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教育部:駁回管中閔案 不算是行政處分已回收

看板Gossiping作者 (good for nothing)時間6年前 (2018/05/03 16:52), 編輯推噓3(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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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am27 (Sam)》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 例如蘋果日報、奇摩新聞 : UDN : 2.完整新聞標題: : ※ 標題沒有寫出來 ---> 依照板規刪除文章 : 教育部:駁回管中閔案 「不算是行政處分」 : 3.完整新聞內文: : ※ 社論特稿都不能貼! 違者刪除(政治類水桶3個月),貼廣告也會被刪除喔! : 教育部次長林騰蛟今天(3日)中午在立法院財委會,答覆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質詢時 : 表示,教育部針對台大校長遴選案做出的處理「不算是一個行政處分」。黃國昌問,也 : 就是說,你們(教育部)未來要做出來的意思表示,不管是台灣大學或管中閔都沒有行 : 政救濟的可能性?林騰蛟表示,「我們是這樣的立場」。 : 黃國昌又問,那教育部依大學法第9條決定不予聘任管中閔任台大校長,是何時要做出 : 來?林騰蛟說,「這個禮拜,教育部會做出來」不予聘任管中閔。也就是說,不是今天 : 就是明天,教育部就會做出不聘任管中閔的結論。 : 但有委員認為,教育部說不聘任管中閔,「這不算是一個行政處分」,這等於已經殺了 : 人,還不讓人家做救濟,非常可惡。 :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 當新聞連結過長時,需提供短網址方便網友點擊 : https://udn.com/news/story/11744/3121348?from=udn-relatednews_ch2 : 5.備註: : ※ 一個人一天只能張貼一則新聞,被刪或自刪也算額度內,超貼者水桶,請注意 : 這招厲害了,你不准去上法院告我 : 鄉民怎麼看? 大法官解釋釋字第423號 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就特定具體之公法事件所為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皆屬行政處分,不因其用語、形式以及是否有後續行為或記載不得聲明不服之文字而有異。若行政機關以通知書名義製作,直接影響人民權利義務關係,且實際上已對外發生效力者,如以仍有後續處分行為,或載有不得提起訴願,而視其為非行政處分,自與憲法保障人民訴願及訴訟權利之意旨不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17.120.22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25337543.A.305.html

05/03 16:56, 6年前 , 1F
哦 它胡說八道 然後咧?
05/03 16:56, 1F

05/03 16:56, 6年前 , 2F
台大一樣告不了啊
05/03 16:56, 2F

05/03 16:57, 6年前 , 3F
可以告課予義務行政訴訟,行政法院來判斷到底是不是處
05/03 16:57, 3F

05/03 16:57, 6年前 , 4F
05/03 16:57, 4F

05/03 16:58, 6年前 , 5F
這個打起來真的很難說誰輸誰贏 而且你看這則解釋還有給
05/03 16:58, 5F

05/03 16:58, 6年前 , 6F
公文 實際上教育部根本沒有出公文
05/03 16:58, 6F

05/03 17:00, 6年前 , 7F
他的實質駁回行為也可以視為行政處分的一種
05/03 17:00, 7F

05/03 17:01, 6年前 , 8F
某些當年嘴上高喊價值的人 現在在玩法弄權
05/03 17:01, 8F

05/03 17:03, 6年前 , 9F
法律實際上就是在文字上繞 最後還是大法官說了算
05/03 17:03, 9F

05/03 18:49, 6年前 , 10F
可是要舉證實質駁回啊, 連公文都不給怎麼舉證
05/03 18:49, 1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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