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殺警案弄成無罪,誰該扛鍋?

看板Gossiping作者 (舒服)時間4年前 (2020/05/01 23:49), 4年前編輯推噓-3(71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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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鄉民是法盲自己又不會申論 自己才是標準的法盲 自以為反指標很厲害好棒棒 先說請尊重醫師專業 但恐龍法官藉此把審判責任推的一乾二淨不可取 直接貼法條內容 中華民國刑法?19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 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 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請注意 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以下是法官判決理由第一點 一、被告自90年起,開始前往奇美醫院精神科門診,並於99年被醫生診斷罹有思覺失調症 ,但被告於106年2月3日看診後即失聯。經本院函詢奇美醫院表示,被告罹患此疾病必須 終身服藥控制症狀,停藥將導致病情惡化。可見被告患有思覺失調症,為有精神障礙之人 。 1、被告是否知道自己患病?是 2、被告是否非自願停藥?否 3、醫院是否有聯絡被告返診?是 4、被告病情惡化是否因自行停藥導致?是 綜上所述,被告故意招致自己無辨識能力 簡單說就是 今天你朋友說你喝酒酒品很差 你也知道你喝酒會斷片 朋友勸你少喝酒 有一天學妹說你噁心封鎖你 你就跑去便利商店喝酒解悶 隨後大吵大鬧,警察來了叫你別吵 你就拿隨身帶的刀把警察戳死 難道能事後說你斷片了無法辨識自己犯法嗎? 你不就是故意讓自己處於發酒瘋的狀態嗎? 那些自以為法律系的法盲別再自以為了 講不出個所以然罵人家法盲就贏了? 香菜英文也該負責人而不是嘴巴呼籲 推動修法避免日後法官再推託責任 或是讓人民參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5.215.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88348146.A.648.html

05/01 23:52, 4年前 , 1F
要怎麼把自己故意弄到有精神疾病?
05/01 23:52, 1F
沒喝酒要怎麼發酒瘋?

05/01 23:53, 4年前 , 2F
05/01 23:53, 2F

05/01 23:54, 4年前 , 3F
你用科學邏輯思考就是這樣,改用法律邏輯思考就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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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 23:54, 4年前 , 4F
又一個只看到法條就自以為知道怎麼用的
05/01 23:54, 4F
不然勒?只有恐龍才會用?所以那不是中文是恐龍文嗎?

05/01 23:54, 4年前 , 5F
不是故意得病至少也是過失不吃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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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故意至少也有過失,絕對不是無罪

05/01 23:56, 4年前 , 6F
法律系怎麼說這麼對 反對的就是法盲><
05/01 23:56, 6F

05/01 23:57, 4年前 , 7F
你也是鍵盤辦案
05/01 23:57, 7F
喔學恐龍的

05/01 23:57, 4年前 , 8F
沒有病識感,是要怎麼論故意過失自行招致?
05/01 23:57, 8F
有看過醫生了還沒病識感? 如果是從來沒確診看病過的隱形精神病患那還沒話說 都叫你要來看醫生死不去怪誰? ※ 編輯: ComfortPTT (42.75.215.5 臺灣), 05/01/2020 23:58:40 ※ 編輯: ComfortPTT (42.75.215.5 臺灣), 05/02/2020 00:01:26 ※ 編輯: ComfortPTT (42.75.215.5 臺灣), 05/02/2020 00:04:22

05/02 00:09, 4年前 , 9F
Google刑法19條第三項原因自由行為很難??伸手牌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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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00:09, 4年前 , 10F
還是連google都不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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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棒棒你貼出來論述阿 你不會google喔你法盲喔你民粹喔你法官喔 講完了還有其他的論述嗎 停藥之前有行為能力啊?自己選擇停藥讓病情惡化的 ※ 編輯: ComfortPTT (42.75.215.5 臺灣), 05/02/2020 00:13:23

05/02 00:15, 4年前 , 11F
現在就是用這個法理打臉法官,都會google了還不會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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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00:19, 4年前 , 12F
一堆法律系連法警執達員都考到崩潰考不上惹,只能半桶水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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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00:19, 4年前 , 13F
這邊響叮噹嗆別人法盲來獲取成就感啦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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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00:20, 4年前 , 14F
刑法故意指的是對犯罪事實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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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00:20, 4年前 , 15F
所以19條第三項的故意在這種情形指的是「一開始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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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的故意,並利用故意讓自己陷入責任能力欠缺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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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00:20, 4年前 , 17F
形來殺人」你以為檢察官會想不到主張19條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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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00:20, 4年前 , 18F
問題就在於檢察官無法證明被告在停藥時就有殺人的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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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00:20, 4年前 , 19F
畫阿,無法證明的情況下只能以有利被告的方式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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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00:20, 4年前 , 20F
要怎麼判有罪?
05/02 00:20, 20F
依照你的意思我的舉例也是無罪 喝酒之前也沒有殺人犯意

05/02 00:21, 4年前 , 21F
不過就算再怎麼完整論述出來大概你也不服氣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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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00:22, 4年前 , 22F
看來多數人真的很難想像思覺失調的情狀有多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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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00:22, 4年前 , 23F
免死可以 無罪真的太誇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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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00:23, 4年前 , 24F
那已經是另一個世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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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00:24, 4年前 , 25F
多數人都可以想像在這種判決後造成社會上對迎面走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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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00:24, 4年前 , 26F
路人有多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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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00:25, 4年前 , 27F
思覺失調握刀吵架這麼精準,還知道對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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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00:26, 4年前 , 28F
依現行法就是無罪阿沒辦法,不如叫立委修法強制就醫
05/02 00:26, 28F
※ 編輯: ComfortPTT (42.75.215.5 臺灣), 05/02/2020 00:27:15 這點我同意而且要關在精神病院關到死與社會隔絕

