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FB] 吳音寧:攸關體制,我會遵守法規 不去議會已回收
※ 引述《binshin (高級工讀生)》之銘言:
: 2.台北市政府依照契約把市場建物的占有移轉給北農的性質???
: (1)完全不知道您在講什麼
: 北農公司主要作用
: 對於農產品
: 不是單純使用臺北市政府所提供之產銷平台
: 而是藉由相關調節措施有使蔬果數量、價格穩定之功能
: 具公平性、獨佔性
: 防止壟斷
抱歉,我講更清楚一點
假設台北市政府不把第一市場用契約方式給北農使用
台北市政府能不能自己經營第一市場
答案是「不能」,台北市政府不能做為農產品批發市場的經營主體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規定可以做為經營主體的只有六種法人
一、農民團體。
二、農民團體共同出資組織之法人。
三、政府機關或鄉(鎮、市)公所及農民團體共同出資組織之法人。
四、農民及農產品販運商共同出資組織之法人。
五、政府機關或鄉(鎮、市)公所出資組織之法人。
六、政府機關或鄉(鎮、市)公所、農民團體或農民,及農產品販運商共
同出資組織之法人。
最多最多就是台北市政府自己成立獨資的法人,由法人經營
所以台北市政府將第一市場委託給北農經營
並不是我台北市政府要經營第一市場,我因為某某原因委託給北農
而是我台北市政府根本就不能經營第一市場
回到行政契約
我之間說過行政契約和私法契約是綜合判斷
主要是判斷「契約目的有沒有公益性」和「契約標的是不是公法上法律關係」
首先契約目的具有公益性沒問題,但是具有公益性不代表一定是行政契約
那麼契約標的是
「台北市政府依法作為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將經營主體連同建物轉給北農」
還是
「單純將第一市場這塊地和建築物租給北農」
前者具有公法性質,後者單純是民事問題
而農產品市場交易法規定台北市政府不可能作為經營主體
所以我認為單純只是把建物土地租給北農
沒有涉及公法上的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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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文有點情緒化,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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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63.22.133.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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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這東西沒有正解阿
只差在你不用實務見解,打官司怎麼打怎麼輸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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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只差在議會給不給過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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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制內解決不了啦
北農常務董事過半數挺的是510,不是柯P
※ 編輯: ulycess (163.22.133.218), 09/06/2018 18: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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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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