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法務部長坦承:「37刀弒母無罪」判決有誤詳列刑法19條揭原因
這就是為何需要『陪審團』的原因
如果只依照『自由心證』其實任何一個案子都有無限多種解讀得方式
比較知名的 大概就是 摸奶幾秒 和大家現在看到這個 還有就是殺完人
還可以出來改革司法的案子
陪審團最大的意義在於--->判決的基礎在『符合正常人的認知』
而不是『單純玩法律文字』
另一點比較麻煩的就是『法官的養成』
台灣的法官基本在考試通過前 都是在『K書中心』度過他們的青少年到青年時期
簡單的說(毫無社會經驗)這也就是知名的『傳證物喇叭』的根本原因
美國 法律系是放在學士後才研讀
英國 法官更像是一個榮譽,至少八年的律師經驗才有資格被邀請
這些設計都是為了希望法官有更多的社會經驗 至少看過人世間各種故事
才能做出相對正確的判斷 而不是今天還在K書中心兩耳不聞窗外事
明天金榜題名斷生死(別跟我說一連串的升職過程 其實內部訓練基本無用)
另外既然是『自由』心證 那大家想想哪些東西可以『影響』自由
老闆發我工資 我賣一天八小時給老闆..那自由心證呢?
我不知道 自由應該是無價的吧。
※ 引述《wfelix (清雲)》之銘言:
: : 為了犯罪把自己弄成無意識
: : 跟把自己弄成無意識結果犯了罪
: : 兩個是不一樣的情況
: 這就是法律人讓人看不起的地方
: 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
: 這個招至的結果到底是指無意識還是犯罪?
: 法務部長認為是指前者
: 刑法19條 犯罪的時候 如果這人的心神喪失或耗弱 需減刑或無罪
: 但心神喪失或耗弱如果是這人自己故意或過失造成的 不適用
: 但很多法律人包含你
: 認為這個果是指犯罪行為
: 也就是我為了犯罪才故意弄成無意識
: 但這根本狗屁 明明寫的是 因故意或過失
: 如果是為了犯罪哪來的過失?為了犯罪一定是故意的啊
: 但如果是指心神喪失或耗弱行為是由自身行為造成的
: 例如吸毒吸到鏮 或喝酒喝到茫
: 不論是故意要吸太多還是不小心喝太多
: 但這個無意識結果就是自己造成的
: 不該鼓勵這種行為,反倒給予減刑或無罪
: 所以刑法19條排除這種情況應該減刑或無罪
: 法務部長這種見解至少合理多了
: 比那個一定要證明 他吸毒前可預見自己會無意識殺人 這種通靈引用法
: 你不覺得法務部長講的 才是可行的情況嗎
: 按照你那種見解 刑法19-3本沒有可能被引用啊
--
命運的風車不歇停的轉動..
拿著執著的長槍
毅然著催動我心愛的小毛驢
向那命運的扇葉發動誓死的衝鋒.
這就是我---唐吉柯德土撥鼠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9.123.29.53 (中國)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97973719.A.976.html
→
08/21 09:37,
3年前
, 1F
08/21 09:37, 1F
推
08/21 09:37,
3年前
, 2F
08/21 09:37, 2F
推
08/21 09:37,
3年前
, 3F
08/21 09:37, 3F
→
08/21 09:38,
3年前
, 4F
08/21 09:38, 4F
→
08/21 09:39,
3年前
, 5F
08/21 09:39, 5F
推
08/21 09:40,
3年前
, 6F
08/21 09:40, 6F
→
08/21 09:40,
3年前
, 7F
08/21 09:40, 7F
→
08/21 09:40,
3年前
, 8F
08/21 09:40, 8F
→
08/21 09:41,
3年前
, 9F
08/21 09:41, 9F
推
08/21 09:44,
3年前
, 10F
08/21 09:44, 10F
→
08/21 09:44,
3年前
, 11F
08/21 09:44, 11F
→
08/21 09:44,
3年前
, 12F
08/21 09:44, 12F
推
08/21 10:49,
3年前
, 13F
08/21 10:49, 13F
推
08/22 01:47,
3年前
, 14F
08/22 01:47, 14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8 之 32 篇):
新聞
232
1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