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狼師陳星昨到案說明 檢:16歲以上性行為無違法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9年前 (2017/05/10 19:42), 9年前編輯推噓4(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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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來啊? 嫌前面臉打的還不夠腫嗎? 第一:(51台上1718判例)是刑法233,針對未滿十六歲男女為引誘性交行為,如果是滿 十六歲男女就沒有本判例之適用,而應適用231,而231必須以營利為前提,你的 判例完全引用錯誤 第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1訴477判決已經說了,如果是合意性交就沒有引誘的問題 第三:鄒志鈞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1訴477判決二案的當事人都是國小教師,具有 教師身分,為教師法規範的對象,所以法院才會認為他有嚴守職分,本於良知 ,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之義務。但陳興是補習班老師,不具有教師身分,得否 引用本判決之論述依據,依兒福法第49條之規定處罰,大有疑問,你如何推論 出他有帝王條款之適用? 結論:你的法學推論完全不及格,連判例判決要旨內容都沒搞清楚就胡亂引用,枉費 你自稱著作等身之豬肉販,還是回去多念點書再回文吧!不要出來誤人子弟了! ※ 引述《ilovesumika (ilovesumika)》之銘言: : 看到是中天,先保留 : 看到南檢聲明沒這段,再保留 : 檢察官如果說「滿16合意不犯法」,或許沒錯 : 但「滿16合意不違法」就不一定了 : 先說結論:未滿18你跟他性行為或猥褻,99.9%違法,最重罰30萬公告姓名 : 但是是行政罰,不會有前科 : 滿16未滿18,屬於兒少法保護範圍 : 兒少法49條規定重點: : 1.強迫/引誘/容留/媒介,發生性交猥褻 : 2.其他不正當行為 : 其中最容易構成的是引誘、容留 : 還有「其他不正行為」,這是帝王條款,完全自由心證 : 引誘的定義:他沒有那個意思,經過你的行為引起他的意思,就是引誘 : (51台上1718判例) : 案例:鄒志鈞案 : 大意:鄒志鈞是國小老師,跟學生交往,等學生滿16合意發生性行為 : 結果:嘉義縣社會局依兒少法49條裁罰公告姓名,所以我可以在這裡討論他 : 想更詳細瞭解,可以去google鄒志鈞,他已經被公告姓名,討論他完全合法 : 容留的定義:提供場所就是容留 : 案例:她來你家裡性行為,就是容留性行為 :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1訴477判決) : 帝王條款:其他不正當行為 : 案例:上面同一個判決,認為就算你已經不是老師, : 你趁她未滿18心智不成熟上她,還是構成其他不正當行為 : 如果用這個帝王條款,搞不好那個親國中生的誰,會構成喔 : 不過即使是公告姓名,對他也不痛不癢吧 : 但是公告姓名對補習班老師很痛,所以必須通過補教界實名制,不然公告姓名也沒屁用。 : 所以你知道為什麼補教界那麼反對實名制了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1.10.17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94416531.A.F5E.html ※ 編輯: treasurehill (1.171.10.179), 05/10/2017 19:43:53

05/10 19:44, , 1F
啊就有法盲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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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0 19:46, , 2F
法律人抄國外法條抄一半 不應該負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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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0 19:46, , 3F
相信我騎士團會刻意忽略你這篇 他們只相信自己的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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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家是法匠耶 以馬英狗為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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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0 20:03, , 5F
你看吧 那篇還有人在推 你的根本沒人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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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0 20:08, , 6F
某i就一直討臉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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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0 20:33, , 7F
05/10 20:33, 7F

05/10 20:50, , 8F
不要以為 PO個法條出來就不會被當作工讀生
05/10 20:50, 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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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說晨星的目地達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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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0 22:50, , 10F
這麼行你倒是想辦法幫幫林奕含啊
05/10 22:50, 1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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