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高嘉瑜質詢處女秀被蘇貞昌「噹」陳時中:醫護禁出國是不得已

看板Gossiping作者 (古美門上身)時間6年前 (2020/03/04 09:21), 6年前編輯推噓5(14921)
留言44則, 23人參與, 6年前最新討論串8/9 (看更多)
: 不錯喔,你也懂得憲法第23條。 : 憲法第23 條: :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弮W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 這就是我們常講的比例原則在憲法上所依據的憲法條文。 : 比例原則有三個子原則: 我們來看同部法律的條文好了 https://law.moj.gov.tw/News/NewsDetail.aspx?msgid=153844 第 5 條 為生產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防疫物資,於必要時,各級 政府機關得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之指示,徵用或調用其生產設 備及原物料,並給予適當之補償。 前項徵用、調用作業程序、補償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 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 7 條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 置或措施。 如果第7條就可以概括授權給防疫指揮官這麼大的權限,那訂第5條幹嘛 今天你要限制人民的自由權,必須要有法律明確的授權,這是很重要的 舉個最有名以行政權來限制人民出國自由的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443號 http://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443 憲法所定人民之自由及權利範圍甚廣,凡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保障。惟並非 一切自由及權利均無分軒輊受憲法毫無差別之保障:關於人民身體之自由,憲法第八條規 定即較為詳盡,其中內容屬於憲法保留之事項者,縱令立法機關,亦不得制定法律加以限 制(參照本院釋字第三九二號解釋理由書),而憲法第七條、第九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 一條及第二十二條之各種自由及權利,則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條件下,得以法律限制 之。至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所謂規範密度有關,應視規 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諸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 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涉及人民其他自由 權利之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 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若僅屬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得由主管 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雖因而對人民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尚非憲法所不許。又關 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 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 這個就是最有名的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 今天蘇貞昌這條法來說 法律已經有授權給防疫指揮官限制人民出國的依據 根本違憲 第一個這條法律根本沒明確授權防疫指揮官可以依照自己防疫的需要來限制人民自由 所有的限制人民自由跟裁罰都必須是法律明文規定才可以 這條法律連個授權中央防疫 中心制訂相關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命令或規則都沒有 拿這條來說防疫指揮官可以用 這條來限制人民自由未免太過行政濫權了吧 最後看看大法官解釋第443號 以兵役法授權的徵兵規則來限制役男出國自由的法律 最後被認定違憲 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係指人民有選擇其居住處所,營私人生活不受 干預之自由,且有得依個人意願自由遷徙或旅居各地之權利。對此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 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應以法律定之且不得逾越必要之程度。又憲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有 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係指有關人民服兵役之重要事項均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 予以規定。查兵役法及兵役法施行法並無任何限制役男出境之條款,且兵役法施行法第四 十五條僅授權行政院訂定徵兵規則,對性質上屬於限制人民遷徙自由之役男出境限制事項 ,並未設有任何具體明確授權行政機關訂定之明文,更無行政院得委由內政部訂定辦法之 規定,是上開徵兵規則第十八條授權內政部所定之「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八條限制役男 出境之規定,雖基於防範役男藉故出境,逃避其應盡之服兵役義務,惟已構成對人民自由 權利之重大限制,與前開憲法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六個月時,失其 效力。 說真的 如果要是有醫護拿這條跟政府打行政訴訟或是憲法訴訟 勝訴機率非常高 民進黨自己是立法院多數,蘇貞昌又是律師也是法律工作者 難道不知道這些授權事項 有本事你就快立法或修法授權 在防疫期間 中央疫情指揮官可以針對醫護限制人身自由 不然你根本沒法律依據這樣要醫護 看到不懂法律的一直在幫政府護航真的很吐血 請先讀過大法官解釋443號 再來談 到底防疫指揮官的必要措施可以做到啥程度好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0.51.9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83284887.A.AC7.html

03/04 09:22, 6年前 , 1F
上色大師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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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現在順時中就對了 我相信陳時中本身不懂法律 但法務部竟然不出聲根本科科

03/04 09:24, 6年前 , 2F
蟑螂:不管啦 醫護別想違逆黨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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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4 09:26, 6年前 ,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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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4 09:27, 6年前 , 4F
所以你會比蘇懂?人家當然是站的住腳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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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4 09:27, 6年前 , 5F
引用這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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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嘉瑜拿大法官解釋443號就可以打臉 蘇貞昌了 只是同黨的不好意思打臉而已

