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教育部:駁回管中閔案 不算是行政處分已回收
※ 引述《Sam27 (Sam)》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 例如蘋果日報、奇摩新聞
: UDN
: 2.完整新聞標題:
: ※ 標題沒有寫出來 ---> 依照板規刪除文章
: 教育部:駁回管中閔案 「不算是行政處分」
: 3.完整新聞內文:
: ※ 社論特稿都不能貼! 違者刪除(政治類水桶3個月),貼廣告也會被刪除喔!
: 教育部次長林騰蛟今天(3日)中午在立法院財委會,答覆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質詢時
: 表示,教育部針對台大校長遴選案做出的處理「不算是一個行政處分」。黃國昌問,也
: 就是說,你們(教育部)未來要做出來的意思表示,不管是台灣大學或管中閔都沒有行
: 政救濟的可能性?林騰蛟表示,「我們是這樣的立場」。
: 黃國昌又問,那教育部依大學法第9條決定不予聘任管中閔任台大校長,是何時要做出
: 來?林騰蛟說,「這個禮拜,教育部會做出來」不予聘任管中閔。也就是說,不是今天
: 就是明天,教育部就會做出不聘任管中閔的結論。
: 但有委員認為,教育部說不聘任管中閔,「這不算是一個行政處分」,這等於已經殺了
: 人,還不讓人家做救濟,非常可惡。
: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 當新聞連結過長時,需提供短網址方便網友點擊
: https://udn.com/news/story/11744/3121348?from=udn-relatednews_ch2
: 5.備註:
: ※ 一個人一天只能張貼一則新聞,被刪或自刪也算額度內,超貼者水桶,請注意
: 這招厲害了,你不准去上法院告我
: 鄉民怎麼看?
大法官解釋釋字第423號
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就特定具體之公法事件所為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皆屬行政處分,不因其用語、形式以及是否有後續行為或記載不得聲明不服之文字而有異。若行政機關以通知書名義製作,直接影響人民權利義務關係,且實際上已對外發生效力者,如以仍有後續處分行為,或載有不得提起訴願,而視其為非行政處分,自與憲法保障人民訴願及訴訟權利之意旨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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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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