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醫院下班被擄走!新北男性侵24歲女「拖鞋毆打」…5人竟圍觀錄影
※ 引述《wild2012 (世界末日)》之銘言:
: ~~~~~~~~節錄~~~我有意見的地方~~~~~~~
: 傷害罪的地方
: (還有一個拿 衣架跟皮帶歐打 但是他死了 呵呵)
: 三人持長桿、高爾夫球棒毆打甲,致甲受有雙眼周圍紅腫、上唇撕裂傷、
: 左枕部裂傷逢大針、肩頸部多處鞭打傷、雙肩大片瘀傷、右胸部、
: 右腰前側、肚臍周邊大片瘀傷、背部兩處鞭打血痕、背部、
: 左後腰部大片瘀傷、雙臂及右肘瘀傷
: 大概就是 拿起棍子亂打
: 打到 臉 後腦 肩膀 右胸 右腰 肚子 背部 雙手
: 這麼多人,圍著一個女生這樣打,真的是很恐怖耶
: 怎麼下得了手!!!
: 沒有腦出血或內傷出血死掉,這女生真的命大
: 這樣還不是殺人罪 我也是 呵呵
: 大概真要死人,才是殺人罪了
: ~~~~~~~~~~~~~~~~~~
: 妨害自由+恐嚇取財
: 把重罪的強盜罪或擄人勒贖罪,拆分開
: 難怪判那麼輕!!!
: 法官的判決是說,因為進當鋪後,女生還能跑掉,所以就不算強盜罪了!
: 那我就要反問啦 那要是跑不掉呢? 或跟著當鋪狼狽為奸呢?
: 法律應該是通例,一體適用,結果又搞這種個案!
: 強盜罪後面還寫了"未遂犯罰之"
: 不就很明白的說"搶不到"也算強盜罪了嗎!
: 結果搶不到 就不算 真的是 呵呵
: ~~~~~~~~~~~~~~~~~~
: 限制自由把人抓到山上,為了錢 再把她押去借錢 兩次!
: 第 347 條 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一開始押上山的時候沒有要錢,只是妨礙自由 這我同意 但是...
: 後來 為了要錢 就把她押下山"借錢" 就不算擄人勒贖阿!!!
: 這484在跟大家說,以後不要跟被害人要錢,要說借錢 就沒事了!??
: 當刑法第348-1條是寫假的喔
: 真的是好棒棒
: 刑法
: 第348-1條 擄人後意圖勒贖者,以意圖勒贖而擄人論。
: ~~~~~~~~~~~~~~~~~~~
: 還有更嚴重的
: 第 348 條
: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一、強制性交者。
: 把人押上山擄人勒贖又強暴她,最少也是12年起跳
: 結果呢? 判7年 哈哈哈
: ~~~~~~~~~~~~~~~~~~
先說我覺得我打這篇會被扣法匠的帽子
但為了板上各位大大的法律知識著想,避免之後各位可能會犯罪的情況下提供一些幫助,
以下我就這位板友的想法還有法官的論罪基礎做一些白話文的解釋。
那首先是傷害罪的部分,法條什麼的我就先不貼了反正我也懶得寫,那大家可能覺得為什
麼一群人拿拖鞋跟高爾夫球球棒圍毆一個女生還沒有犯殺人罪呢?
刑法上要構成一條罪要有構成要件、不法性跟罪責。那不法性跟罪責這邊先不討論反正就
是該當了,但構成要件的部分要分主觀構成要件跟客觀構成要件,簡單說,主觀構成要件
就是你心裡想做的,客觀構成要件就是實際上發生的結果,那傷害故意的主觀一定有(廢
話一群人圍毆一個女生怎麼可能沒有傷害故意),傷害罪的客觀構成要件也該當-》他們
的行為造成女生受到傷害的事實是確定的,再加上不法性、罪責都該當,自然成立傷害罪
。
但以上不是重點,重點是大家會覺得為什麼沒有成立殺人罪的未遂犯?
那我們就來看殺人罪是怎麼構成的吧
跟前面一樣,不法性跟罪責先跳過,先來看看殺人罪的構成要件,主觀構成要件的部分要
求要有殺人的故意,也就是心裡要有我要他死的想法才會有殺人故意的意思,那客觀構成
要件則要有死亡的事實,那根據這位wild2012大大的想法來檢視為什麼沒有成立殺人罪?
主觀上來說,犯罪的這幾個人在想什麼我們其實不知道(沒有人知道),但他們說是想給
那個女生一個教訓,那給她一個教訓跟我要把她幹掉的區別就是傷害罪跟殺人罪不一樣的
地方了,再來是客觀構成要件的部分,要有死亡的結果發生才會成立殺人罪,今天那個女
生沒死,殺人罪自然就不會成立。那版友們又會問,幹啊那是不是真的要死人才會成立殺
人罪了對吧,這倒也不一定,所謂殺人罪的未遂犯(沒有殺人未遂罪這種東西啦),就是
主觀上有殺人的故意,但客觀上那個人沒死才會成立喔。那現在回推到這個案件事實,這
群人基於傷害的故意(我要給她一個教訓)對女生做出傷害的行為造成女生受傷的結果,
的確犯了傷害罪沒錯,但不能從傷害故意推定犯罪者有殺人的故意,今天那群人如果要那
個女生死,她早就死了,何必又有後面押人去當鋪拿錢行為呢,那可能大家又問,如果今
天那個女生死了又要怎麼辦?那就要回到傷害罪的加重結果犯來討論了,簡單講,就是只
要非出於殺人故意,不管怎麼樣都不會跟殺人罪扯上關係,那傷害罪跟殺人罪的討論先到
這邊。
再來是法官判妨害自由跟恐嚇取財,但板友認為應該是強盜跟擄人勒贖,究竟這些罪的區
別在哪裡呢?
