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高嘉瑜質詢處女秀被蘇貞昌「噹」陳時中:醫護禁出國是不得已
: 不錯喔,你也懂得憲法第23條。
: 憲法第23 條:
: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弮W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 這就是我們常講的比例原則在憲法上所依據的憲法條文。
: 比例原則有三個子原則:
我們來看同部法律的條文好了
https://law.moj.gov.tw/News/NewsDetail.aspx?msgid=153844
第 5 條
為生產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防疫物資,於必要時,各級
政府機關得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之指示,徵用或調用其生產設
備及原物料,並給予適當之補償。
前項徵用、調用作業程序、補償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
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 7 條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
置或措施。
如果第7條就可以概括授權給防疫指揮官這麼大的權限,那訂第5條幹嘛
今天你要限制人民的自由權,必須要有法律明確的授權,這是很重要的
舉個最有名以行政權來限制人民出國自由的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443號
http://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443
憲法所定人民之自由及權利範圍甚廣,凡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保障。惟並非
一切自由及權利均無分軒輊受憲法毫無差別之保障:關於人民身體之自由,憲法第八條規
定即較為詳盡,其中內容屬於憲法保留之事項者,縱令立法機關,亦不得制定法律加以限
制(參照本院釋字第三九二號解釋理由書),而憲法第七條、第九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
一條及第二十二條之各種自由及權利,則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條件下,得以法律限制
之。至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所謂規範密度有關,應視規
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諸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
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涉及人民其他自由
權利之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
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若僅屬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得由主管
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雖因而對人民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尚非憲法所不許。又關
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
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
這個就是最有名的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
今天蘇貞昌這條法來說 法律已經有授權給防疫指揮官限制人民出國的依據 根本違憲
第一個這條法律根本沒明確授權防疫指揮官可以依照自己防疫的需要來限制人民自由
所有的限制人民自由跟裁罰都必須是法律明文規定才可以 這條法律連個授權中央防疫
中心制訂相關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命令或規則都沒有 拿這條來說防疫指揮官可以用
這條來限制人民自由未免太過行政濫權了吧 最後看看大法官解釋第443號
以兵役法授權的徵兵規則來限制役男出國自由的法律 最後被認定違憲
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係指人民有選擇其居住處所,營私人生活不受
干預之自由,且有得依個人意願自由遷徙或旅居各地之權利。對此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
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應以法律定之且不得逾越必要之程度。又憲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有
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係指有關人民服兵役之重要事項均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
予以規定。查兵役法及兵役法施行法並無任何限制役男出境之條款,且兵役法施行法第四
十五條僅授權行政院訂定徵兵規則,對性質上屬於限制人民遷徙自由之役男出境限制事項
,並未設有任何具體明確授權行政機關訂定之明文,更無行政院得委由內政部訂定辦法之
規定,是上開徵兵規則第十八條授權內政部所定之「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八條限制役男
出境之規定,雖基於防範役男藉故出境,逃避其應盡之服兵役義務,惟已構成對人民自由
權利之重大限制,與前開憲法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六個月時,失其
