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醫院下班被擄走!新北男性侵24歲女「拖鞋毆打」…5人竟圍觀錄影
這個聚眾擄成功+性侵+毆打+勒贖:
陳男等4人罪證確鑿,因此依法判陳男4年6月徒刑、李男7年徒刑,
兩人其餘罪刑合併7月,可易科罰金;
另外兩人未成年,被判有期徒刑9月及7月,均可易科罰金。
那大園這個隨機擄人失敗判10年半是怎樣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1022/1837402.htm
※ 引述《wild2012 (世界末日)》之銘言:
: 又是新的一天 有新的扣打了!
: 這次來po 裁判書
: 裡面有加害人的姓名 法官的姓名 自己去看
: 我不po 免得倒楣
: 這是裁判書 想看得自己去看
: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侵重訴字第 3 號刑事判決
: 裁判日期:民國 109 年 11 月 04 日
: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ro=136&q=
: 4ac394c62f774924d21eee1f0b6a82a1&gy=jsys&gc=M&sort=DS&ot=in
: 直接跳到 論罪的部分
: 然後我就知道為什麼會輕判了,笑死! 一點邏輯都沒有
: 新聞寫的很客觀,記者沒有編故事
: ~~~~~~~~~~~
: 刑法
: 第302 條第1 項(妨害自由)
: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 5 年以
: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 第277條 (傷害罪)
: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 第224條(強制猥褻罪)
: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 ,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224條之1(加重強制猥褻罪)
: 犯前條之罪而有第222 條第1 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3 年以上10
: 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
: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 第315條之2(散播秘密罪)
: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
: 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 第346條(恐嚇取財罪)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 物交付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萬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
: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 而為性交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節錄~~~我有意見的地方~~~~~~~
: 傷害罪的地方
: (還有一個打人的 但是他死了 呵呵)
: 三人持長桿、高爾夫球棒毆、衣架、皮帶 打甲,致甲受有雙眼周圍紅腫、
: 上唇撕裂傷、左枕部裂傷逢大針、肩頸部多處鞭打傷、雙肩大片瘀傷、
: 右胸部、右腰前側、肚臍周邊大片瘀傷、背部兩處鞭打血痕、背部、
: 左後腰部大片瘀傷、雙臂及右肘瘀傷
: 大概就是 拿起棍子亂打
: 打到 臉 後腦 肩膀 右胸 右腰 肚子 背部 雙手
: 這麼多人,圍著一個女生這樣打,真的是很恐怖耶
: 怎麼下得了手!!!
: 沒有腦出血或內傷出血死掉,這女生真的命大
: 這樣還不是殺人罪 我也是 呵呵
: 大概真要死人,才是殺人罪了
: ~~~~~~~~~~~~~~~~~~
: 妨害自由+恐嚇取財
: 把重罪的強盜罪或擄人勒贖罪,拆分開
: 難怪判那麼輕!!!
: 法官的判決是說,因為進當鋪後,女生還能跑掉,所以就不算強盜罪了!
: 那我就要反問啦 那要是跑不掉呢? 或跟著當鋪狼狽為奸呢?
: 法律應該是通例,一體適用,結果又搞這種個案!
: 強盜罪後面還寫了"未遂犯罰之"
: 不就很明白的說"搶不到"也算強盜罪了嗎!
: 結果搶不到 就不算 真的是 呵呵
: ~~~~~~~~~~~~~~~~~~
: 限制自由把人抓到山上,為了錢 再把她押去借錢 兩次!
: 第 347 條 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一開始押上山的時候沒有要錢,只是妨礙自由 這我同意 但是...
: 後來 為了要錢 就把她押下山"借錢" 就不算擄人勒贖阿!!!
: 這484在跟大家說,以後不要跟被害人要錢,要說借錢 就沒事了!??
: 當刑法第348-1條是寫假的喔
: 真的是好棒棒
: 刑法
: 第348-1條 擄人後意圖勒贖者,以意圖勒贖而擄人論。
: ~~~~~~~~~~~~~~~~~~~
: 還有更嚴重的
: 第 348 條
: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一、強制性交者。
: 把人押上山擄人勒贖又強暴她,最少也是12年起跳
: 結果呢? 判7年 哈哈哈
: ~~~~~~~~~~~~~~~~~~
: 查了一下審判長,恩...我覺得不意外了
: 是個很會念書的乖寶寶呢!
: 交大科法所畢業 25歲 (恩...科技法律所 超難考,報考資格就要雙主修)
: 應屆考上司法官後 受訓兩年 27歲
: 不用當兵
: 當法官至今10多年
: 這法官 到底知不知道 什麼是邏輯阿?
: 明明1+1=2
: 為什麼他的判決卻是1+1=A
: WTF???
: 還是他故意1-1=0阿?
: 我真的是猜不透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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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對阿,聚眾/糾眾表示策劃阿,有策劃的罪比較重吧
搶劫一人搶劫和夥同搶劫的罪刑也不一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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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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