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其他] 段正淳的分身適法性如何

看板JinYong作者 (愚者)時間11年前 (2013/04/08 08:09), 編輯推噓5(503)
留言8則, 6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4/6 (看更多)
※ 引述《kennings (ken)》之銘言: : 我是不知道此板為何要訂出較它板嚴格的分身條款於板規中, 是怕分 : 身亂板? 某版主還自認為並未比它板多出條款? 真是睜眼說瞎話, 請參閱本站 : 國家研究院法律財經研究院中法律板的板規: 其中可曾有任何提及分身相關的條 : 文? 按照PTTLAWSER板中的討論,是認同各板依據其個別需要去認定「分身」的。 該法律專業可沒有因為「分身難以百分百認定」,就主張「處罰分身行為」違法。 抱歉,該板板規禁止直接轉錄,故若您可以的話,不妨自行去看看相關討論。 甚至在ViolateLaw中,有大量「認定為分身」所進行的判決。 : 為什麼該板不需規範分身? 難道他們不怕分身亂板? 該版版主及板友 : 很多都是貨真價實的法律專業或法律工作者, 他們會思慮不及此? 當然不是啦, : 中華民國法律對身分的規範就已經足夠, 何需再另行特別規範! 每個討論環境,有其不同的使用者。 每個討論板面,板規訂定的方法也不盡相同。 我們尊重其他板面使用者、或板主訂定的板規,但不等於就是要照抄。 本板板規由全體使用者提議、表決。由全體使用者一起主導! 多數板友要求禁分身,難道板主要說: XX板沒禁,所以不准大家提這一條? 若本板多數板友想要確實以ID辨識討論對象、認為要禁分身…… 那這就是本板多數板友對「本板討論禮節規範」共同的要求! 大家要制訂這樣的規範、導向這樣的板風,那就尊重啊! : 以段正淳為例: 他在小鏡湖畔"享用"完阮星竹後提詞一首落款為"大理 : 段二醉後狂塗" 如果阮星竹不甘被始亂終棄, 向大宋官府提告, 段正淳難道可 : 以主張段二與他段正淳無關要罰請去抓段二來罰就好? : 當然不行嘛! 因為事實證明書付竹妹補壁的段二真的就是段正淳, 如 : 果他否認那麼所為即是虛偽表示, 光這一點他就已經"違反中華民國法 : 律" (至於他不是中華民國人民那另當別論) : 但是呢: 他卻有權不主動提供"段二"就是段正淳"這樣的資訊給予官府, : 如果官府差勁到連這一點都調查不出, 結果只知追究段二而破不了案, : 那段正淳就沒有法律責任了 : 這就是我所說的"技術性隱藏":在PTT網路上沒甚麼人知道各ID姓什名什, : ID所屬真實的人卻不能以此網路分身要求責任分離: 犯了法照樣得接 : 受調查審判, ID所能提供的合法技術性隱藏並不賦予當事人有作偽之 : 權力, 也不能據此主張各個ID之間可以責任分離 根本沒人跟您在說這個啊! kennings 03/31 00:24 使用分身亂板才該罰(例如隱瞞或否認分身身分試圖創造多人之偽裝意象) ^^^^^^^^ 這裡說的明明就是:用分身在【本板上】會形成「多人」、「不同人」的偽裝。 從頭到尾就沒人扯:用分身可以偽裝成「責任分離」的結果! kennings 03/31 00:24 使用分身亂板才該罰(例如隱瞞或否認分身身分試圖創造多人之偽裝意象) F00L 03/31 04:22 使用不同的身份,本來就是一定程度的「偽裝」。 您所謂「可以用分身」卻「視偽裝為惡意」……在我看來反而有邏輯上的問題! kennings 04/01 15:21 對一個連"使用分身"只是"技術性隱藏"的功能但並不能"偽裝" 這樣的法律道理都不懂然後也不肯諮詢法律的人:無可奉談 F00L 04/03 00:27 您都說偽裝成「多人」了,那不就是偽裝成「不同人的意見」? …… 以分身製造偽裝意象,是您說的。 然後您自己又扯說:講藉分身偽裝是不懂法律道理! 為甚麼您自己去「換說法」,還好意思罵人不懂? 為甚麼您自己扯以分身製造偽裝意象,還好意思講別人說藉分身偽裝是不懂法律道理? : F板所提的甚麼禁止分身單日連PO交易文之類的看法, 也只是技術層面的 : 問題: 交易網站會如此規範必有其原因(原因若消失也可能取消此規定, 何況交易 : 網也不會管制單日內連PO一般的相關文章, 不管是同ID或分身ID)), 就像 我記得是看到交易相關板面板主提出「要怎樣處罰分身連PO破壞限額制」的喔! 同樣的道理,八卦板「配額制」若被大量分身所規避,那該板規就形同虛設。 那就悖離站規認定的使用者概念。 引述PTT站規: 第三條(適用對象) 本規則適用對象為使用者申請之帳號。但於使用者故意重複註冊以規避本規則適用之 情形,得直接以使用者為適用對象。 因本板也是針對「使用者」訂定板規,故依照板眾提議、表決,不歡迎分身。 : 本版若舉行各種投票也須盡力防止有心人以多分身ID投票, 此時版主及關心之板 : 友必然承受額外之查證負擔無疑! 而本版更加嚴格禁止分身從事一般活動, 那 : 不就變成時時都得認證活動者始終僅使用同一ID? 本版有誰有此查證能力? ^^^^^^^^^^^^^^^^^^^^^^^^^^^^^^^^^^ 對「認定」的執行上,跟您想得根本不一樣。 相關作法我剛好於本板 #1HOV68xL文章中說明,請參閱,此不贅述。 : 一條成文板規卻無法時時執行, 只會讓人嗤之以鼻笑你龜毛而已 照您這樣說…… 「限額制」、「配額制」……這類板規, 不是無法時時執行(禁分身破解),就是對分身者配額無甚意義(不禁分身破解)! 但人家板面有這需要,是有誰去笑他們? 另外,明明這板規是「本板公眾」所提議、表決, 您這樣說非常不妥! 您是對本板眾板友嗤之以鼻,笑大家龜毛? 還是擺明想針對我個人,而非對事? : 建議取消此條分身條款吧 我還是原先的說法啊: 您有自信的話,就說服多數板友,讓多數人採納後,去證明您的真知灼見嘛! 如果大家都支持您,板規就自然往這方向這樣改了。 ^^^^^^ 金庸板 F00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2.105.146.53 ※ 編輯: F00L 來自: 112.105.146.53 (04/08 09:17)

04/08 09:30, , 1F
首先表態不支持某k的提議, 科科
04/08 09:30, 1F

04/08 09:47, , 2F
看他的發文就知道了....
04/08 09:47, 2F

04/08 09:49, , 3F
沒看完..不過用分身玩雙手互搏想引導風向的~抓起來就對了
04/08 09:49, 3F

04/08 10:39, , 4F
版主真是辛苦了...
04/08 10:39, 4F

04/08 23:58, , 5F
其實就一句話 不敢對自己言論負責的人 沒有與其討論的必要
04/08 23:58, 5F

04/08 23:59, , 6F
而分身本身就是一種規避言論責任的最常見方式
04/08 23:59, 6F

04/09 00:00, , 7F
要這裡不禁分身 還不如學2CH全部匿名算了
04/09 00:00, 7F

04/09 19:09, , 8F
辛苦了
04/09 19:09, 8F
文章代碼(AID): #1HOWgVP4 (JinYong)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HOWgVP4 (JinY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