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FB] 吳音寧:攸關體制,我會遵守法規 不去議會已回收

看板Gossiping作者 (ulycess)時間5年前 (2018/09/05 23:14), 5年前編輯推噓-10(223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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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ourmand (Ignis ardens)》之銘言: 推 ulycess: https://i.imgur.com/AbBIfCW.jpg
說真的啦 半桶水響叮噹,越講破綻越大 看到你po農會是公法人就知道你整篇文都在瞎掰 這麼簡單的法律常識都會搞錯,你說你多會法律我根本不信 當然,你是半桶水 不代表我就是法學大師 我說的可能會有問題沒錯,但是我不想被一個瞎掰人說我在瞎掰 就好像一個理組大學生的算題目 被一個小學二年級沒學過九九乘法表的小學生說算了 你覺得小學生是瞎掰還是真的會?????? 就算理組大學生真的是算錯,也只是湊巧罷了 然後我很忙 這大概是我最後一篇系列文 回到原點,首先先來討論台北市政府和北農的關係 https://i.imgur.com/5ieoULR.jpg
現在有3個法律關係 1.台北市政府和北農之間是行政契約還是私法契約??? 2.台北市政府依照契約把市場建物的占有移轉的性質??? 3.北農依照契約對台北市政府有義務是公法行為還是私法行為??? 一個一個來吧 1.台北市政府和北農之間是行政契約還是私法契約??? 首先要講個盲點 就算契約名稱上面寫行政契約,如果契約性質是私法契約,他還是個私法契約 相反的也是一樣 那麼行政契約和私法契約該如何判斷 行政程序法135條的定義是「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 換句話說,北農必須因為這個契約,具備某些公法上法律關係的得到,喪失,變更 那什麼叫公法上的法律關係?????? 實務見解是綜合判斷,簡單來講就是沒有判斷標準 所以你說是行政契約,其實我覺得OK阿 最高法院有判決認為是私法契約,其實也OK阿 最高法院20幾個庭,100多個法官,其中一個庭認定是私法契約其實並不意外 (對了,提一下判例制度在台灣已經實質廢除好幾年,現在是叫具有參考價值的判決) 接下來,我就以行政契約為前提來發展 2.台北市政府依照契約把市場建物的占有移轉給北農的性質??? 首先絕對不是公權力移轉 也是你的誤區,簽訂行政契約不一定涉及公權力移轉 舉個例子好了 診所和健保局簽訂被保險人醫療給付契約 診所醫療病人後,健保局依契約把健保費給診所 這個醫療給付契約實務上是行政契約(釋字533) 請問健保局有把公權力移轉給醫生嗎??? 再舉個例子 公費醫生和國家簽訂行政契約 公費醫生在學時國家要負擔學費 公費醫生畢業後要去偏遠地區服務 請問國家幫公費醫生繳學費是公權力移轉嗎?????? 回到北農 因為農產品市場法規定,批發市場不是縣市政府才可以經營,北農自己也可以經營 如果台北市政府不把市場建物的占有移轉給北農 北農完全是可以另外找塊地經營批發市場業務 完全沒有涉及公權力移轉 其次公權力移轉必須依法為之,還必須刊登在政府公報或報紙上(行政程序法16條) 沒有法律規定是不能移轉的 3.北農依照契約對台北市政府有義務是公法行為還是私法行為??? 因為是行政契約就是公法性質,結束 大概講完台北市政府與北農的關係,接下來要來發展北農與吳音寧的關係 https://i.imgur.com/K8YKQpL.jpg
首先討論兩個問題 4.北農和吳音寧之間是什麼關係??? 5.吳音寧是不是公務員??? 4.北農和吳音寧之間是什麼關係??? 通說上,北農聘任吳音寧當總經理是民法上的委任契約,結束 5.吳音寧是不是公務員??? 先說結論,吳音寧不是公務員 首先公務員的定義有分很多種 一、最狹義公務員 要有官職的才是公務員,也是最常見的公務員 二、狹義公務員(參見公保法) 不需要官職,但是必須是編制內的 例如公立學校中小學教師沒有官職,但是是編制內人員 所以教師不是最狹義公務員,但是是狹義公務員 三、廣義公務員(參見公務員服務法) 不需要官職,不在編制內,但是受有俸給 例如當兵就是了,村里長沒有俸給所以不是廣義公務員 四、最廣義公務員 只要依法受行政機關委託,從事公共事務者 也就是刑法上的定義 吳音寧絕對不是一、二種的公務員 第三種的話他的俸給來自北農給的薪水,北農不是公營事業(股份占50%以上) 這邊不要跟我講台北市政府+農委會+農會超過50% 你連農會的性質都不知道 你以為田水利=農會嗎??? 還是把益社團法人簡稱公法人??? 所以吳音寧不是第三種公務員 那吳音寧會不會是第四種公務員??? 我舉的判決就是說北農依照民事契約聘任的人員不會是刑法上的公務員 既然如此,吳音寧和北農的關係是民事上的委任契約 自然也不可能是公務員 接下來終於要講到台北市議會了 https://i.imgur.com/DV2Ih24.jpg
6.台北市議會對吳音寧有沒有質詢或備詢的權力 台北市議會對於台北市政府有質詢和備詢的權力 這個權力的來源是來自於地方制度法 依照地方制度法 質詢或備詢的對象是首長,單位主管,相關之業務主管,以上人員都有個共通點 都一定是公務員 依照台北市自治條例還包含股權代表 吳音寧既不是公務員,就不可能是地方制度法應受質詢的對象 吳音寧也不是股權代表,也不用受質詢 7.立法權能不能質詢法律規定以外的人 這也是你最大的誤區 你他媽的居然認為立法權可以不遵守法律規定想質詢誰就質詢誰 立法權他媽的不用依法行政 這邊就直接舉參謀總長要不要接受質詢和備詢來講好了(釋字461) 講白話文 憲法沒規定參謀總長要接受質詢,所以參謀總長可以不用質詢 但是憲法規定政府人員要接受備詢,所以參謀總長要備詢 回到地方制度法 地方制度法不像憲法一樣規定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吳音寧不是政府人員就不提了,她是社會上有關係人員) 既然沒有規定 到底是立法者故意遺漏,讓社會相關人士不用到議會備詢 還是立法者不小心遺漏,應該類推適用憲法補足法律漏洞 這就是法學方法論的問題了 最後的最後 就算議會要吳音寧去議會再怎麼有道理 法律沒有規定她就是可以不用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63.22.133.21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36160473.A.6FE.html

