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教育部:駁回管中閔案 不算是行政處分已回收

看板Gossiping作者 (Ceiba56)時間6年前 (2018/05/03 17:21), 6年前編輯推噓-6(61210)
留言28則, 19人參與, 6年前最新討論串4/7 (看更多)
: 這招厲害了,你不准去上法院告我 : 鄉民怎麼看? 不是行政處分不等於不能告....要曲解行政訴訟法也拿出點能耐來? 假定教育部所言為真,且此見解為行政法院採納,也完全不會影響管中閔的救濟途徑。 一、縱使非行政處分,頂多只是管不能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打課與義務訴訟而已, (第4條撤銷訴訟無討論價值,因為管如果提撤銷訴訟無訴之利益,會被駁回) 但管仍然可以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為給付訴訟,例如主張教育部應於法定要件具備下 ,與管締結聘約。 二、縱使不能走行政訴訟法第8條給付訴訟,也不會影響管的救濟。 因為公立大學校長聘任必然是公法事件,無論如何還有行政訴訟法第2條, 公法上爭議一律都能提起行政訴訟,至多僅是法院要去煩惱要去套哪個訴訟類型而已 三、管基於人民地位,參與台大校長遴聘,最終受不聘任之決定, 其申請參與遴聘之主觀公權利自然受到侵害,而可以以管中閔自己名義提起救濟。 這應該算行政訴訟法的ABC了。 四、台大在這個案子上沒有救濟途徑,這是必然的。 行政訴訟法僅允許人民就與機關間之爭議提起行政訴訟救濟。 台大跟教育部間是上下隸屬關係(下二級機關),對於上級機關的決定, 當然沒有救濟可能性,台大也不是立於人民地位受教育部規制, 從大學法來看,校長聘任的最終決定跟台大也沒關係。 所以台大對這件事要提行政救濟,作夢比較快。 一堆人在那邊崩潰跳腳,在那邊引大法官解釋,是想笑死人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0.172.20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25339271.A.5E2.html

05/03 17:22, 6年前 , 1F
你要知道 限在是法綠 不是法律
05/03 17:22, 1F

05/03 17:22, 6年前 , 2F
你不是不懂行政法,但你顯然曲解行政法。
05/03 17:22, 2F

05/03 17:23, 6年前 , 3F
你一定不懂民進黨的法律
05/03 17:23, 3F
笑死人,可以不要活在自己妄想的世界嗎? 不懂就說,不會怎樣的,頂多丟臉而已 ※ 編輯: ceiba5566 (111.240.172.200), 05/03/2018 17:24:22 ※ 編輯: ceiba5566 (111.240.172.200), 05/03/2018 17:24:55

05/03 17:27, 6年前 , 4F
台大法律系的見解不都會剛剛好符合政治立場上的方便
05/03 17:27, 4F

05/03 17:27, 6年前 , 5F
不要特別編輯文自介
05/03 17:27, 5F
崩潰了嗎? ※ 編輯: ceiba5566 (111.240.172.200), 05/03/2018 17:30:20

05/03 17:31, 6年前 , 6F
就說了不要編輯文自介嘛,還編XD
05/03 17:31, 6F
在示範怎麼跳針嗎? ※ 編輯: ceiba5566 (111.240.172.200), 05/03/2018 17:33:36

05/03 17:33, 6年前 , 7F
現在就連處分都沒有,是教育部本身應作為而不作為
05/03 17:33, 7F

05/03 17:34, 6年前 , 8F
應聘任不聘任之,該用行政執行法來強制執行了吧
05/03 17:34, 8F
應作為不作為是怠於作成處分的課與義務訴訟,乾行政執行屁事? 行政執行的對象是處分相對人,教育部從處分機關變相對人?什麼東西?

05/03 17:35, 6年前 , 9F
管爺作為人民的起訴適格性正確,但是台大的起訴適格
05/03 17:35, 9F

05/03 17:35, 6年前 , 10F
性部分最近有新見解,未必不得提起行政爭訟。
05/03 17:35, 10F
這種爭議就是叫台大自己去提訴願跟行政訴訟看看,反正行政法院會決定

05/03 17:35, 6年前 , 11F
然後又挑骨頭說程序有瑕疵未補正,應撤銷又沒有處分是哪
05/03 17:35, 11F
※ 編輯: ceiba5566 (111.240.172.200), 05/03/2018 17:40:02

05/03 17:38, 6年前 , 12F
請原po一直修文自介,好乖。
05/03 17:38, 12F
這種過氣的拌嘴方式看了還真懷念 ※ 編輯: ceiba5566 (111.240.172.200), 05/03/2018 17:40:54

05/03 17:48, 6年前 , 13F
給推,看不太懂怎為何噓
05/03 17:48, 13F

05/03 17:50, 6年前 , 14F
推 可能又要被一個釋字的
05/03 17:50, 14F

05/03 17:54, 6年前 , 15F
還好現在院長是充滿台灣價值的宗力 釋憲也不怕你
05/03 17:54, 15F

05/03 17:55, 6年前 , 16F
看到寫行政訴訟只限人民就知道水準了
05/03 17:55, 16F

05/03 18:18, 6年前 , 17F
難得的自介文
05/03 18:18, 17F

05/03 18:31, 6年前 , 18F
你是不是沒看到法律系老師在否定當事人適格的哈哈
05/03 18:31, 18F

05/03 18:32, 6年前 , 19F
把台大跟管的都否定掉,沒看過這種倒退學說的
05/03 18:32, 19F

05/03 19:01, 6年前 , 20F
目前沒看到公法學者講話
05/03 19:01, 20F

05/03 20:01, 6年前 , 21F
05/03 20:01, 21F

05/03 22:57, 6年前 , 22F
前文直接打臉結論 邏輯已死
05/03 22:57, 22F

05/03 23:08, 6年前 , 23F
奇文共賞
05/03 23:08, 23F

05/04 12:30, 6年前 , 24F
看你第四段就知道行政訴訟法沒在看 黨工水準越來越....
05/04 12:30, 24F

05/04 19:02, 6年前 , 25F
四 講詞 實務上會承認下級當事人適格
05/04 19:02, 25F

05/04 19:02, 6年前 , 26F
講錯
05/04 19:02, 26F

05/04 19:03, 6年前 , 27F
說非處分就好笑了 如非處分 憑什麼令管不能
05/04 19:03, 27F

05/04 19:04, 6年前 , 28F
喪失資格 不能當校長?
05/04 19:04, 2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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