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武界野營事件 律師:政府放一個警告牌,就可以完全免責
可以問個問題嗎?
水庫下游河床
是開放的嗎?
....如果不是開放的
闖入就要「依法論處」開罰了。
既然非開放場域,政府有賠償責任嗎?
有法匠們可以出來說明嗎?
最後會不會又搞補償呢?
※ 引述《russer (恩...)》之銘言:
: 原文恕刪
: 經過多方討論,到底可不可以國賠,仍然應該先適用國賠法規定,除非其他法律另有規定
: 依據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規定:
: 第一項 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
: 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第二項 前項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
: 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第三項 前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
: 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
: 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 第四項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管理
: 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
: ,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
: 責任。
: 第五項 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
: 關對之有求償權。
: 本次罹難事件剛好就是第三條第三項所規範的情況
: 法條明文規定,只要管理機關等等有做適當的警告或標示,人民仍冒險從事活動,
: 國家可以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 其中之一,可以爭論的地方在於:
: 管理機關等等,是否已經"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
: 所謂"適當"可能是比較主觀的判斷與爭論所在
: 到底一個警示或告示牌算不算適當??
: 要幾處告示牌才算適當??要多大的字體或是版面才算適當??
: 還是說要設立一個圍住侏儸紀公園恐龍的電網圍牆才算適當??
: 這可能只能交給行政法院庭上的法官去裁量
: 甚至這樣的裁判可能又會對以後的事故災害產生國賠的拘束效果
: 另一項可能的主張是"無過失、衡平責任"
: 假設經台電檢查所有管路管線都是依法進行養護,所以可以說得上是盡一切可能的注意
: 義務了,但仍然因為機器的某種失常原因導致災難發生,這就是一種無過失狀態
: 或許也可以思考國賠法第五條規定:
: "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
: 民法對於類似的問題可以參考第188條規定
: 當中就對於受僱人已經無過失的情況下,仍然訂有法院可以要求部分的賠償判決
: 林律師在文章中認為雙方都有過失,都有部分責任
: 應該還是要回到事實的認定:
: 1.是否有"適當"告示??
: 2.台電是否有完成所有應注意義務?
: (包含:是否定期養護與檢測儀器與電纜、出現儀器設備異常是否有依程序進行排除與
: 停機處理...等等)
: 如果上述兩件事情都有做到
: 那麼我認為,台電確實處於無過失狀態
: 至於無過失狀態是否會需要賠償,完全看法院如何判決了
: 以上觀點如有錯漏,也請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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