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兆豐全民掏空洗錢案的內幕消失
大家都看得出來,
你的爆料文件都應該是真的,
但是解讀的方式卻很異常.
就你這一篇爆料的其他內容來說,
很多都已經有專業鄉民解釋過了,
一切都還算是合法合理,
除非你能爆出關鍵性內容
(例如Rune所說的,
你證明了TMT會申請Chapter 11,其實是台灣銀行私下授意,
用來檯面上阻止銀行拍賣TMT資產,
讓銀行有理由賤賣債權,
之後又撤銷Chapter 11來回復可以正常處份狀態,
所以抬面下才能有超額利潤瓜分)
這裡就下面引述你的內容來說,
你說的也是真的,
的確是金管會逼迫銀行限期打銷呆帳,
當時的舊聞也可以看出端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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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40123000172-260204
賣TMT債權 國銀吞75億損失
船舶仲介商分析,台灣金融界受財政法規限制,要在限期內打消呆帳,因此沒有辦法等市
場復甦。以上海商銀賣掉的一艘3.7萬噸輕便型散裝貨輪為例,貸款是1,700萬美元,轉賣
債權時僅賣了約1,300萬美元,而船隻目前市價在2,100萬美元以上,買方德意志銀行立刻
再轉賣債權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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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你就故意講成金管會有問題.
那怎麼不講那是台灣的法令規定,
金管會只是依照法令監督金融機構,
真要說那也是台灣的金融法律自己搞到自己.
※ 引述《PlasticBike (重大秘密)》之銘言:
: 我知道金管會很想罰我啦!但到目前為止我拿的東西有假的嗎?
: 我說的東西有錯嗎?
: 有的話要來吉要來抓要來關要來罰沒在怕啦!
: 帶頭要求這些公司快速處分債權,
: 把足額擔保的債權快速處理賤賣掉的單位是哪間?
: 就是金管會!
: 是這樣你們才要查我或是罰我嗎?
: 先查一下你們自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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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4.6.10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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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跟合法不合理不太一樣,
這個是因為法律就是這樣要求,
你必須要做不然就違法.
一般講合法不合理是說,
法律沒有說不能那樣做,
但是卻跟常理違背的灰色/糢糊地帶,
作了就是不違法,但是不合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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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你自己查一查也能查到吧?
新聞發生日
賣TMT債權 國銀吞75億損失
2014年01月23日 04:09 記者張佩芬/台北報導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80019
第 17-1 條
銀行依據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施行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
計算第一類授信資產最低應提列之備抵呆帳及保證責任準備金額,應自本
次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提足。但有正當理由,得於期限屆滿前,報經董
(理)事會通過後,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對於前項但書規定之董事會義務,得由其總行授權人員
負責。
第 18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年一月一
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
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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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是限期打掉呆帳,沒有不合理的地方啊?
為什麼會有呆帳? 呆帳要不要打消? 要怎麼打消?
認為呆帳限期打消是不合理的話,
那就是認為以前的兩兆呆帳是合理的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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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還好.沒有這次的修法也還有之前的17-1.
就是從1+1年變成三年分年提足.
好像比較寬鬆,但是玩弄的空間也相對變大.
(例如我100的呆帳,用1+1+98來三年攤提,這也是三年分年提足)
比較有彈性,但是也比較容易被玩法.
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民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
第 17-1 條
銀行依據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修正施行之第五條規定計算第一
類授信資產最低應提列之備抵呆帳及保證責任準備金額,應自本次修正施
行之日起三年內分年提足。
第 18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年一月一
日施行。
※ 編輯: VirgilAeneid (24.6.102.107), 06/25/2017 12:4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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