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醫院下班被擄走!新北男性侵24歲女「拖鞋毆打」…5人竟圍觀錄影

看板Gossiping作者 (超.歐洲羊)時間5年前 (2020/11/11 12:29), 5年前編輯推噓5(5015)
留言20則, 13人參與, 5年前最新討論串18/22 (看更多)
※ 引述《alan0412 (報歉長歪惹)》之銘言: : 但以上不是重點,重點是大家會覺得為什麼沒有成立殺人罪的未遂犯? : 那我們就來看殺人罪是怎麼構成的吧 : 跟前面一樣,不法性跟罪責先跳過,先來看看殺人罪的構成要件,主觀構成要件的部分要 : 求要有殺人的故意,也就是心裡要有我要他死的想法才會有殺人故意的意思,那客觀構成 : 要件則要有死亡的事實,那根據這位wild2012大大的想法來檢視為什麼沒有成立殺人罪? : 主觀上來說,犯罪的這幾個人在想什麼我們其實不知道(沒有人知道),但他們說是想給 : 那個女生一個教訓,那給她一個教訓跟我要把她幹掉的區別就是傷害罪跟殺人罪不一樣的 : 地方了,再來是客觀構成要件的部分,要有死亡的結果發生才會成立殺人罪,今天那個女 : 生沒死,殺人罪自然就不會成立。那版友們又會問,幹啊那是不是真的要死人才會成立殺 : 人罪了對吧,這倒也不一定,所謂殺人罪的未遂犯(沒有殺人未遂罪這種東西啦),就是 : 主觀上有殺人的故意,但客觀上那個人沒死才會成立喔。那現在回推到這個案件事實,這 : 群人基於傷害的故意(我要給她一個教訓)對女生做出傷害的行為造成女生受傷的結果, : 的確犯了傷害罪沒錯,但不能從傷害故意推定犯罪者有殺人的故意,今天那群人如果要那 : 個女生死,她早就死了,何必又有後面押人去當鋪拿錢行為呢,那可能大家又問,如果今 : 天那個女生死了又要怎麼辦?那就要回到傷害罪的加重結果犯來討論了,簡單講,就是只 : 要非出於殺人故意,不管怎麼樣都不會跟殺人罪扯上關係,那傷害罪跟殺人罪的討論先到 : 這邊。 現行大部分法官的認定就是『你拿著鈍器朝頭打不算殺人意圖』 除非是拿著刀子或尖銳物直接對著心臟、脖子這種顯而易見會死人的地方砍、戳 不然打頭、砍頭、戳身體、甚至你拿電鋸對人揮過去,都不會被認定有殺人意圖 除了當下的作為外後續的作為也要成立才行 『只要傷者當下沒死,然後你沒有馬上補刀,都不會被認定有殺人意圖』 所以竹東那個強姦+拿石頭砸+放火燒少女然後放給她死的 因為沒有馬上補刀,就算放給她死、放給她讓野狗咬死之類的都不會成立殺人意圖 這件也是一樣,只要你後續發現他沒死沒立刻補刀,馬上罪行就減輕囉~ 最後就是兩個紅字的部份都要成立才算殺人喔,少一個都不算 簡單來說法官的認定都是對犯人有利的,只要沒有明確證據足以佐證,都算你沒有 阿但是就算有證據,法官大人也可以覺得證據力不足不鳥就是了 : 所以重點就是在那個女生究竟是被脅迫還是被恐嚇呢?實務上以前是說威脅現在要殺你叫 : 脅迫,威脅明天要殺你叫恐嚇,也就是看你還有沒有機會逃跑的區別。但這不重要,現行 : 的實務已經改變判斷基準了,現在來說兩個情況都是恐嚇,但是不是構成脅迫要看是否足 : 以抑制被害人的意思自由使她達到不能抗拒,又是否達到不能抗拒又要以結果來判斷,所 : 以來說以結果判斷,那個女生進了當鋪還能讓老闆給她錢讓她逃跑這件事,使得法官在判 : 斷時會認為她還有逃跑的意思自由,所以並不會構成脅迫的情況以及成立強盜罪。 : 再來wild2012大大問說要是女生跑不掉或是犯罪者跟當鋪狼狽為奸呢? : 那回到上面的要件來看,那個女生沒辦法逃跑,自然就會構成強盜罪了沒錯,但重點就是 : 那個女生逃跑了(結果論),法律不能以沒有發生的事作為裁判依據,所以強盜罪自然是 : 不成立,強盜罪不成立的情況下,強盜罪的未遂犯自然也不會成立了。 前面討論殺人的時候,是從行為人有沒有殺人意圖下去判斷的 不管人有沒有被殺死,反正犯人做了一堆足以使人致死的行為 只要沒有證據證明他一定要對方死,那就不算殺人 但是討論恐嚇取財或強盜的時候,又是從結果論來判斷了 只要你逃掉了,那就是恐嚇取財,不是強盜 阿這時候怎麼不從行為(有無人員把風、有無同夥看守或脅迫)來看是不是強到了? 對犯人有利的時候,就看意圖這種法官自己決定的東西 對犯人不利的時候,就可以用結果論來講 那殺人罪怎麼不看犯人有沒有把人殺死,只要故意的行為致人於死就通通判殺人罪? 結果論不是? : 接下來是擄人勒贖罪的討論 : 條文很短,意思就是意圖勒贖而擄人會犯罪, : 擄人後意圖勒贖者,就跟意圖勒贖而擄人一樣犯罪,那擄人什麼的就不解釋了大家都知道 : 那是什麼,這邊的重點就是勒贖的對象是不是限於被擄走的那個人,簡單說,被要錢的是 : 被抓走的人還是那個人的家人朋友,這會影響到擄人勒贖跟強盜罪的成立與否,當初為什 : 麼把強盜跟擄人勒贖做區分,就是因為擄人勒贖還有包含除了被害人跟加害人以外的第三 : 人(被害人的家人之類的),所以實務上在有第三人被勒贖的情況下才會成立擄人勒贖罪 : ,不然直接論強盜罪就好了,再回到案例裡,從頭到尾被要求付錢的只有那個女生(沒有 : 第三人),所以說從要件自然不會構成擄人勒贖罪,僅有可能論強盜罪,強盜罪的話,在 : 前面就有討論不成立了。 : 最後要討論348條的結合犯 : 結合犯的構成需要構成要件都有才會成立,在上面討論擄人勒贖不成立的情況下,僅有強 : 制性交的成立並不會成立擄人勒贖及強制性交的結合犯,只會單獨構成強制性交而已。 : 結論,以上是我個人的想法,我認為法官的判決的論罪都合情合理而且有所依據,在刑度 : 的部分我自己也覺得太輕,但也請大家不要把法官經歷什麼的都翻出來鞭,法律並不只是 : 把法條拿出來然後照自己的意思涵攝事實進去,而是透過嚴謹的分析來保障每個人的權益 : ,如果有想指教跟討論的話我會在下面回覆,謝謝撥空看完的每一個人 後面沒意見 -- 『女人會愛上將99%心力放在自己身上,卻只有1%在她身上的男人, 因為這樣的男人看起來有99分。而當他對她好變成2%的時候, 女人會注意到他的好變成了兩倍,而不是原本僅僅有1%。』 『而女人不會看見將99%心力放在她身上,而自己只剩1%的男人 因為那些男人看起來永遠不及格。而當他對她的好提升到了100%的時候, 女人會認為那也不過增加了1%,儘管他對她的好已經不能再付出更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5.227.125.15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05068971.A.FCE.html ※ 編輯: forsakesheep (125.227.125.150 臺灣), 11/11/2020 12:30:42