效力。
說真的 如果要是有醫護拿這條跟政府打行政訴訟或是憲法訴訟 勝訴機率非常高
民進黨自己是立法院多數,蘇貞昌又是律師也是法律工作者 難道不知道這些授權事項
有本事你就快立法或修法授權 在防疫期間 中央疫情指揮官可以針對醫護限制人身自由
不然你根本沒法律依據這樣要醫護 看到不懂法律的一直在幫政府護航真的很吐血
請先讀過大法官解釋443號 再來談 到底防疫指揮官的必要措施可以做到啥程度好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0.51.9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83284887.A.AC7.html
→
03/04 09:22,
6年前
, 1F
03/04 09:22, 1F
反正現在順時中就對了 我相信陳時中本身不懂法律 但法務部竟然不出聲根本科科
推
03/04 09:24,
6年前
, 2F
03/04 09:24, 2F
推
03/04 09:26,
6年前
, 3F
03/04 09:26, 3F
噓
03/04 09:27,
6年前
, 4F
03/04 09:27, 4F
→
03/04 09:27,
6年前
, 5F
03/04 09:27, 5F
高嘉瑜拿大法官解釋443號就可以打臉 蘇貞昌了 只是同黨的不好意思打臉而已
推
03/04 09:27,
6年前
, 6F
03/04 09:27, 6F
→
03/04 09:27,
6年前
, 7F
03/04 09:27, 7F
推
03/04 09:28,
6年前
, 8F
03/04 09:28, 8F
今天立法權也在民進黨手上阿 直接修法把限制出國自由的放進去不就沒爭議了
像第5條限制自由也有法律授權會給予補償 那限制醫護出國呢 有法律明文說會補償嗎
※ 編輯: deann (61.220.51.98 臺灣), 03/04/2020 09:30:32
噓
03/04 09:32,
6年前
, 9F
03/04 09:32, 9F
→
03/04 09:32,
6年前
, 10F
03/04 09:32, 10F
→
03/04 09:32,
6年前
, 11F
03/04 09:32, 11F
→
03/04 09:32,
6年前
, 12F
03/04 09:32, 12F
不好意思 第7條依大法官解釋第443號應該是沒有給你可以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授權給
去恣意對人民做不利的行政處分好嗎 更何況是限制自由的 要限制人民自由權
就是要有法律明確的授權跟規定才可以做 不是一句我防疫指揮官覺得有需要就可以做
舉個極端的例子來說好了 假如克拉克神覺得我整天都在監督政府行政讓他覺得很煩
心理煩事情就做不好 用說為了控制疫情的必要把我抓起來 少幾個監督政府的人
你覺得很OK^^?
台灣是民法國家 更是法治國家 要用法治不是人治 不然訂這部法律幹嘛
※ 編輯: deann (61.220.51.98 臺灣), 03/04/2020 09:37:51
推
03/04 09:47,
6年前
, 13F
03/04 09:47, 13F
推
03/04 09:49,
6年前
, 14F
03/04 09:49, 14F
→
03/04 09:49,
6年前
, 15F
03/04 09:49, 15F
→
03/04 09:50,
6年前
, 16F
03/04 09:50, 16F
→
03/04 09:50,
6年前
, 17F
03/04 09:50, 17F
→
03/04 09:51,
6年前
, 18F
03/04 09:51, 18F
推
03/04 09:51,
6年前
, 19F
03/04 09:51, 19F
推
03/04 10:00,
6年前
, 20F
03/04 10:00, 20F
→
03/04 10:00,
6年前
, 21F
03/04 10:00, 21F
→
03/04 10:00,
6年前
, 22F
03/04 10:00, 22F
噓
03/04 10:00,
6年前
, 23F
03/04 10:00, 23F
推
03/04 10:02,
6年前
, 24F
03/04 10:02, 24F
→
03/04 10:03,
6年前
, 25F
03/04 10:03, 25F
→
03/04 10:03,
6年前
, 26F
03/04 10:03, 26F
推
03/04 10:11,
6年前
, 27F
03/04 10:11, 27F
推
03/04 10:13,
6年前
, 28F
03/04 10:13, 28F
推
03/04 10:24,
6年前
, 29F
03/04 10:24, 29F
推
03/04 10:47,
6年前
, 30F
03/04 10:47, 30F
噓
03/04 11:21,
6年前
, 31F
03/04 11:21, 31F
防疫優先 所以法律程序正義跟憲法人權保護都不管了^^
建議乾脆宣布戒嚴 直接請克拉克神當臨時大總統不是更棒
※ 編輯: deann (61.220.51.98 臺灣), 03/04/2020 11:28:28
噓
03/04 12:17,
6年前
, 32F
03/04 12:17, 32F
→
03/04 12:17,
6年前
, 33F
03/04 12:17, 33F
→
03/04 12:18,
6年前
, 34F
03/04 12:18, 34F
噓
03/04 16:38,
6年前
, 35F
03/04 16:38, 35F
噓
03/04 17:10,
6年前
, 36F
03/04 17:10, 36F
→
03/04 17:10,
6年前
, 37F
03/04 17:10, 37F
噓
03/04 17:12,
6年前
, 38F
03/04 17:12, 38F
→
03/04 17:13,
6年前
, 39F
03/04 17:13, 39F
噓
03/04 18:30,
6年前
, 40F
03/04 18:30, 40F
→
03/04 18:32,
6年前
, 41F
03/04 18:32, 41F
→
03/04 18:33,
6年前
, 42F
03/04 18:33, 42F
推
03/05 00:34,
6年前
, 43F
03/05 00:34, 43F
→
03/05 00:34,
6年前
, 44F
03/05 00:34, 44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