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其他] 段正淳的分身適法性如何
※ 引述《kennings (ken)》之銘言:
: ※ 引述《F00L (愚者)》之銘言:
: : 按照PTTLAWSER板中的討論,是認同各板依據其個別需要去認定「分身」的。
: : 該法律專業可沒有因為「分身難以百分百認定」,就主張「處罰分身行為」違法。
: : 抱歉,該板板規禁止直接轉錄,故若您可以的話,不妨自行去看看相關討論。
: : 甚至在ViolateLaw中,有大量「認定為分身」所進行的判決。
: 認定為分身然後連動處罰的判例在本站可謂到處都是: 所以這就是我主張的重罰
: 所以你是要幫我背書嗎?XD 我根本也不需要你背書: 因為這種主張與實務是
: 合於中華民國法律: 其位階高於本站站規及板規! 有些版主罰得理直氣壯: 受罰者
: 若不服自己去循法律途徑尋求救濟
然後呢?
有因此救濟而造使本站各板全面取消分身限制?
沒有嘛!
因為論壇不是一般的公共場所,它本來就可以自訂比法律更嚴格的規範。
不然已經有了中華民國法律,在網路上申請參與各個論壇時,何必要再告知論壇公約?
由本板公眾提議、表決的公約,揭露使用本板必須遵守的規範。
雖因介面不同, PTT各板沒有要人先按下「我同意」鍵,但經公告一樣具備拘束力。
也就是說,使用各板之前提,就是要同意接受其板規約制。
套句鄉民們常用的語言:「不爽不要來!沒人強迫你來!」
若您不按下「我同意」鍵,人家論壇就不允許您使用,這哪來的法律問題?
有的板面論壇禁新警察、有的板面論壇禁潛水伕……有的禁劣文數過多,
這些公約一樣,確確實實地阻卻了很多想要去使用的人,參與該公共論壇。
連這樣都沒違法問題。
那麼,本板不歡迎同IP的重複登錄帳號,進行爭議性行為,是有啥違法問題?
禁新手,人家就不能玩了,這都沒法律問題。
禁分身,還有本尊可以來,是有啥違法問題?
另外,本板禁分身的方法,就是「讓分身帳號永久水桶」。
這實質的意義是「阻卻」該帳號,不是「處罰」該IP,其仍有本尊可以參與本板。
純粹的阻卻,也沒影響該分身帳號參與他板活動(如給劣文就會影響),
是有啥違法問題?
: : 每個討論環境,有其不同的使用者。
: : 每個討論板面,板規訂定的方法也不盡相同。
: : 我們尊重其他板面使用者、或板主訂定的板規,但不等於就是要照抄。
: 沒有人有權力或能力要求照抄它板板規: 個人在此系列僅是單純小小建議而已
: 若不是你冒犯了我: 根本就沒那麼多話說
我對您的情緒、您的反應……沒有興趣。
我單純是判定「不採納」您的建議。
但書是,除非您能說服大多數板友支持您的建議。
: : 本板板規由全體使用者提議、表決。由全體使用者一起主導!
: : 多數板友要求禁分身,難道板主要說:
: : XX板沒禁,所以不准大家提這一條?
: : 若本板多數板友想要確實以ID辨識討論對象、認為要禁分身……
: : 那這就是本板多數板友對「本板討論禮節規範」共同的要求!
: : 大家要制訂這樣的規範、導向這樣的板風,那就尊重啊!
: 板規就是大家表決的: 你以上都算多說
不,不算多說喔!
多數板友要求禁分身,難道板主要說:
XX板沒禁,所以不准大家提這一條?
因為有人就拿「XX板沒禁,所以這一條禁有問題」這樣的敘述邏輯論事。
: : 根本沒人跟您在說這個啊!
: 我是在說明使用分身ID的人於法不擁有主張責任分離的權力: 效果就已經相當於
: 管制分身作為, 所以別板大部分不需特定分身條款於板規: 本版訂那麼嚴格, 那
: 就是獨特於它板之外: 那我就要看看你版主板眾怎麼執行?