09/05 23:16, 5年前 , 1F
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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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5 23:17, 5年前 , 2F
政治素人→政客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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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要求韓去的,重點不在吳去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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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在凸顯了民進黨的雙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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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5 23:18, 5年前 , 5F
年底就要讓dpp全面潰敗替柯p這一口惡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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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柯p就是要拒投所有大小綠政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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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5 23:18, 5年前 , 7F
她可以不遵守慣例,但說是依法就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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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慣例是要反覆執行且大家都相信有法效力 反覆執行有,但是沒人相信是有法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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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DPP有要求韓去而且韓都有去的情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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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5 23:18, 5年前 , 9F
既然依法無質詢的權力 議員在吵3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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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話 去了有沒有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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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5 23:19, 5年前 , 11F
吳不去就是令人詬病.另外不是依法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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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5 23:19, 5年前 , 12F
推明確清楚!! 感謝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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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5 23:19, 5年前 , 13F
王世堅質詢韓國瑜的時候你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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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5 23:19, 5年前 , 14F
還在吵有沒有依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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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是沒有規定要去.你去了也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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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道韓國去去議會是違法嗎?你要不要幫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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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5 23:20, 5年前 , 17F
再講不依照慣例啊,柯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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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依法,以510的解決能力根本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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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公道呢?吳的上司去了,下屬去了.自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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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5 23:20, 5年前 , 20F
放著議題在那邊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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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去?今天記者會也說,她都派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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欸多,所以前面有柯黑說510會被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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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不去也沒有違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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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去質詢所以不能去開會很正常這點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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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5 23:20, 5年前 , 25F
屬屁話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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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5 23:21, 5年前 , 26F
自己發起的案子都派人出席,派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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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5 23:21, 5年前 , 27F
年底用選票教訓民退黨,不要臉的髒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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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5 23:22, 5年前 , 28F
你的字好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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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ulycess (163.22.133.218), 09/05/2018 23:26:20