03/04 09:27, 6年前 , 6F
不懂正常啊,層級化法律保留不就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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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4 09:27, 6年前 , 7F
某個大法官被國昌問答不出來的主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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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4 09:28, 6年前 , 8F
蘇考慮的是法律以外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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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立法權也在民進黨手上阿 直接修法把限制出國自由的放進去不就沒爭議了 像第5條限制自由也有法律授權會給予補償 那限制醫護出國呢 有法律明文說會補償嗎 ※ 編輯: deann (61.220.51.98 臺灣), 03/04/2020 09:30:32

03/04 09:32, 6年前 , 9F
看字面第7條的確是有這個權力,畢竟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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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災變,是需要用不確定法律概念去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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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各種可能處置。至於第7條對人民的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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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處置是否有對價補償,是另一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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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 第7條依大法官解釋第443號應該是沒有給你可以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授權給 去恣意對人民做不利的行政處分好嗎 更何況是限制自由的 要限制人民自由權 就是要有法律明確的授權跟規定才可以做 不是一句我防疫指揮官覺得有需要就可以做 舉個極端的例子來說好了 假如克拉克神覺得我整天都在監督政府行政讓他覺得很煩 心理煩事情就做不好 用說為了控制疫情的必要把我抓起來 少幾個監督政府的人 你覺得很OK^^? 台灣是民法國家 更是法治國家 要用法治不是人治 不然訂這部法律幹嘛 ※ 編輯: deann (61.220.51.98 臺灣), 03/04/2020 09:37:51

03/04 09:47, 6年前 , 1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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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4 09:49, 6年前 , 14F
已經有人決定事後一肩扛責了,現在說什麼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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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嘉瑜處女被蘇貞昌「噹」?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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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4 09:50, 6年前 , 16F
沒用了,蘇內閣現在就是打定主意把鍋全部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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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鐘背就好,有沒有法源基礎他們自己心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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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4 09:51, 6年前 , 18F
底的,這招有用以後遇到事情他們都會這樣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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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4 09:51, 6年前 , 1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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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4 10:00, 6年前 , 20F
個人認為目前絕對無法改變決定,但是事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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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要檢討到底,絕對不是砍掉拿尚方寶劍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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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了,賜寶劍的人也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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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4 10:00, 6年前 , 23F
不想看內文 結論一定是反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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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4 10:02, 6年前 , 24F
民進黨想怎麼做輪得到你插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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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4 10:03, 6年前 , 25F
最後找個人負責就好,下台再找個肥缺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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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4 10:03, 6年前 , 26F
償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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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4 10:11, 6年前 , 27F
蟑螂會先噓你不會看內文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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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4 10:13, 6年前 , 28F
嘻嘻 不看內文 程度不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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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4 10:24, 6年前 , 29F
綠共黨意 >>>>> 法律 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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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4 10:47, 6年前 , 30F
蟑螂不看內文不是正常表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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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4 11:21, 6年前 , 31F
防疫優先 我只看到柯糞在吃屎
03/04 11:21, 31F
防疫優先 所以法律程序正義跟憲法人權保護都不管了^^ 建議乾脆宣布戒嚴 直接請克拉克神當臨時大總統不是更棒 ※ 編輯: deann (61.220.51.98 臺灣), 03/04/2020 11:28:28

03/04 12:17, 6年前 , 32F
防疫優先,所以人權可以不用顧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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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4 12:17, 6年前 , 33F
到底什麼老爸死了老媽在賣的低能觀念
03/04 12:17, 33F

03/04 12:18, 6年前 , 34F
補一下,純噓不重視人權的低能兒
03/04 12:18, 34F

03/04 16:38, 6年前 , 35F
沒推爆 可憐啊
03/04 16:38, 35F

03/04 17:10, 6年前 , 36F
原來條例不是法律是授權來的 好想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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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4 17:10, 6年前 , 37F
你的公法老師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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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4 17:12, 6年前 , 38F
443應該也沒有說不能用概括條款限制吧?
03/04 17:12, 38F

03/04 17:13, 6年前 , 39F
只要符合法律明確幸的要求 為什麼不可以
03/04 17:13, 39F

03/04 18:30, 6年前 , 40F
第七條不就是不要等爆發在等修法?
03/04 18:30, 40F

03/04 18:32, 6年前 , 41F
蘇考慮的是對岸吸收台灣醫護資源....
03/04 18:32, 41F

03/04 18:33, 6年前 , 42F
都想收回高的追蹤
03/04 18:33, 42F

03/05 00:34, 6年前 , 43F
推,今天限制醫護自由,明天就可以巧立名
03/05 00:34, 43F

03/05 00:34, 6年前 , 44F
目拆你家之類的
03/05 00:34, 4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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