11/11 12:31, 5年前 , 1F
你講得還滿精確的 基本上法官就不想用殺人罪判
11/11 12:31, 1F

11/11 12:32, 5年前 , 2F
槍抵頭也不算殺人有前例
11/11 12:32, 2F

11/11 12:32, 5年前 , 3F
說這麼多,就四個字:避重就輕
11/11 12:32, 3F
簡單來說就是大家都這樣判,我學弟學妹幹麻跟學長姐對著幹? 你搞一個不同的判例讓外人引用來打學長姐的臉,找死嗎? 判犯人重刑法官又不會多領一些錢?判重了還會導致被告一直上訴一直鬧更倒楣

11/11 12:34, 5年前 , 4F
昨天一個愛說教的說這叫罪疑從輕,利益歸于被告,不服
11/11 12:34, 4F

11/11 12:34, 5年前 , 5F
的都是法盲
11/11 12:34, 5F
證據不足的時候罪疑從輕就算了,證據都擺在那邊了 法官大人就自由心證朝著最無關最不痛不癢的方向去認定,真的很棒

11/11 12:38, 5年前 , 6F
你說到法律人生氣的關鍵字了 自由心證
11/11 12:38, 6F

11/11 12:41, 5年前 , 7F
檢察官有起訴殺人罪嗎?
11/11 12:41, 7F
如果檢察官沒起訴殺人罪....那就不是法官問題了

11/11 12:41, 5年前 , 8F
竹東那個案子令人髮指
11/11 12:41, 8F

11/11 12:46, 5年前 , 9F
這個案子檢察官沒有起訴殺人罪
11/11 12:46, 9F

11/11 12:51, 5年前 , 10F
樓上 這個狀況有2個 1個是法官長期判下來 檢察官當然
11/11 12:51, 10F

11/11 12:51, 5年前 , 11F
會用比較可能成罪去起訴 另1個狀況就是檢察官沒用殺人
11/11 12:51, 11F

11/11 12:51, 5年前 , 12F
罪去起訴
11/11 12:51, 12F
其實我本來也想講這個,不過這嚴格來說還是算檢察官的鍋 就是寧可選用比較可能成罪的去起訴,避免被打回票

11/11 13:04, 5年前 , 13F
法官也能變更起訴法條啦
11/11 13:04, 13F
※ 編輯: forsakesheep (125.227.125.150 臺灣), 11/11/2020 13:10:42

11/11 14:25, 5年前 , 14F
亂說什麼,檢察官沒起訴法官可以變更法條,連這都不知道還
11/11 14:25, 14F

11/11 14:25, 5年前 , 15F
回文?
11/11 14:25, 15F

11/11 14:28, 5年前 , 16F
殺人罪的犯意很好舉例不是嗎?就是要讓你死,刀刀要害,和
11/11 14:28, 16F

11/11 14:28, 5年前 , 17F
過失致死那種越打越起勁,失心瘋的忽略了再打下去就會死人
11/11 14:28, 17F

11/11 14:28, 5年前 , 18F
,這兩種分不出來嗎?
11/11 14:28, 18F

11/11 17:10, 5年前 , 19F
台灣法匠就是保護罪犯阿
11/11 17:10, 19F

11/11 20:49, 5年前 , 20F
11/11 20:49, 20F
文章代碼(AID): #1VgsYh_E (Gossiping)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8 之 22 篇):
文章代碼(AID): #1VgsYh_E (Gossip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