您上面這段是「另一個議題」。
您說的在下面兩行,我都貼出來了:03/31 00:24
: : kennings 03/31 00:24
: : 使用分身亂板才該罰(例如隱瞞或否認分身身分試圖創造多人之偽裝意象)
: : ^^^^^^^^
: : 這裡說的明明就是:用分身在【本板上】會形成「多人」、「不同人」的偽裝。
: 你說的這種偽裝印象確實存在: 也確實是去除之應該比較好
: 問題是在執行技術與執行能量的層面: 因為很困難所以我才主張將寶貴的能
: 量用在刀口上(例如投票表決時等等)
: 就像口出三字經不好: 但是法律不用特別立法明文禁止人民口出三字經
: 只需在關鍵時刻(例如三字經真的有侮辱到人才予查辦)
「刀口」的認定,以本板公眾的認知為準!
就跟您說了,我們就是用在刀口(爭議性行為)上。
我前面還請您去看 #1HOV68xL文章呢!
您明明看了,還推文回應了……
為甚麼還弄不清楚該板規就是執行在爭議性行為上呢?
: : 從頭到尾就沒人扯:用分身可以偽裝成「責任分離」的結果!
: : kennings 03/31 00:24
: : 使用分身亂板才該罰(例如隱瞞或否認分身身分試圖創造多人之偽裝意象)
^^^^^^^^ ^^^^ ^^^^^^^^^^^^^^^^^^
: : F00L 03/31 04:22
: : 使用不同的身份,本來就是一定程度的「偽裝」。
: : 您所謂「可以用分身」卻「視偽裝為惡意」……在我看來反而有邏輯上的問題!
: : kennings 04/01 15:21
: : 對一個連"使用分身"只是"技術性隱藏"的功能但並不能"偽裝"
: : 這樣的法律道理都不懂然後也不肯諮詢法律的人:無可奉談
: : F00L 04/03 00:27
: : 您都說偽裝成「多人」了,那不就是偽裝成「不同人的意見」?
: : ……
: : 以分身製造偽裝意象,是您說的。
: : 然後您自己又扯說:講藉分身偽裝是不懂法律道理!
: : 為甚麼您自己去「換說法」,還好意思罵人不懂?
: : 為甚麼您自己扯以分身製造偽裝意象,還好意思講別人說藉分身偽裝不懂法律道理?
: 我甚麼時候換過說法? 隱藏個資不違法然後同一人偽裝為不同身分就違法
: 是你一直認知就是: 隱藏就等於偽裝, 你有這種認知當然就會在執法態度上表現出來
: 不加細分的結果就是守法者與違法者一起受到板規限制: 這種執法當然該受批評
法律上不能偽裝的同一人,在本板板面利用分身可以偽裝成多人發表意見之形象。
「在板上顯示的形象」與「在法律上的行為人定義」,
前者(kennings 03/31 00:24)與後者(kennings 04/01 15:21)講的是兩件事情!
從頭到尾,我就是針對「板上顯示的形象」在論述!
根本沒人跟您扯啥:用分身可以偽裝成「責任分離」的結果……云云!
我幫您把「您說的話」引號起來。
這裡的「使用分身偽裝」是「討論板上顯示的形象」。
所以我回:使用分身是一定程度的偽裝。
這裡的「前題」,當然是承接您前一句「在討論板上顯示的形象」。
我明明在講「板上顯示的形象」,
結果您又跑去扯「在法律上的行為人定義」,還拿來笑人不懂法律!
是逮到話柄就……先罵先笑再說麼?
但您可記得您自己前一句也是在跟我說「在板上偽裝」麼?
另外,「懂不懂法律」……就留給其他人去認定吧!
至少看了您 #1HO0CO7A文章,我對您的法律素養也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 : 我記得是看到交易相關板面板主提出「要怎樣處罰分身連PO破壞限額制」的喔!
: : 同樣的道理,八卦板「配額制」若被大量分身所規避,那該板規就形同虛設。
: : 那就悖離站規認定的使用者概念。
: : 引述PTT站規:
: : 第三條(適用對象)
: : 本規則適用對象為使用者申請之帳號。但於使用者故意重複註冊以規避本規則適用
: : 之情形,得直接以使用者為適用對象。
: : 因本板也是針對「使用者」訂定板規,故依照板眾提議、表決,不歡迎分身。
: 謝謝你提出站規: 站規是完全符合我說的: 直接以使用者為適用對象(不論不同ID)
: 交易網有交易網所需的板規需求: 但是現在本版的分身限制比交易網還嚴格
: 請問是基於甚麼理由需要比它板更嚴格?
