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狼師陳星昨到案說明 檢:16歲以上性行為無違法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9年前 (2017/05/10 18:02), 9年前編輯推噓9(12321)
留言36則, 2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8/24 (看更多)
看到是中天,先保留 看到南檢聲明沒這段,再保留 檢察官如果說「滿16合意不犯法」,或許沒錯 但「滿16合意不違法」就不一定了 先說結論:未滿18你跟他性行為或猥褻,99.9%違法,最重罰30萬公告姓名 但是是行政罰,不會有前科 滿16未滿18,屬於兒少法保護範圍 兒少法49條規定重點: 1.強迫/引誘/容留/媒介,發生性交猥褻 2.其他不正當行為 其中最容易構成的是引誘、容留 還有「其他不正行為」,這是帝王條款,完全自由心證 引誘的定義:他沒有那個意思,經過你的行為引起他的意思,就是引誘 (51台上1718判例) 案例:鄒志鈞案 大意:鄒志鈞是國小老師,跟學生交往,等學生滿16合意發生性行為 結果:嘉義縣社會局依兒少法49條裁罰公告姓名,所以我可以在這裡討論他 想更詳細瞭解,可以去google鄒志鈞,他已經被公告姓名,討論他完全合法 容留的定義:提供場所就是容留 案例:她來你家裡性行為,就是容留性行為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1訴477判決) 帝王條款:其他不正當行為 案例:上面同一個判決,認為就算你已經不是老師, 你趁她未滿18心智不成熟上她,還是構成其他不正當行為 如果用這個帝王條款,搞不好那個親國中生的誰,會構成喔 不過即使是公告姓名,對他也不痛不癢吧 但是公告姓名對補習班老師很痛,所以必須通過補教界實名制,不然公告姓名也沒屁用。 所以你知道為什麼補教界那麼反對實名制了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4.138.9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94410577.A.A4D.html ※ 編輯: ilovesumika (1.164.138.90), 05/10/2017 18:04:41

05/10 18:05, , 1F
Ptt要不要實名制啊
05/10 18:05, 1F

05/10 18:07, , 2F
樓上是有什麼問題 討論東你硬要來個西
05/10 18:07, 2F

05/10 18:08, , 3F
工讀生也要實名制
05/10 18:08, 3F

05/10 18:08, , 4F
工讀生實名制+1
05/10 18:08, 4F

05/10 18:09, , 5F
如果父母都知道,你的帝王條款就很難用了。監護人同意一
05/10 18:09, 5F

05/10 18:09, , 6F
以前很多補習班不知道到底是不是合法開設的
05/10 18:09, 6F

05/10 18:10, , 7F
般影響力很大。
05/10 18:10, 7F

05/10 18:11, , 8F
不一定吧 事前知道 事後知道 怎樣知道?
05/10 18:11, 8F

05/10 18:13, , 9F
目前當事人都死了,只能問父母,問題目前言論都指向父母
05/10 18:13, 9F

05/10 18:13, , 10F
應該知道。如果過了9年再提這是不正當交往,很難成立吧
05/10 18:13, 10F

05/10 18:14, , 11F
不過至少不會坐牢,包個禮金應該也沒什麼。
05/10 18:14, 11F

05/10 18:14, , 12F
不是父母知悉後分手嗎?有同意?
05/10 18:14, 12F

05/10 18:16, , 13F
認真文 推 也推補教實制
05/10 18:16, 13F

05/10 18:16, , 14F
不同東西也拿來類比,1樓還好嗎?
05/10 18:16, 14F

05/10 18:16, , 15F
你拿這個說真的不可能
05/10 18:16, 15F
鄒志鈞都判罰公告姓名了,你說怎麼不可能?人家女方滿16喔。 ※ 編輯: ilovesumika (1.164.138.90), 05/10/2017 18:19:29

05/10 18:19, , 16F
吱工實名制
05/10 18:19, 16F

05/10 18:20, , 17F
問題是他的聲名是超過18歲
05/10 18:20, 17F

05/10 18:21, , 18F
工讀生實名制9.2還要做人嗎
05/10 18:21, 18F

05/10 18:37, , 19F
有人選擇性看不到啦
05/10 18:37, 19F

05/10 18:53, , 20F
引誘也要有証據呀...何況如果是16歲的提出 又怎會犯法...
05/10 18:53, 20F

05/10 18:54, , 21F
個案要用個案的情形來討論 不要隨便擴張到99.9%....
05/10 18:54, 21F

05/10 18:55, , 22F
能告早告了 感覺林是真的愛過陳星
05/10 18:55, 22F

05/10 19:02, , 23F
明明一堆滿16做了也是被吉慘
05/10 19:02, 23F

05/10 19:02, , 24F
他這篇說的是容留 合意性交不構成引誘
05/10 19:02, 24F

05/10 19:02, , 25F
結果現在還沒開庭
05/10 19:02, 25F

05/10 19:02, , 26F
檢察官就直接說滿16無罪?
05/10 19:02, 26F

05/10 19:03, , 27F
為什麼不是說要再調查清楚?
05/10 19:03, 27F

05/10 19:04, , 28F
到底後台多硬
05/10 19:04, 28F

05/10 19:05, , 29F
滿16做了很慘的案例是那些啊?
05/10 19:05, 29F

05/10 20:37, , 30F
鄒志鈞不就被停職還公告姓名
05/10 20:37, 30F

05/10 20:48, , 31F
所以鄒志鈞是依據兒少法還是教師法停職,士林豬肉販
05/10 20:48, 31F

05/10 20:48, , 32F
要不要先回答一下啊?
05/10 20:48, 32F

05/10 20:54, , 33F
沒差吧,反正都很慘啊
05/10 20:54, 33F

05/10 21:09, , 34F
差很多哦,如果是教師法,那就代表管不到陳星,因
05/10 21:09, 34F

05/10 21:10, , 35F
為他不是教師法的教師,那些義務都課不到他身上,
05/10 21:10, 35F

05/10 21:10, , 36F
更遑論據此加以處罰!
05/10 21:10, 36F
文章代碼(AID): #1P4kLHfD (Gossiping)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以下文章回應了本文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8 之 24 篇):
文章代碼(AID): #1P4kLHfD (Gossip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