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沒碰撞的車禍!女駕駛擅離 肇逃判刑6月
又是一個機車騎士過路口看到車輛而急煞滑倒的影片
機車在白車前面滑倒 白車駕駛一定有看到 可以預見因人車倒地可能受有傷害
結果白車就直接從機車前面開走了
照原本法律人的解釋是機車因為看到汽車而滑倒 所以機車跟汽車有因果關係
肇事逃逸罪又跟路權高低或是肇責有無無關
如果給同一個法官判
白車駕駛是不是也要罰坐牢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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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優先路權不是絕對路權 肇事逃逸罪跟路權無關 只看交通事故跟人員傷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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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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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的趙OO被判兩項罪 一個過失傷害一個肇事逃逸 照解釋支幹道只影響過失傷害
肇事逃逸部分:
本件被告肇事逃逸犯行固無足取,而告訴人雖因車禍受有上揭傷勢,然非達已臨命危、瀕
死之境或呈現深度昏迷頓成無自救力之人,且肇事當時為白日,事發地點在市區,人車往
來頻繁,告訴人因被告逃逸而未能受及時救護之可能性較低,可認被告肇事逃逸情節雖非
輕微,但其行為對告訴人所釀之生命身體危險程度有限,倘科以最輕本刑1年以上之有期
徒刑,顯有過苛,而認依被告犯罪之具體情狀及行為背景觀之,本案有情輕法重、客觀上
足以引起社會一般人之同情,縱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情節,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
第777號解釋意旨,就被告所犯肇事逃逸致人受傷部分,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過失傷害部分:
再審酌被告未遵守相關交通安全規則,未禮讓幹線道之直行車先行,致生本件事故,告訴
人因而受有如前所述之傷害,且於肇事後未停留現場報警或給予救護,亦未提供任何聯絡
方式,即擅自駕車離開,不僅置告訴人安危於不顧而可能造成損害範圍擴大,更徒增肇事
責任認定之煩擾,並損及社會大眾對於交通安全之一般性信賴;兼衡告訴人所受傷勢情況
、告訴人就本件車禍事故之發生亦與有過失責任,暨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生活經濟
狀況,及衡以其犯後否認全部犯行,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就過失傷害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編輯: alwang (123.51.148.40 臺灣), 10/07/2022 14:56:35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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