首先先來談談妨害自由到底是什麼,白話來說就是在沒有經過他人同意或違反他人意思的
情況下,以非法的手段使他人無法或難以行動,那回到案例事實裡,一群人把一個女生強
制性(沒有經過女生同意)的押(非法且使女生無法行動)到山上會構成妨害自由沒有毛
病。
至於恐嚇取財跟強盜的區別到底在哪裡呢?
我們先來看看強盜罪好了,普通強盜罪是在講為了自己或是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
脅迫、藥劑、催眠術(A片裡的催眠砲是犯罪喔大家)致使其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
使其交付者。法條又臭又長我知道,但為了跟等一下的恐嚇取財比較我還是打著比較方便
,再來恐嚇取財是在講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
交付,這兩條像到靠北簡直像雙胞胎一樣,差別只在於手段不一樣而已。
所以重點就是在那個女生究竟是被脅迫還是被恐嚇呢?實務上以前是說威脅現在要殺你叫
脅迫,威脅明天要殺你叫恐嚇,也就是看你還有沒有機會逃跑的區別。但這不重要,現行
的實務已經改變判斷基準了,現在來說兩個情況都是恐嚇,但是不是構成脅迫要看是否足
以抑制被害人的意思自由使她達到不能抗拒,又是否達到不能抗拒又要以結果來判斷,所
以來說以結果判斷,那個女生進了當鋪還能讓老闆給她錢讓她逃跑這件事,使得法官在判
斷時會認為她還有逃跑的意思自由,所以並不會構成脅迫的情況以及成立強盜罪。
再來wild2012大大問說要是女生跑不掉或是犯罪者跟當鋪狼狽為奸呢?
那回到上面的要件來看,那個女生沒辦法逃跑,自然就會構成強盜罪了沒錯,但重點就是
那個女生逃跑了(結果論),法律不能以沒有發生的事作為裁判依據,所以強盜罪自然是
不成立,強盜罪不成立的情況下,強盜罪的未遂犯自然也不會成立了。
接下來是擄人勒贖罪的討論
條文很短,意思就是意圖勒贖而擄人會犯罪,
擄人後意圖勒贖者,就跟意圖勒贖而擄人一樣犯罪,那擄人什麼的就不解釋了大家都知道
那是什麼,這邊的重點就是勒贖的對象是不是限於被擄走的那個人,簡單說,被要錢的是
被抓走的人還是那個人的家人朋友,這會影響到擄人勒贖跟強盜罪的成立與否,當初為什
麼把強盜跟擄人勒贖做區分,就是因為擄人勒贖還有包含除了被害人跟加害人以外的第三
人(被害人的家人之類的),所以實務上在有第三人被勒贖的情況下才會成立擄人勒贖罪
,不然直接論強盜罪就好了,再回到案例裡,從頭到尾被要求付錢的只有那個女生(沒有
第三人),所以說從要件自然不會構成擄人勒贖罪,僅有可能論強盜罪,強盜罪的話,在
前面就有討論不成立了。
最後要討論348條的結合犯
結合犯的構成需要構成要件都有才會成立,在上面討論擄人勒贖不成立的情況下,僅有強
制性交的成立並不會成立擄人勒贖及強制性交的結合犯,只會單獨構成強制性交而已。
結論,以上是我個人的想法,我認為法官的判決的論罪都合情合理而且有所依據,在刑度
的部分我自己也覺得太輕,但也請大家不要把法官經歷什麼的都翻出來鞭,法律並不只是
把法條拿出來然後照自己的意思涵攝事實進去,而是透過嚴謹的分析來保障每個人的權益
,如果有想指教跟討論的話我會在下面回覆,謝謝撥空看完的每一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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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所有構成要件都構成的情況下才能把法條合在一起討論,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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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個見解來說 強盜罪是短暫拘束自由,擄人勒贖罪是使被害人離去原所在地,至於行為
人長期實力支配下,這個案子也不構成擄人勒贖罪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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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要看被害人有沒有逃跑的期待可能性,但這案件被害人其實有逃跑,只是不知道為什麼
不去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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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 我更正我的說法,文章上面說的是學說,但實務上是有可能採擄人勒贖的,只是這
個案件中被害人沒有長期被實力支配所以我不認為構成擄人勒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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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鋪裡跟老闆借錢搭計程車逃跑的時候便有意思自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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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身上綁炸彈就還在強制力範圍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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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她有做出逃跑的決定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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