問理由?
您健忘麼?
當然是基於「本板公眾的意見」啊!
若本板多數板友想要確實以ID辨識討論對象、認為要禁分身……
那這就是本板多數板友對「本板討論禮節規範」共同的要求!
大家要制訂這樣的規範、導向這樣的板風,那就尊重啊!
都講那麼多遍了,居然還在問我理由!?
對照您這一句,真的是……
kennings (Tue Apr 9 12:23:00 2013)
板規就是大家表決的: 你以上都算多說
: : ^^^^^^^^^^^^^^^^^^^^^^^^^^^^^^^^^^
: : 對「認定」的執行上,跟您想得根本不一樣。
: : 相關作法我剛好於本板 #1HOV68xL文章中說明,請參閱,此不贅述。
: 無非就是有人檢舉就需查辦嘛: 平常無此能量鉅細靡遺, 既然如此那跟我所主張的有
: 問題再嚴格執行有何不同?
這句話我問過您啦!
您嚷了個半天,所主張的目的,與本板板規一直以來執行的結果是一致的。
那您在嚷甚麼呢?
而且呢,您的主張還是增加麻煩。
因為刪除分身條款,就沒有立場處罰分身行為了!
: 喔!不! 還是不同: 你偶而才罰一人那人必心生巨大怨恨
: 因為別人都不罰只罰他: 是否為排除異己?
不用恨啊!
分身帳號被永久水桶,
一不影響他分身帳號在他板的使用;(劣文、往上呈報站務……這些才有影響)
二不影響他本尊帳號在本板的使用。
這有甚麼好恨的?
本板現行板規就這樣訂,您要來使用,前題是您同意這樣的規範嘛!
要罰別人……
請檢舉過來啊。
板主的處分,要符合板上公眾的認知與期待嘛!
板規都這樣寫、這樣執行了,哪來甚麼「排除異己」的指控?
: : 照您這樣說……
: : 「限額制」、「配額制」……這類板規,
: : 不是無法時時執行(禁分身破解),就是對分身者配額無甚意義(不禁分身破解)!
: : 但人家板面有這需要,是有誰去笑他們?
: 它們有這需求如果板規有訂且適當執行: 那都合情合理合法
: 實際的情形是他們也都只能執行到一定程度(因為技術限制)
: 問題是在: 金庸板的分身條款比之它板又更嚴格(嚴格到幾乎違法了)
: 那我就冷眼看怎麼執行嘛
沒有違法就是沒有違法,哪來啥「幾乎違法」?
嚴格又怎樣?
這是公眾的意見!
若本板板眾就是想要這樣訂,是礙到您甚麼了?
: : 另外,明明這板規是「本板公眾」所提議、表決,
: : 您這樣說非常不妥!
: : 您是對本板眾板友嗤之以鼻,笑大家龜毛?
: : 還是擺明想針對我個人,而非對事?
: 在此次事件中是誰擺明在針對個人? F板如果你真要追究那我就來追究
: 成文板規既經表決那當然沒問題: 問題是在表決通過後你執法者無法時時執行
: 只能偶而執行的板規: 當然會有人認為是龜毛
板規是「眾人」提議、表決,這是您所知之事實。
但您言論中卻說,這板規讓人嗤之以鼻笑「你」龜毛。
針對性有顯然之不同。
而且這不是針對事而是針對個人,因為該事件的主角是「板上眾人」。
對人不對事乃「不告不理」。
只要沒人檢舉,我是不會追究。
只要有人檢舉,基於職責,我是一定要追究。
至於您想追究啥,那是您的權利。
: : 我還是原先的說法啊:
: : 您有自信的話,就說服多數板友,讓多數人採納後,去證明您的真知灼見嘛!
: : 如果大家都支持您,板規就自然往這方向這樣改了。
: : ^^^^^^
: : 金庸板 F00L
: 現在弄到投票只有六票: 連我認同的劣一就不可發文都過不了
: F板你再去自豪於民意支撐好了: 個人我沒意見
^^^^^^^^^^^^
這類話您早說了,只不過……
您不是才說無可奉談,就又要嘩聲叫人開文章來論爭?
