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狼師陳星昨到案說明 檢:16歲以上性行為無違法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9年前 (2017/05/10 20:04), 編輯推噓35(39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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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是萬華菜市場資深豬肉攤販,著作等身,合先敘明。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之銘言: : 還來啊? : 嫌前面臉打的還不夠腫嗎? : 第一:(51台上1718判例)是刑法233,針對未滿十六歲男女為引誘性交行為,如果是滿 : 十六歲男女就沒有本判例之適用,而應適用231,而231必須以營利為前提,你的 : 判例完全引用錯誤 51年判例有針對引誘下定義,而且大律師你忘記了,刑法採嚴格證明,行政罰對引誘的定義只會更寬不會更窄 : 第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1訴477判決已經說了,如果是合意性交就沒有引誘的問題 101年判決並沒有說合意性交就不會構成引誘,你也太會曲解判決意旨了吧,你上次還說引誘要對價,結果被我這豬肉攤販打臉,不知大律師感覺如何? : 第三:鄒志鈞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1訴477判決二案的當事人都是國小教師,具有 : 教師身分,為教師法規範的對象,所以法院才會認為他有嚴守職分,本於良知 : ,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之義務。但陳興是補習班老師,不具有教師身分,得否 : 引用本判決之論述依據,依兒福法第49條之規定處罰,大有疑問,你如何推論 : 出他有帝王條款之適用? 案發時鄒志鈞已經不是被害人老師,但北高行101年判決仍認為對未滿18之人,趁其心智尚未健全發生性行為,屬於其他不正當方法,顯見法官心證就是要判你就對了,所以屬於帝王條款 : 結論:你的法學推論完全不及格,連判例判決要旨內容都沒搞清楚就胡亂引用,枉費 : 你自稱著作等身之豬肉販,還是回去多念點書再回文吧!不要出來誤人子弟了! 大律師你上次還說我招搖撞騙,丟人現眼,結果我貼出高院判決說這兩句會構成妨害名譽,然後你就惦惦了,這次沒看你再用這兩個字眼,是不敢再說了嗎?終於有去看判決了? 我說大律師啊,網路上跟人家吵架很愉快,但吵到觸犯法律是不允許的,我看大律師你就道個歉好了,我會考慮原諒你。 (筆者是士林菜市場資深豬肉攤販,著作等身) : ※ 引述《ilovesumika (ilovesumika)》之銘言: : : 看到是中天,先保留 : : 看到南檢聲明沒這段,再保留 : : 檢察官如果說「滿16合意不犯法」,或許沒錯 : : 但「滿16合意不違法」就不一定了 : : 先說結論:未滿18你跟他性行為或猥褻,99.9%違法,最重罰30萬公告姓名 : : 但是是行政罰,不會有前科 : : 滿16未滿18,屬於兒少法保護範圍 : : 兒少法49條規定重點: : : 1.強迫/引誘/容留/媒介,發生性交猥褻 : : 2.其他不正當行為 : : 其中最容易構成的是引誘、容留 : : 還有「其他不正行為」,這是帝王條款,完全自由心證 : : 引誘的定義:他沒有那個意思,經過你的行為引起他的意思,就是引誘 : : (51台上1718判例) : : 案例:鄒志鈞案 : : 大意:鄒志鈞是國小老師,跟學生交往,等學生滿16合意發生性行為 : : 結果:嘉義縣社會局依兒少法49條裁罰公告姓名,所以我可以在這裡討論他 : : 想更詳細瞭解,可以去google鄒志鈞,他已經被公告姓名,討論他完全合法 : : 容留的定義:提供場所就是容留 : : 案例:她來你家裡性行為,就是容留性行為 : :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1訴477判決) : : 帝王條款:其他不正當行為 : : 案例:上面同一個判決,認為就算你已經不是老師, : : 你趁她未滿18心智不成熟上她,還是構成其他不正當行為 : : 如果用這個帝王條款,搞不好那個親國中生的誰,會構成喔 : : 不過即使是公告姓名,對他也不痛不癢吧 : : 但是公告姓名對補習班老師很痛,所以必須通過補教界實名制,不然公告姓名也沒屁用。 : : 所以你知道為什麼補教界那麼反對實名制了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4.138.9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94417841.A.39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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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為什麼這個文筆就讓我想噓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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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等身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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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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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等這個案子判出來就知道誰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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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一下著作等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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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名譽也罰不了多少錢喇 人家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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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樓好急哦!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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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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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阿,誰說合意就不算引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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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大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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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樓拍馬趕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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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匠互咬 讚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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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啊 豬哥台男想交女友 哪一個不4靠引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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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把妹都算引誘 除非被倒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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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筆戰不輸物理筆戰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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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誘確定是你說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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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是啦!你怎麼不引用231呢?231構成要件可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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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二個字哦,你既然要引用刑法解釋,又不引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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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拿未滿十六歲的條款來處理滿十六男女之引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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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是什麼心態,故意避重就輕嗎?人家北高行都比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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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實的多,直接引用231,你還想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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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嘶 看法匠筆戰就快射惹 好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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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條文不一樣啊,1p1年判決有說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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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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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法律也要對現實生活的情況去解讀,不能只顧到文字上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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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小說裡面說13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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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文筆確實讓人不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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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誘一定是合意啊 不合意就變強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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鍵盤攻防戰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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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說辦案好棒棒,你拿小說當證據最好法院鳥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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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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嘖嘖,原來適用教師法規定不是看行為人行為當時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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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教師身份,而是看其行為當時是否為被害人之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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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啊,你這解釋可是突破天際,該頒發你一個諾貝爾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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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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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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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DDDDDDD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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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啊加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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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法官的自由心證很重要,一定要考量到當下的道德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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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系列能推 讓大家一起腦力激盪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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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士林還萬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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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萬華還是士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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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道是你 那個拿殺豬刀的帥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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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以為你躲起來我就找不你嗎 沒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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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那拉風的外表 就像漆黑中的螢火蟲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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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是士林豬肉販啊,到頭來還不是要入長沙街冷凍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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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虎口,再搖擺也是沒有用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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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文筆不爽,是被打臉不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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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那樣拉風的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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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送鮮花、iPhone也算引誘嗎?女的事後可否告誘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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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你送什麼,乖乖等人家滿18不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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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比律師法官還行耶 今年司法三等報了沒? 明天截止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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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你也只會在網路上丟臉而已 鍵盤司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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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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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樓是不會先去google一下喔 以前還在八卦板上看到在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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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萬年普考考生 結果嗆到司法官的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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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司法官啊,我是景美菜市場自身豬肉攤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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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找我買豬肉報ptt網友我可以給你打9.95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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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到底在哪賣豬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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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一樓噓我就知道要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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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樓??頗ㄏ 工讀生下去洗洗睡啦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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