09/05 23:24, 5年前 , 29F
提案很重要,所以我都派代表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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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5 23:24, 5年前 , 30F
可以不去,那為什麼不可以去,不想去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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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5 23:24, 5年前 , 31F
扯什麼依法,看了更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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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5 23:25, 5年前 , 32F
世姦在說南北菜蟲一起串連的時候,你還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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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5 23:25, 5年前 , 33F
PTT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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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5 23:25, 5年前 , 34F
果然台上台下兩套標準阿D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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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5 23:26, 5年前 , 35F
吳音寧依法可以上完廁所不洗手 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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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5 23:26, 5年前 , 36F
就繼續護著510吧 看看年底DPP還剩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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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5 23:27, 5年前 , 37F
簡單一句 510她是怎樣當上總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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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27 則推文
09/05 23:39, 5年前 , 65F
她去啊,反正法律沒規定你們不能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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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5 23:40, 5年前 , 66F
問一下 所以法律有規定她不能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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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5 23:41, 5年前 , 67F
柯粉追殺一個人不論對錯XDD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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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5 23:43, 5年前 , 68F
替韓QQ。510真的是台灣最爽的實習生,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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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5 23:43, 5年前 , 69F
你忙,別人就不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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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5 23:44, 5年前 , 70F
河粉連伊森都去追殺 沒人性到極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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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5 23:47, 5年前 , 71F
可以不去,跟遵守法規,沒有太大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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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5 23:47, 5年前 , 72F
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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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5 23:47, 5年前 , 73F
動不了一個菜英文在罩的廢物實習生 棒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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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5 23:48, 5年前 , 74F
其實本篇沒談論到她主動去違不違反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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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5 23:48, 5年前 , 75F
,不用狂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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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5 23:49, 5年前 , 76F
支持510 一定要撐到年底 好賤把 當然要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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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5 23:49, 5年前 , 77F
好使用 啊 是箭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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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5 23:50, 5年前 , 78F
這些是市民關心的嗎 市民關心的是廢物不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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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5 23:51, 5年前 , 79F
吃相最難看的廢物覺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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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5 23:56, 5年前 , 80F
之前質詢的大概是他業障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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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6 00:01, 5年前 , 81F
對啊 她就不用去啊 問題是你他媽沒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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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6 00:01, 5年前 , 82F
人家方案提出來你又在靠北 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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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6 00:04, 5年前 , 83F
可以不用去啊 去了是違法喔 ?
09/06 00:04, 83F

09/06 00:05, 5年前 , 84F
那之前是違法去的囉?不用罰錢或抓去關嗎?
09/06 00:05, 84F

09/06 00:31, 5年前 , 85F
既然去不去都不違法,那就是單純沒種去了
09/06 00:31, 85F

09/06 00:31, 5年前 , 86F
因為上次去被電爆了,就不敢再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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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6 00:55, 5年前 , 87F
那之前韓國瑜被王世堅白罵了
09/06 00:55, 87F

09/06 01:29, 5年前 , 88F
政府急著將一堆國營企業民營化就可上下
09/06 01:29, 88F

09/06 01:29, 5年前 , 89F
其手了
09/06 01:29, 89F

09/06 07:17, 5年前 , 90F
真的廢話太多了,那沒有規定見死要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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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6 07:18, 5年前 , 91F
那見死不救時也要很了不起的說遵守法規?
09/06 07:18, 91F

09/06 07:18, 5年前 , 92F
扯東扯西只會被看破手腳
09/06 07:18, 92F

09/06 07:30, 5年前 , 93F
我覺得直接叫董事長開除垃圾拉
09/06 07:30, 93F

09/06 07:34, 5年前 , 94F
推錯了
09/06 07:34, 94F

09/06 07:52, 5年前 , 95F
聽你在扯 董事長叫你一起去報告 你敢
09/06 07:52, 95F

09/06 07:52, 5年前 , 96F
不去?
09/06 07:52, 96F

09/06 09:22, 5年前 , 97F
鑽漏洞....
09/06 09:22, 97F

09/06 09:48, 5年前 , 98F
看完下面那篇 虛這篇 = =
09/06 09:48, 98F

09/06 10:03, 5年前 , 99F
只是瞧不起你,沒別的意思
09/06 10:03, 99F

09/06 10:09, 5年前 , 100F
依法不去你媽啦!法律如果規定他不能去,
09/06 10:09, 100F

09/06 10:09, 5年前 , 101F
那才叫依法不去
09/06 10:09, 101F

09/06 10:17, 5年前 , 102F
看完底下來補噓這篇垃圾廢文
09/06 10:17, 102F

09/06 12:18, 5年前 , 103F
法匠也應該要有分辨是非的能力
09/06 12:18, 103F

09/06 15:02, 5年前 , 104F
攸關體制為什麼不按照體制討論改建案?
09/06 15:02, 10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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