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FB] 吳音寧:攸關體制,我會遵守法規 不去議會已回收

看板Gossiping作者 (Ignis ardens)時間7年前 (2018/09/03 15:36), 7年前編輯推噓9(905)
留言14則, 11人參與, 7年前最新討論串30/52 (看更多)
※ 引述《ulycess (ulycess)》之銘言: : 你找的是民事,請找刑事判決 : 或是上司法院判決書查詢打關鍵字 : 「台北農產運銷」 : https://i.imgur.com/PaBMWNG.jpg
: https://i.imgur.com/0illtku.jpg
笑死,這種判決也好意思拿出來硬凹。 判決之所以無法成為判例,就是因為只適用於個案, 不具通案性質所以無法被編選為判例。 這件被告是誰?案例事實是什麼?怎麼涵攝的? 從這個判決與截圖,最多只能說明兩件事 1.北農「拍賣員」不適用貪汙治罪條例 2.「拍賣業務」屬私經濟行為 當然啦,拍賣員並不能影響菜價,也不能提出改建方案~~ 您怎麼可以把區區一拍賣員與我們☆尊爵☆不凡☆的☆吳音寧總經理☆ 相提並論呢 其次,判決最多只說「拍賣業務」是私經濟行為 不等於判決認為,「影響菜價」、「針對公有市場改建提出方案」 也是私經濟行為。 對了,提醒一下,ROC是民、刑、行政分離的國家 民法、刑法、行政法是不同領域,也適用不同的法律基本原則 刑事判決的參考價值,在民法與行政法領域並不高。 更何況,討論北農的公私法適用問題,根本不是本件刑事判決的本旨。 96年的判決到現在還未被最高法院選為判例 表示這個判決並不具備通案的性質, 而只適用在本案個別的刑事案件當中。 : : 「民意機關受依法行政原則拘束」這個法學大發現呢? : : 我真的是,還蠻好奇的。這真的好新鮮,畢竟,我活在民主國家。 : 依法行政原則是限制「國家公權力」必須依法行政 : 「國家公權力」包含行政,立法,司法三權 : 沒有只說只有行政權要依法行政,立法和司法不用依法行政....... : 擷取李惠宗教授的「行政法要義」 : https://i.imgur.com/dvUDO7x.jpg
: 可能我以前讀的書都是錯的吧orz ulycess大大前文的主張是這樣的: : 因此吳音寧主張不管依照地方制度法還是自治條例 : 台北市議會都沒有邀請我出席備詢的權利 : 既然沒有權利,依照依法行政原則,非依法律發出的邀請即是違法邀請 : 依法不應出席 首先,依法行政原則有(a)積極與(b)消極兩種意涵 (a)積極的依法行政,意指行政機關積極從事行為應有法源依據 >>>討論的是行政行為的定性 (b)消極的依法行政,意指法律優位原則,原則上國家公權力應遵循之 >>>討論的是法律的定效 若有違反(b)也就是法律優位原則的疑慮 其效果是法律本身的失效,與行政行為的定性並沒有關係 ulycess大大在此談的是行為的定性:「違法邀請」 有眼睛的人都看得出來: ulycess大大前文的主張是(a)而不是(b), 此處ulycess大大卻提供一個(b)法律優位原則概念的截圖給大家 這位大大,偷換概念不會讓您顯得比較有道理, 只會讓人覺得您很心虛, 吳音寧小姐已經替大家做了最好的示範。 積極的依法行政原則也就是(a) 指行政機關在侵害人民利益時,應有民意機關的授權 此原則是三權分立原則的具體實現,使行政權得受立法權的制約 而您現在拿著一個 本意為使立法機關得以監督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原則, 作為拒絕到民意機關備詢的理由,自己都不覺得矛盾好笑嗎? 哎,也是啦,要替吳音寧小姐這種言論開脫, 看來講出來的話也只能這麼荒謬了 北農公司與台北市政府訂有行政契約 受台北市政府委託行使公權力, 而持股結構上 台北市政府持股22.76% 農委會持股22.76% 公法人也就是農會持股24.81% *本人在此更正:農會為公股色彩濃厚之私法人 這個公司,有能力影響菜價卻能不違反公平交易法、 能透過非正式管道將改建市府公有物的提案交給議員 卻可以完全不受民意機關的監督 成為一個沒有人知道它在幹嘛的黑機關 還攸關體制咧,原來吳音寧小姐所謂的的「體制」 就是藉由巧妙的持股分配,逃避人民的監督 真是好棒棒~~~~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5.230.88.2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35960205.A.D3A.html

09/03 15:38, 7年前 , 1F
他大概不知道北農跟市府是簽行政契約...
09/03 15:38, 1F

09/03 15:38, 7年前 , 2F
不要欺負音寧辣
09/03 15:38, 2F

09/03 15:38, 7年前 , 3F

09/03 15:39, 7年前 , 4F
09/03 15:39, 4F

09/03 15:40, 7年前 , 5F
算了啦 510上質詢台連中華人民共和國都
09/03 15:40, 5F

09/03 15:40, 7年前 , 6F
ko
09/03 15:40, 6F

09/03 15:40, 7年前 , 7F
差點脫口而出 這樣的人有什麼能力
09/03 15:40, 7F

09/03 15:43, 7年前 , 8F
說備詢違法的~應該法律沒念好
09/03 15:43, 8F

09/03 15:45, 7年前 , 9F
其實她是說溜嘴 把真正的老闆掀出來了
09/03 15:45, 9F

09/03 15:57, 7年前 , 10F
八卦板終於有能看的法律分析文了...
09/03 15:57, 10F

09/03 16:01, 7年前 , 11F
你忘記 煞氣 扣20
09/03 16:01, 11F

09/03 16:24, 7年前 , 12F
510錯的不在依法行政 而是叫他去議會跟
09/03 16:24, 12F

09/03 16:24, 7年前 , 13F
本不犯法吧
09/03 16:24, 13F

09/05 00:35, 7年前 , 14F
要嗆人就早點用貼圖就好啦, 不一定要發表民意機關不依法律邀請是違法邀請的 法學大發現~ ※ 編輯: gourmand (125.230.88.28), 09/05/2018 16:09:51 ※ 編輯: gourmand (125.230.88.28), 09/06/2018 03:2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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