故無法避免地,您許多發言,教人聽來不得不打折扣……
引述您自己的言論:
kennings 04/09 12:51
那除了宣誓意味以外有何意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2.105.146.53
推
04/09 19:21, , 1F
04/09 19:21, 1F
推
04/09 19:42, , 2F
04/09 19:42, 2F
推
04/09 20:04, , 3F
04/09 20:04, 3F
推
04/09 22:58, , 4F
04/09 22:58, 4F
推
04/10 00:33, , 5F
04/10 00:33, 5F
→
04/10 00:33, , 6F
04/10 00:33, 6F
推
04/10 01:03, , 7F
04/10 01:03, 7F
推
04/10 09:28, , 8F
04/10 09:28, 8F
推
04/10 13:45, , 9F
04/10 13:45, 9F
→
04/15 01:37, , 10F
04/15 01:37, 10F
推
04/15 01:44, , 11F
04/15 01:44, 11F
→
04/15 02:16, , 12F
04/15 02:16, 12F
→
04/15 02:17, , 13F
04/15 02:17, 13F
→
04/15 02:19, , 14F
04/15 02:19, 14F
要怎麼看?
要由所有使用者來看啊!
我的鋼鐵邏輯是啥?
是這板規事由所有板友所提議、表決,
您有意見,應該是說服「本板多數板友」,但您總是要「我」看這看那……
怎麼看都是您的邏輯有問題,連「主詞」都搞不清楚是誰。
本板本板多數板友提議、表決的規範,
我是要說:「XX板沒這條,所以大家提這條無效!!!」
還是要說:「各板訂有此的『恐怕』用手指頭就數得完,所以大家提這條無效!!!」
本站有幾個板訂有分身條款並不重要,
重點是「有」(其實有相當數量),只是訂法內容不盡相同。
故應該請您先去數數手指頭:
本站有幾個板「本來有」分身條款,後來因您所謂的法律問題,「因而取消」該條款!
然後再來說服本板多數板友。
→
04/15 02:21, , 15F
04/15 02:21, 15F
這不是啥策略。
根據事證,明知那是「別人」的行為,卻以之作為「針對特定人」的貶抑。
是明顯的「對人不對事」,會判定違反本板板規。
在任何紛爭下(不論兩造是誰),都是此判定原則。
→
04/15 02:22, , 16F
04/15 02:22, 16F
→
04/15 02:25, , 17F
04/15 02:25, 17F
^^^^^^^^
→
04/15 02:28, , 18F
04/15 02:28, 18F
^^^^^^^^
恭候大駕?喔忘了說?
嗯……讓我想到幾段您自己說的話!!
kennings 04/01 15:21
無可奉談
kennings 04/09 12:23
個人我沒意見
kennings 04/09 12:51
那除了宣誓意味以外有何意義?
再來講到稻草人……
kennings 04/01 15:21
對一個連"使用分身"只是"技術性隱藏"的功能但並不能"偽裝"
這樣的法律道理都不懂然後也不肯諮詢法律的人:無可奉談
^^^^^^^^^^^^^^^^^^^^
接著又去扯啥「適法性」、「法律板」……
我光是正面回應就夠了,哪裏需要紮甚麼稻草人?
說到上面那段話,自紮稻草人的是您啊!
我們在講「在板上」以分身偽造多人意見的形象,
您自己跑去紮稻草人去扯法律!!!
→
04/15 02:29, , 19F
04/15 02:29, 19F
我可以不用辛苦啊!XD
您不是要談板規麼?
身為「累犯」的您……
有板友想要告您,公開問看用哪一條板規處分您比較快!
(還有板友提醒,根據之前對您的判決,處分您時要從嚴裁量!)
我若回答他、同意他,當時一句話就夠了。
但我偏偏「選擇辛苦一些」,一段段正面回應您,而在處置上為您留餘地。
喔~對了,您有所謂「板主提醒違反板規是恐嚇」的錯誤認知前例……
所以我雖沒回答該板友,卻還是得對您解釋清楚:
光講您違反板規,您搞不好會認為被恐嚇,
我只好把您違反板規處解釋清楚來『提醒您』!
『連續』的 「X」文,會判定歸為「惡意討噓文」,是違反板規的。
在處置上,
除了有被水桶禁言的可能,
該討噓文被刪除處分的當下,系統會問道:「該文是否為劣文?」
故可知「從嚴處分」時,後果會很嚴重。在此煩請您發言時要再斟酌慎重。
※ 編輯: F00L 來自: 175.180.108.212 (04/15 06:49)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