來就比段二更生動
04/06 22:38, 98F

04/06 22:39, , 99F
沒去查IP啥之類的人,最好會知道兩個不同ID其實是同一人
04/06 22:39, 99F

04/06 22:40, , 100F
但段正淳自稱段二時,馬夫人最好不知道他是誰
04/06 22:40, 100F

04/09 00:29, , 101F
這比喻哪裡有合了, 合也是你個人的認定吧 XD
04/09 00:29, 101F

04/09 13:42, , 102F
大宋官府管不到大理國王爺
04/09 13:42, 102F

04/10 10:25, , 103F
我看不懂段鄭純跟這篇啥小關係
04/10 10:25, 103F

04/10 11:47, , 104F
段正淳真衰小,還被抓出來救援。
04/10 11:47, 104F

04/10 22:17, , 105F
法律板的板規與此板何干? 更何況簽名的法律效力你拿來扯分身
04/10 22:17, 105F

05/27 12:58, , 106F
戰意高昂, 可惜戰力嚴重低落, 本篇簡直沒有戰力可言 XDDDDD
05/27 12:58, 106F

06/01 00:48, , 107F
我相信你會飛黃騰達,不過是哪一種飛法我就不知道了 www
06/01 00:48, 107F

06/01 21:55, , 108F
說實在的, 我呢, 不隨便亂噓人, 少數像你這樣值我一噓再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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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21:55, , 109F
我想這是你三生都修不來的榮幸, 大恩不必謝, 所以別謝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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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23:37, , 110F
最後還是善意勸您多出去走走, 呼吸新鮮空氣解解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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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23:38, , 111F
不要說我們沒關心你喔 ^^
06/01 23:38, 11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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