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其他] 段正淳的分身適法性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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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9(9推 0噓 10→)留言19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F00L (愚者)時間12年前 (2013/04/09 18:26),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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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呢?. 有因此救濟而造使本站各板全面取消分身限制?. 沒有嘛!. 因為論壇不是一般的公共場所,它本來就可以自訂比法律更嚴格的規範。. 不然已經有了中華民國法律,在網路上申請參與各個論壇時,何必要再告知論壇公約?. 由本板公眾提議、表決的公約,揭露使用本板必須遵守的規範。. 雖因介面不同, P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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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61(1推 62噓 12→)留言75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kennings (ken)時間12年前 (2013/04/09 12:23),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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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為分身然後連動處罰的判例在本站可謂到處都是: 所以這就是我主張的重罰. 所以你是要幫我背書嗎?XD 我根本也不需要你背書: 因為這種主張與實務是. 合於中華民國法律: 其位階高於本站站規及板規! 有些版主罰得理直氣壯: 受罰者. 若不服自己去循法律途徑尋求救濟. 沒有人有權力或能力要求照抄它板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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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5(5推 0噓 3→)留言8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F00L (愚者)時間12年前 (2013/04/08 08:09),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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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PTTLAWSER板中的討論,是認同各板依據其個別需要去認定「分身」的。. 該法律專業可沒有因為「分身難以百分百認定」,就主張「處罰分身行為」違法。. 抱歉,該板板規禁止直接轉錄,故若您可以的話,不妨自行去看看相關討論。. 甚至在ViolateLaw中,有大量「認定為分身」所進行的判決。. 每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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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4(4推 0噓 10→)留言14則,0人參與, 7年前最新作者F00L (愚者)時間12年前 (2013/04/08 06:22),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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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情是這樣的:. 所謂「分身」的定義,無法認定其為絕對必然。. 例外:使用者的「家人」用同信箱(網路申裝業者提供該戶之信箱)申請帳號、. 用同IP(家庭共用電腦)發文。. 【或「同事」以公司用信箱申請帳號、以公司公用電腦發文。】. 因為無法證明其必然,就「不適合」依此(IP)來定罪。. 然而,反過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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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8(8推 0噓 80→)留言88則,0人參與, 7年前最新作者kobeisraper (強暴犯摳比)時間12年前 (2013/04/03 16:15),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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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阻擋分身跟洗文章的方式大概如下. 登入次數n次以上、有效文章n篇以上、劣文n篇以下者才可推、發文. 上面條件在很多版都是由系統自動擋掉條件不符的人. 可是金庸版沒有這功能(聽說是卡在組務那),文章是否違規只能靠版眾檢舉或版主查證. 就像現在規定本版劣2不能發文,但劣2以上的人系統是會讓他在本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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