05/02 00:26, 4年前 , 29F
不能只有上限五年,偏偏台灣人自己選出一堆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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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00:26, 4年前 , 30F
我覺得你精神不正常該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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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請你指名是誰精神不正常嗎? ※ 編輯: ComfortPTT (42.75.215.5 臺灣), 05/02/2020 00:28:16 ※ 編輯: ComfortPTT (42.75.215.5 臺灣), 05/02/2020 00:29:55
還有 16 則推文
還有 7 段內文
05/02 00:47, 4年前 , 47F
補充一下以上全部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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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00:48, 4年前 , 48F
發酒瘋,有判決書說到她已經喝到無責任能力了嗎,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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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00:48, 4年前 , 49F
算是有那也一樣要在具體個案看有沒有預見可能性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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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00:48, 4年前 , 50F
立過失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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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00:48, 4年前 , 51F
今天這個法官除非是故意要凸顯自己法律見解不同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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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00:49, 4年前 , 52F
明知不可為而為之或是犧牲自己讓社會知道法律的荒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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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關係這個案子還會上訴等二審判決我們再來一起回頭檢討這篇文章 ※ 編輯: ComfortPTT (42.75.215.5 臺灣), 05/02/2020 00:49:57

05/02 00:49, 4年前 , 53F
而且只是酒品差會大吵大鬧,很難連結到會殺人,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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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00:49, 4年前 , 54F
會有肢體碰撞就很有預見可能性了啊
05/02 00:49, 54F
假設五年後這個人出來又殺了人是無罪還有罪? 難道要因為以前他殺過人再來判有罪? 要被殺多少人才算有罪? ※ 編輯: ComfortPTT (42.75.215.5 臺灣), 05/02/2020 00:52:19

05/02 00:51, 4年前 , 55F
有新發現什麼證據證明的話當然很歡迎法院判他有罪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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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00:51, 4年前 , 56F
,這又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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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ComfortPTT (42.75.215.5 臺灣), 05/02/2020 00:54:07

05/02 00:54, 4年前 , 57F
如果完全跟這次情況一模一樣那就無罪阿沒辦法,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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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00:54, 4年前 , 58F
才說不如修法強制就醫上限
05/02 00:54, 58F
個人認為既然無法預防那就用結果論 直接廢除刑法19條

05/02 00:55, 4年前 , 59F
現代社會除非預謀,會殺人的人多少都有精神情緒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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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00:56, 4年前 , 60F
問題法律不能一昧的偏袒加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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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ComfortPTT (42.75.215.5 臺灣), 05/02/2020 00:59:15

05/02 00:59, 4年前 , 61F
一分證據說一分話,今天這個被告殺人當下真的「沒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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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00:59, 4年前 , 62F
任能力這是專業鑑定過的」,跟所謂只要是殺人都有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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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00:59, 4年前 , 63F
神狀況的概念也不一樣。而且又無法證明他停藥就有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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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01:00, 4年前 , 64F
人故意或之前就有傷害他人的紀錄。刑法本來就不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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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01:00, 4年前 , 65F
不能證明的情況就判一個人有罪。你可以覺得這很扯,
05/02 01:00, 65F

05/02 01:00, 4年前 , 66F
不過刑法的基本觀念就是寧可錯放也不要處罰無法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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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01:00, 4年前 , 67F
有罪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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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01:01, 4年前 , 68F
你要討論本案原因自由行為樓上就有人回你了,啊你不針
05/02 01:01, 68F

05/02 01:01, 4年前 , 69F
對個案討論,在那裏跳針喝酒怎樣的,完全是錯誤類比,
05/02 01:01, 69F

05/02 01:01, 4年前 , 70F
隱喻失當。兩者情狀不同怎麼類比,你口中的喝酒殺人案
05/02 01:01, 70F

05/02 01:01, 4年前 , 71F
例也隨你腦補發展是要怎麼討論。
05/02 01:01, 71F

05/02 01:04, 4年前 , 72F
你要繼續當法律文義大師是你的自由,未來涉訟也期勉你
05/02 01:04, 72F

05/02 01:04, 4年前 , 73F
保有這樣的堅持 祝福你
05/02 01:04, 73F

05/02 01:06, 4年前 , 74F
反正只是先讓原po知道為什麼法官無法用19條第三項,
05/02 01:06, 74F

05/02 01:07, 4年前 , 75F
要不要理解跟認同這條法律背後的意義就是自己的事了
05/02 01:07, 75F
判決書上線了自己去看吧,你們的論點還被判決書打臉 ※ 編輯: ComfortPTT (42.75.215.5 臺灣), 05/02/2020 01:18:28

05/02 01:27, 4年前 , 76F
原判決哪裡提到原因自由行為 還請大大指教一下 XD
05/02 01:27, 76F

05/02 01:35, 4年前 , 77F
所以我不是說無法適用嗎
05/02 01:35, 77F

05/02 01:50, 4年前 , 78F
回r大 我是指原po回推文中提到你被打臉,所以要原po提
05/02 01:50, 78F

05/02 01:51, 4年前 , 79F
出哪裡討論原因自由
05/02 01:51, 79F

05/02 02:06, 4年前 , 80F
了解 不過我也看不出來到底被打臉在哪裡哈哈
05/02 02:06, 80F
文章代碼(AID): #1Uh4JoP8 (Gossi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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